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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7
当前位置: 首页 - 归档专题 -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 转发周知
【五经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问题解答(五)
发布时间:2024-01-29 10:19 点击量:68
来源: 呼和浩特市统计局微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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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一套表单位

1.普查底册中的单位,在普查登记阶段搬迁或未能找到,应如何处理?

答: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时点指标以12月31日时的状态为准。在普查登记阶段搬迁的单位,单位所在地应填写2023年12月31日的实际地址,并由该地址所在的普查小区)负责普查登记(建筑业单位除外)。未能找到的单位,普查底册核查情况填写“5-找不到且无法电话联系”。

2.对于实地未找到、只能通过电话联系到单位负责人的单位,应如何填表?

答:应询问单位的实际经营地,由实际经营地所在普查小区的普查员上门调查,现场采集普查表数据。对于确实无固定经营场所、能正常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可将注册地视同其实际经营地,由注册地所在县级普查机构组织调查,但要按照方案要求,标记为“无固定场所单位”,留存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证明材料和缴纳增值税的证明材料。不得仅凭电话沟通即代填普查表。

3.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611-8表)中03指标“通过上述数字化转型取得的营业收入”,由哪个专业负责审核?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研究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有关工作”专题会议要求,调整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审核验收有关分工,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611-8表)中03指标“通过上述数字化转型取得的营业收入”由相关专业司负责本专业数据的审核验收,即工业司负责工业法人单位,投资司负责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贸经司负责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调查中心负责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除金融部门负责的普查单位以外的金融业法人单位。

二、个体经营户

1.个体经营户迁出或者迁入的情况怎么处理?

答:不论是全面调查层还是抽样调查层的个体经营户,在单位清查之后迁出的,应在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612表)的“A经营状态”选择“9 其他(如转为企业)”,结束调查;在单位清查之后迁入样本普查小区的,应在小程序端按照规则进行“新增”处理。

小程序端“新增”规则是:(1)非样本普查小区(只调查全面调查层的普查小区)不允许新增个体经营户;(2)经过“二次抽样”的样本普查小区不允许新增个体经营户;(3)如果样本普查小区在某个(些)专业被抽中,则只允许新增这个(些)专业的个体经营户;(4)新增的个体经营户应一律归入抽样调查层,无论迁入前是否属于全面调查层。

2.如果在普查登记时发现单位清查中个体经营户主要业务活动填报有误,怎么处理?

答:按照“如实填报普查资料”的原则,在普查登记时应当有错纠错,将单位清查中的填报错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修正。

3.全面调查层在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设定全面调查层的目的在于降低方差、提高总体估计精度,并非为了定义个体经营户的类别或区分个体经营户的重要性。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全面调查层和抽样调查层个体经营户,坚持数据质量第一原则,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

4.个体经营户在单位清查时没有营业执照,普查登记时已经办理了营业执照,应当在小程序端哪里进行说明?

答:小程序端置灰的单位清查预制数据不必更新,应在小程序端的附加字段如实填写更新信息。



全文转发自呼和浩特市统计局微讯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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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问题解答(五)

发布日期:2024-01-29 10:19点击量:

来源:呼和浩特市统计局微讯

一、非一套表单位

1.普查底册中的单位,在普查登记阶段搬迁或未能找到,应如何处理?

答: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时点指标以12月31日时的状态为准。在普查登记阶段搬迁的单位,单位所在地应填写2023年12月31日的实际地址,并由该地址所在的普查小区)负责普查登记(建筑业单位除外)。未能找到的单位,普查底册核查情况填写“5-找不到且无法电话联系”。

2.对于实地未找到、只能通过电话联系到单位负责人的单位,应如何填表?

答:应询问单位的实际经营地,由实际经营地所在普查小区的普查员上门调查,现场采集普查表数据。对于确实无固定经营场所、能正常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可将注册地视同其实际经营地,由注册地所在县级普查机构组织调查,但要按照方案要求,标记为“无固定场所单位”,留存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证明材料和缴纳增值税的证明材料。不得仅凭电话沟通即代填普查表。

3.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611-8表)中03指标“通过上述数字化转型取得的营业收入”,由哪个专业负责审核?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研究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有关工作”专题会议要求,调整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审核验收有关分工,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611-8表)中03指标“通过上述数字化转型取得的营业收入”由相关专业司负责本专业数据的审核验收,即工业司负责工业法人单位,投资司负责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贸经司负责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调查中心负责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除金融部门负责的普查单位以外的金融业法人单位。

二、个体经营户

1.个体经营户迁出或者迁入的情况怎么处理?

答:不论是全面调查层还是抽样调查层的个体经营户,在单位清查之后迁出的,应在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612表)的“A经营状态”选择“9 其他(如转为企业)”,结束调查;在单位清查之后迁入样本普查小区的,应在小程序端按照规则进行“新增”处理。

小程序端“新增”规则是:(1)非样本普查小区(只调查全面调查层的普查小区)不允许新增个体经营户;(2)经过“二次抽样”的样本普查小区不允许新增个体经营户;(3)如果样本普查小区在某个(些)专业被抽中,则只允许新增这个(些)专业的个体经营户;(4)新增的个体经营户应一律归入抽样调查层,无论迁入前是否属于全面调查层。

2.如果在普查登记时发现单位清查中个体经营户主要业务活动填报有误,怎么处理?

答:按照“如实填报普查资料”的原则,在普查登记时应当有错纠错,将单位清查中的填报错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修正。

3.全面调查层在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设定全面调查层的目的在于降低方差、提高总体估计精度,并非为了定义个体经营户的类别或区分个体经营户的重要性。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全面调查层和抽样调查层个体经营户,坚持数据质量第一原则,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

4.个体经营户在单位清查时没有营业执照,普查登记时已经办理了营业执照,应当在小程序端哪里进行说明?

答:小程序端置灰的单位清查预制数据不必更新,应在小程序端的附加字段如实填写更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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