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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28 17:36 点击量:68
来源: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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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人口老龄化是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2.64亿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8.70%(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口为1.9亿人,占13.5%)。我区现有60岁以上老年人口475.7万人,占全区人口总数的19.8%,比全国平均水平高近1.1个百分点;65岁以上老年人口为313.9万人,占老年人口数量的65.9%。“十四五”期间,我区的人口老龄化程度还将继续加剧,逐步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

  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养老是重大民生事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先后制定多项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但是,我区养老服务工作仍然存在着基础设施滞后、资金投入不足、扶持政策不多、市场活力不足、监管机制不畅等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破解养老服务面临的现实难题,从而更好地满足广大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系统梳理了近年来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并将其固定下来,上升为法律规定,强化刚性约束力和执行力,对于破解养老服务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出台《条例》,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一项战略性、全局性、综合性的宏大系统工程,必须充分调动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和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各方面力量,整合资金、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各类资源,形成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法律法规体系,为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制定出台《条例》,是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重要体现。2018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我区于2018年10月颁布实施了《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本次制定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完全遵循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条例》中许多条款和内容既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条款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实化,同时也对推动落实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作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

  制定出台《条例》,是推动我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区将以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为目标,着力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强化供给能力保障、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和突破,推动养老服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从而有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人民安居乐业。

  制定出台《条例》,是回应老年人需求和社会各界期盼的实际行动。据了解,目前已有广东、河北、江苏、山东、上海、甘肃、贵州等省市出台了省级养老服务条例,南京、德州、合肥、苏州等地市制定了地方养老服务条例。制定出台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不但有利于满足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慰藉、休闲娱乐等方面的现实需求,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也有利于顺应形势发展、体现公共意愿、彰显社会责任。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设总则、设施规划与建设、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结合、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扶持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10章80条具体规定,其内容涵盖了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顶层设计到养老服务具体环节的方方面面,既有刚性约束制度,又有鼓励激励措施,总体上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公平性和公正性相结合的特点。主要有以下9各方面的相关规定:

  一是清晰界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条例》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以及养老服务行业组织、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二是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保障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条例》规定: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编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方式供应。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培训中心、学校、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依法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已建成的住宅区未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建设规划标准的,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基础地位。《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依托社区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法律咨询、老年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6大类21项具体服务;机构养老主要包括生活照护、日常健康、精神慰藉、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4大类16项具体服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并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独居、空巢、留守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四是科学合理确定了养老机构的设立和运营规范。《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养老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通过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运营。养老机构应当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对入院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状况进行入院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或者变更照料护理等级;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和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安全培训。鼓励养老机构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在老年人住所设立家庭照护床位。鼓励发展品牌化、连锁化、专业化养老机构。

  五是在医养康养结合方面提出了导向性指引。《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指导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老年护理床位。在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范围。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推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建立预约就诊、双向转诊、急诊就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接受医疗服务提供便利。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基层用药管理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政策,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定期免费体检、健康指导、保健咨询、上门诊视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科,增设老年病床。鼓励中医(蒙医)、专科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专科。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置安宁疗护病区或者安宁疗护床位。

  六是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条例》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改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安排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应当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托职业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等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执业医师、护士、康复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制度,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稳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七是配套完善了一系列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保障制度。《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制定并公布自治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目录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关保险、福利以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为长期失能老年人持续接受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提供保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建立健全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等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八是进一步加大了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监管力度。《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监测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监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其享受相关补贴政策的依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的财务状况、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加强风险提示并及时处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或者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等渠道,受理与养老服务相关的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九是明确了养老服务领域的法律禁止行为和相应处罚措施。《条例》对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并交付使用,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等情形,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谩骂、侮辱、虐待、殴打老年人,偷盗、骗取、强行索要或者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泄露在服务活动中知悉的老年人隐私等行为,以及养老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入院评估、未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或者规范提供服务、利用养老服务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未按照规定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等情形,均明确设置了相应的惩戒和处罚措施。

