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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政策解读(十)
发布时间:2022-09-23 18:36 点击量:68
来源: 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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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享受哪些就业优惠政策?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0条的规定,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规定比例”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二是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三是多渠道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通过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的个体工商户的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

  四是大力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多种形式就业。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提供工资性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辅助性就业机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补助。

  二、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服务,能否收费?

  答:不能。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同时,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服务,不得收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根据上述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发挥属地主体作用,引导各类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

  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是否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依法设立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对接平台,帮助有需要的退役军人、优秀企业,精准、高效匹配退役军人人力资源。支持各地对发挥促进退役军人就业作用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制定落实减免场地租金、给予奖励补贴、确定诚信服务机构、入选行业骨干企业等政策措施。倡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推介、创业扶持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职能优势和专业优势,为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坚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支撑。

  四、未能及时就业的退役军人,能否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险制度之一,用以保障公民在失业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保险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的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即军人服役时视同参加了失业保险,其服役年限视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实践中,部分军人退役后一段时间内找不到合适工作,未能及时就业,退役军人保障法将其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允许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确保退役军人获得失业保障。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失业人员也要积极主动地寻求再就业的机会,积极参与各种就业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五、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退役军人享受哪些政策保障?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军人职业劳动强度大、生命风险高,服役期间约束性强、贡献付出多,退役后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优待。绝大多数退役军人退役后需要自主就业,而他们在部队学习掌握的多为军事专业技能,许多与地方并不通用,政府需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社会各界也应增强拥军意识,共同帮助退役军人就业,以体现对退役军人的关心优待。在我国,优先、定向招录政策一直在积极探索中。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单位用工比较规范,社会保险各项待遇能按要求落实,有利于提升退役军人安置质量;同时,这些单位社会关注度高、示范作用大、吸引力强,带头做好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工作,必将有力推动其他用人单位更好地履行接收退役军人的义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年发布的《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的规定,退役军人报考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的,还可以享受放宽招考专业限制、不限制工作年限工作经历、合理降低开考比例、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等优待措施。

    

    

  新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孙秀芳  转自:“内蒙古退役军人”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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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政策解读(十)

发布日期:2022-09-23 18:36点击量: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局

  一、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享受哪些就业优惠政策?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0条的规定,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规定比例”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二是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三是多渠道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通过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的个体工商户的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

  四是大力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多种形式就业。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提供工资性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辅助性就业机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补助。

  二、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服务,能否收费?

  答:不能。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同时,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服务,不得收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根据上述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发挥属地主体作用,引导各类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

  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是否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依法设立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对接平台,帮助有需要的退役军人、优秀企业,精准、高效匹配退役军人人力资源。支持各地对发挥促进退役军人就业作用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制定落实减免场地租金、给予奖励补贴、确定诚信服务机构、入选行业骨干企业等政策措施。倡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推介、创业扶持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职能优势和专业优势,为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坚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支撑。

  四、未能及时就业的退役军人,能否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险制度之一,用以保障公民在失业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保险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的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即军人服役时视同参加了失业保险,其服役年限视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实践中,部分军人退役后一段时间内找不到合适工作,未能及时就业,退役军人保障法将其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允许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确保退役军人获得失业保障。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失业人员也要积极主动地寻求再就业的机会,积极参与各种就业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五、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退役军人享受哪些政策保障?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军人职业劳动强度大、生命风险高,服役期间约束性强、贡献付出多,退役后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优待。绝大多数退役军人退役后需要自主就业,而他们在部队学习掌握的多为军事专业技能,许多与地方并不通用,政府需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社会各界也应增强拥军意识,共同帮助退役军人就业,以体现对退役军人的关心优待。在我国,优先、定向招录政策一直在积极探索中。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单位用工比较规范,社会保险各项待遇能按要求落实,有利于提升退役军人安置质量;同时,这些单位社会关注度高、示范作用大、吸引力强,带头做好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工作,必将有力推动其他用人单位更好地履行接收退役军人的义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年发布的《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的规定,退役军人报考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的,还可以享受放宽招考专业限制、不限制工作年限工作经历、合理降低开考比例、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等优待措施。

    

    

  新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孙秀芳  转自:“内蒙古退役军人”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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