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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7
当前位置: 首页 - 归档专题 -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 通知公告
什么是经济普查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3 点击量:6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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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与历史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与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组成三大周期性全国普查项目。经济普查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的一项全面调查,主要了解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变化情况。

我国经济普查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50年的全国工矿企业普查。国家先后完成了三次工业普查(含工矿企业普查)、一次第三产业普查、两次基本单位普查。70年来,我国的经济普查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单项到多项、从不定期到实施周期性普查的演变与发展过程。2004年,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将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内容,统称为经济普查,并于同年开展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普查年份的年度资料。

目前,我国已在2004年、2008年、2013年和2018年分别开展了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二、目的与意义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目的,是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

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在我国,经济普查是为全面了解全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状况而统一组织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为掌握国情国力而采取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法,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为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

经济普查进一步摸清了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家底”,全面掌握了反映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全貌的大量基础信息,能够为国家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提供全面的参考依据。

(二)为常规统计提供必要条件。

通过经济普查,可以摸清我国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开展常规统计调查、其他大型调查、统计基层基础工作以及统计数据分析和解读工作提供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

(三)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全面翔实的基础数据。

经济普查是涉及经济活动最广泛的统计调查,调查范围包括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所有经济活动,全面系统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数据,为全国和地区GDP核算提供了非常翔实的资料。

(四)为地区、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提供参考。

经济普查除了可以为地方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等各项职责、进行科学决策提供基础统计数据资料外,还能为企业提供行业发展信息,为社会公众了解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积极参与国家事务提供信息服务。

三、对象与范围

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经济普查具体行业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和普查规定的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规定进行界定。

四、方法与流程

经济普查针对一套表单位、非一套表单位、个体经营户和部门分别设置普查内容和普查表,采用全面登记、联网直报和手持电子终端设备等手段相结合、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数据采集。

我国经济普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单位比对,单位清查,普查告知,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检查和验收,数据汇总,事后质量抽查和数据评估,主要数据发布和普查成果的开发与应用等阶段。

五、组织与实施

根据2018年修订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经济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务院成立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普查工作。

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依法普查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干涉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不得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普查数据。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工作,不得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擅自发布经济普查数据,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经济普查取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位或个人身份的资料,或者将其用于经济普查以外的目的。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对违反统计法规和普查纪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约谈、通报、曝光或者给予处分,对拒报、虚报、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体经营户依法给予警告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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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归档专题 -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 通知公告

什么是经济普查

发布日期:2023-10-13 15:33点击量: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官网

一、概念与历史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与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组成三大周期性全国普查项目。经济普查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的一项全面调查,主要了解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变化情况。

我国经济普查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50年的全国工矿企业普查。国家先后完成了三次工业普查(含工矿企业普查)、一次第三产业普查、两次基本单位普查。70年来,我国的经济普查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单项到多项、从不定期到实施周期性普查的演变与发展过程。2004年,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将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内容,统称为经济普查,并于同年开展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普查年份的年度资料。

目前,我国已在2004年、2008年、2013年和2018年分别开展了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二、目的与意义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目的,是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

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在我国,经济普查是为全面了解全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状况而统一组织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为掌握国情国力而采取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法,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为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

经济普查进一步摸清了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家底”,全面掌握了反映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全貌的大量基础信息,能够为国家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提供全面的参考依据。

(二)为常规统计提供必要条件。

通过经济普查,可以摸清我国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开展常规统计调查、其他大型调查、统计基层基础工作以及统计数据分析和解读工作提供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

(三)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全面翔实的基础数据。

经济普查是涉及经济活动最广泛的统计调查,调查范围包括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所有经济活动,全面系统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数据,为全国和地区GDP核算提供了非常翔实的资料。

(四)为地区、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提供参考。

经济普查除了可以为地方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等各项职责、进行科学决策提供基础统计数据资料外,还能为企业提供行业发展信息,为社会公众了解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积极参与国家事务提供信息服务。

三、对象与范围

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经济普查具体行业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和普查规定的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规定进行界定。

四、方法与流程

经济普查针对一套表单位、非一套表单位、个体经营户和部门分别设置普查内容和普查表,采用全面登记、联网直报和手持电子终端设备等手段相结合、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数据采集。

我国经济普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单位比对,单位清查,普查告知,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检查和验收,数据汇总,事后质量抽查和数据评估,主要数据发布和普查成果的开发与应用等阶段。

五、组织与实施

根据2018年修订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经济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务院成立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普查工作。

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依法普查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干涉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不得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普查数据。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工作,不得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擅自发布经济普查数据,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经济普查取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位或个人身份的资料,或者将其用于经济普查以外的目的。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对违反统计法规和普查纪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约谈、通报、曝光或者给予处分,对拒报、虚报、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体经营户依法给予警告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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