  四、如何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作为一部地方立法,出台后将多措并举推动组织实施。

  一是广泛组织开展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媒体,采取全文播发、一问一答、情景模拟、制作手册、发放宣传页等多种形式宣传《条例》,做好《条例》内容解读工作,努力提升《条例》的社会知晓度。在全区民政系统开展《条例》专题学习,确保民政干部职工充分知晓、掌握《条例》具体内容,有效运用到工作实践当中。在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和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等场所内组织管理服务人员及老年人服务对象学习了解《条例》相关内容,发挥政府、社会、家庭及老年人个人的积极作用,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是制定贯彻《条例》的具体实施方案。按照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职能职责,明确《条例》规定的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责任单位,发挥好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同时,要求各盟市制定出台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意见或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量化工作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确保《条例》在基层得到充分贯彻落实。

  三是修订完善配套制度。认真梳理养老服务领域的相关政策和配套制度,对现行政策制度中与《条例》有冲突的,及时予以清理废止或调整修改;对《条例》要求建立的长期照护保障、特殊困难群体探访、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监测等配套制度,抓紧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弥补政策盲区和空白点。同时,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标准尽快制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老年产品用品等方面的地方标准,力争使养老服务标准落实到行业管理和经营服务的各个环节,推动养老服务质量对标提升。

  四是统筹推进《条例》和相关规划的实施。今年,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自治区民政厅制定了《“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期间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我们要统筹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和相关规划的组织实施,把《条例》作为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法律遵循,把相关规划作为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做到目标一致、路径一致,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又要建立起保障长远的体制机制,共同推进高质量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五是适时组织开展对《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监督检查。按照自治区人大工作安排,适时组织开展贯彻落实《条例》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准确掌握《条例》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并作出全面评价,及时总结在贯彻落实《条例》过程取得的工作成效和好的经验做法,对《条例》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原因进行认真分析研判,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交由相关部门单位抓好落实。

       相关连接: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转自:内蒙古民政厅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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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28 17:36点击量:

来源:民政局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人口老龄化是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2.64亿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8.70%(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口为1.9亿人,占13.5%)。我区现有60岁以上老年人口475.7万人,占全区人口总数的19.8%,比全国平均水平高近1.1个百分点;65岁以上老年人口为313.9万人,占老年人口数量的65.9%。“十四五”期间,我区的人口老龄化程度还将继续加剧,逐步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

  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养老是重大民生事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先后制定多项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但是,我区养老服务工作仍然存在着基础设施滞后、资金投入不足、扶持政策不多、市场活力不足、监管机制不畅等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破解养老服务面临的现实难题,从而更好地满足广大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系统梳理了近年来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并将其固定下来,上升为法律规定,强化刚性约束力和执行力,对于破解养老服务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出台《条例》,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一项战略性、全局性、综合性的宏大系统工程,必须充分调动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和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各方面力量,整合资金、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各类资源,形成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法律法规体系,为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制定出台《条例》,是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重要体现。2018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我区于2018年10月颁布实施了《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本次制定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完全遵循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条例》中许多条款和内容既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条款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实化,同时也对推动落实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作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

  制定出台《条例》,是推动我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区将以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为目标,着力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强化供给能力保障、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和突破,推动养老服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从而有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人民安居乐业。

  制定出台《条例》,是回应老年人需求和社会各界期盼的实际行动。据了解,目前已有广东、河北、江苏、山东、上海、甘肃、贵州等省市出台了省级养老服务条例,南京、德州、合肥、苏州等地市制定了地方养老服务条例。制定出台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不但有利于满足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慰藉、休闲娱乐等方面的现实需求,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也有利于顺应形势发展、体现公共意愿、彰显社会责任。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设总则、设施规划与建设、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结合、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扶持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10章80条具体规定,其内容涵盖了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顶层设计到养老服务具体环节的方方面面,既有刚性约束制度,又有鼓励激励措施,总体上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公平性和公正性相结合的特点。主要有以下9各方面的相关规定:

