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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政策解读(八)
发布时间:2022-09-21 13:43 点击量:68
来源: 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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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如何对伤病残退役军人实行指令性移交接收、收治休养制度?

  答:伤病残军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大多在作战训练、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参加地方经济建设等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负伤致残,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过特殊贡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对他们都十分关心和爱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把他们安置好照顾好。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需要军队、地方有关部门、伤病残退役军人及家属合作完成。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有利于军队和地方密切合作,提高接收安置效率,更好维护伤病残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二、退役军人的配偶和子女随调随迁,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家属随调,指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有正式工作(有行政、事业单位等编制)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属可以随同退役军人调至安置地,由安置地重新安排工作,需要提供家属档案材料等,家属随调工作中应注意:一是退役军人在原部队驻地安置则不存在随调的问题。安置地与原部队驻地不同,家属才可能需要随调;二是随调的退役军人家属应当在原地有正式工作,属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三是随调家属应当纳入当年的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计划。

  家属随迁,是指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确定不在部队驻地安置,其没有正式工作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属,可以随同退役军人迁移至安置地,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与家属随调相比,家属随迁也应满足退役军人安置地与原部队驻地不同这个条件,但家属随迁不需要家属有正式工作。

  三、如何安排退役军人随调配偶的工作?

  答:退役军人保障法第29条第3款明确了退役军人随调配偶的工作和就业的相关保障措施:一是如果退役军人随调配偶原来是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并具有行政、事业等相应编制,符合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职务等级、从事的职业等因素,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二是如果退役军人随调随迁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并且符合就业条件,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协助其实现就业。另外,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相关政策规定,随迁配偶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还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四、如何解决退役军人随迁子女的上学问题?哪些退役军人随迁子女的上学问题需要优先保障?

  答:做好随迁子女转学、入学问题,有利于更好地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退役军人保障法第29条第4款明确了退役军人随迁子女转学、入学的相关保障措施:一是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随迁子女的户口随退役军人迁移后,达到入学年龄、满足入学条件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其在户口所在地内(迁入地)就近入学;满足转学条件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帮助其确定转入学校,并办理转学手续。二是对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优先保障。

  五、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答: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长期学习与短期参训相补充,是增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质量,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提高退役军人就业质量的有效手段。学历教育是根据国家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按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学生完成学业后,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教育培训方式,主要是解决综合素质和职业发展问题。职业技能培训是指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进行的规范性培训的教育培训方式,主要是解决就业技能和短期工作问题。退役军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不同发展阶段和对于教育培训内容的不同需求,自主选择学历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作为提升自己素质和能力的不同方式。

  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涉及退役军人安置、学校、财政、人力资源等方方面面,需要多个部门协同配合,多措并举同向发力,因此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是必要保障。近几年,在国家统筹协调下,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多部门,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共同出台了许多促进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的政策文件,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建立了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机制。

    

    

  新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孙秀芳  转自:“内蒙古退役军人”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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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政策解读(八)

发布日期:2022-09-21 13:43点击量: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局

  一、国家如何对伤病残退役军人实行指令性移交接收、收治休养制度?

  答:伤病残军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大多在作战训练、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参加地方经济建设等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负伤致残,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过特殊贡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对他们都十分关心和爱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把他们安置好照顾好。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需要军队、地方有关部门、伤病残退役军人及家属合作完成。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有利于军队和地方密切合作,提高接收安置效率,更好维护伤病残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二、退役军人的配偶和子女随调随迁,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家属随调,指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有正式工作(有行政、事业单位等编制)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属可以随同退役军人调至安置地,由安置地重新安排工作,需要提供家属档案材料等,家属随调工作中应注意:一是退役军人在原部队驻地安置则不存在随调的问题。安置地与原部队驻地不同,家属才可能需要随调;二是随调的退役军人家属应当在原地有正式工作,属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三是随调家属应当纳入当年的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计划。

  家属随迁,是指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确定不在部队驻地安置,其没有正式工作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属,可以随同退役军人迁移至安置地,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与家属随调相比,家属随迁也应满足退役军人安置地与原部队驻地不同这个条件,但家属随迁不需要家属有正式工作。

  三、如何安排退役军人随调配偶的工作?

  答:退役军人保障法第29条第3款明确了退役军人随调配偶的工作和就业的相关保障措施:一是如果退役军人随调配偶原来是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并具有行政、事业等相应编制,符合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职务等级、从事的职业等因素,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二是如果退役军人随调随迁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并且符合就业条件,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协助其实现就业。另外,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相关政策规定,随迁配偶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还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四、如何解决退役军人随迁子女的上学问题?哪些退役军人随迁子女的上学问题需要优先保障?

  答:做好随迁子女转学、入学问题,有利于更好地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退役军人保障法第29条第4款明确了退役军人随迁子女转学、入学的相关保障措施:一是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随迁子女的户口随退役军人迁移后,达到入学年龄、满足入学条件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其在户口所在地内(迁入地)就近入学;满足转学条件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帮助其确定转入学校,并办理转学手续。二是对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优先保障。

  五、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答: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长期学习与短期参训相补充,是增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质量,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提高退役军人就业质量的有效手段。学历教育是根据国家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按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学生完成学业后,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教育培训方式,主要是解决综合素质和职业发展问题。职业技能培训是指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进行的规范性培训的教育培训方式,主要是解决就业技能和短期工作问题。退役军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不同发展阶段和对于教育培训内容的不同需求,自主选择学历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作为提升自己素质和能力的不同方式。

  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涉及退役军人安置、学校、财政、人力资源等方方面面,需要多个部门协同配合,多措并举同向发力,因此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是必要保障。近几年,在国家统筹协调下,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多部门,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共同出台了许多促进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的政策文件,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建立了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机制。

    

    

  新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孙秀芳  转自:“内蒙古退役军人”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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