  一是清晰界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条例》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以及养老服务行业组织、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二是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保障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条例》规定: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编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方式供应。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培训中心、学校、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依法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已建成的住宅区未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建设规划标准的,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基础地位。《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依托社区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法律咨询、老年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6大类21项具体服务;机构养老主要包括生活照护、日常健康、精神慰藉、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4大类16项具体服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并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独居、空巢、留守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四是科学合理确定了养老机构的设立和运营规范。《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养老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通过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运营。养老机构应当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对入院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状况进行入院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或者变更照料护理等级;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和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安全培训。鼓励养老机构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在老年人住所设立家庭照护床位。鼓励发展品牌化、连锁化、专业化养老机构。

  五是在医养康养结合方面提出了导向性指引。《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指导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老年护理床位。在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范围。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推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建立预约就诊、双向转诊、急诊就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接受医疗服务提供便利。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基层用药管理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政策,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定期免费体检、健康指导、保健咨询、上门诊视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科,增设老年病床。鼓励中医(蒙医)、专科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专科。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置安宁疗护病区或者安宁疗护床位。

  六是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条例》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改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安排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应当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托职业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等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执业医师、护士、康复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制度,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稳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七是配套完善了一系列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保障制度。《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制定并公布自治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目录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关保险、福利以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为长期失能老年人持续接受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提供保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建立健全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等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八是进一步加大了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监管力度。《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监测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监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其享受相关补贴政策的依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的财务状况、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加强风险提示并及时处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或者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等渠道,受理与养老服务相关的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九是明确了养老服务领域的法律禁止行为和相应处罚措施。《条例》对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并交付使用,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等情形,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谩骂、侮辱、虐待、殴打老年人,偷盗、骗取、强行索要或者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泄露在服务活动中知悉的老年人隐私等行为,以及养老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入院评估、未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或者规范提供服务、利用养老服务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未按照规定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等情形,均明确设置了相应的惩戒和处罚措施。

  四、如何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作为一部地方立法,出台后将多措并举推动组织实施。

  一是广泛组织开展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媒体,采取全文播发、一问一答、情景模拟、制作手册、发放宣传页等多种形式宣传《条例》,做好《条例》内容解读工作,努力提升《条例》的社会知晓度。在全区民政系统开展《条例》专题学习,确保民政干部职工充分知晓、掌握《条例》具体内容,有效运用到工作实践当中。在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和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等场所内组织管理服务人员及老年人服务对象学习了解《条例》相关内容,发挥政府、社会、家庭及老年人个人的积极作用,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是制定贯彻《条例》的具体实施方案。按照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职能职责,明确《条例》规定的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责任单位,发挥好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同时,要求各盟市制定出台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意见或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量化工作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确保《条例》在基层得到充分贯彻落实。

  三是修订完善配套制度。认真梳理养老服务领域的相关政策和配套制度,对现行政策制度中与《条例》有冲突的,及时予以清理废止或调整修改;对《条例》要求建立的长期照护保障、特殊困难群体探访、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监测等配套制度,抓紧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弥补政策盲区和空白点。同时,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标准尽快制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老年产品用品等方面的地方标准,力争使养老服务标准落实到行业管理和经营服务的各个环节,推动养老服务质量对标提升。

  四是统筹推进《条例》和相关规划的实施。今年,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自治区民政厅制定了《“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期间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我们要统筹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和相关规划的组织实施,把《条例》作为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法律遵循,把相关规划作为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做到目标一致、路径一致,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又要建立起保障长远的体制机制,共同推进高质量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五是适时组织开展对《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监督检查。按照自治区人大工作安排,适时组织开展贯彻落实《条例》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准确掌握《条例》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并作出全面评价,及时总结在贯彻落实《条例》过程取得的工作成效和好的经验做法,对《条例》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原因进行认真分析研判,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交由相关部门单位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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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内蒙古民政厅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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