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 区委
人大 人大
政府 政府
政协 政协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登录 / 注册
长辈版
暖心专区
无障碍模式
集约化站群 集约化站群

旗县区

  • 土默特左旗
  • 托克托县
  • 和林县
  • 清水河县
  • 武川县
  • 新城区
  • 回民区
  • 玉泉区
  • 赛罕区

委办局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局
  • 科学技术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局
  • 民政局
  • 司法局
  • 财政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自然资源局
  • 生态环境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交通运输局
  • 水务局
  • 农牧局
  • 商务局
  • 文化旅游广电局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应急管理局
  • 审计局
  • 外事办公室
  •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医疗保障局
  • 信访局
  • 市城市管理局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开发区

  • 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和林格尔新区

其他

  • 呼和浩特市地铁
  • 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蒙古文版蒙古文版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搜本站
  • 搜本站
  • 搜平台
退出长辈版
  • 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发布
  • 走进新城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惠企利民政策专栏 - 利企政策 - 政策解读
农业农村部:做好取消执业兽医注册等2项行政许可后续工作
发布时间:2021-04-29 17:38 点击量:68
来源: 农牧水利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取消执业兽医注册,改为备案;取消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2项行政许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5月1日正式施行后取消。为切实做好后续有关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业兽医备案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一)备案材料

  申请执业兽医备案时,应当在线提交如下材料:

  1.执业兽医备案表;

  2.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证明;

  4.身份证明;

  5.执业机构聘用证明。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备案程序

  1.申请备案人员可在8月1日以后登录“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在线申请备案,提交电子版备案材料。在线申请系统未开通前,仍按原方式线下办理。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材料真实有效即可予以备案。对提交材料不全或真实性存疑的,应当退回备案申请,并说明情况,要求补充或更正备案材料。

  3.审核通过后,申请备案人员可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打印《执业兽医备案表》,并签字确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执业兽医备案表》办理意见一栏签署“已备案”并加盖公章。

  4.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经注册的执业兽医,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注册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重新办理备案。

  (三)有关要求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执业兽医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宣传,并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条件、程序和要求。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县域辖区内从业执业兽医的监督管理,对未经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依法作出处罚。对于在2个及以上县域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程序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规范执业兽医诊疗服务活动。畅通执业兽医管理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

  4.中国兽医网定期公开执业兽医备案情况,供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5.国家鼓励执业兽医接受继续教育。执业兽医所在机构应当支持执业兽医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法治意识。

  二、关于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

  (一)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到达输入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二)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在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下,对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内的隔离区进行隔离观察。其中,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向种用、乳用动物隔离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更换检疫证明。对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部

附件: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打印 保存
分享
请使用CTRL+S保存网页

(Mac用户使用Command+S保存)

中国政府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新城区政府机构
其他组织机构
  1. 新城区人大
  2. 新城区政协
呼和浩特市旗县区
  1. 土左旗
  2. 托克托县
  3. 和林县
  4. 清水河县
  5. 武川县
  6. 回民区
  7. 玉泉区
  8. 赛罕区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网站地图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主办: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承办: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蒙ICP备09004058号-3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20001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346号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346号
积分查询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E-mail:xcwl605@163.com 网站技术维护电话:0471-6218605  
大美新城

新城发布

大美新城

大美新城

清风新城

清风新城

云上新城APP

无障碍模式 长者模式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政府
搜本站
  • 搜本站
  • 搜平台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政府
  • 政务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发布

  • 走进新城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惠企利民政策专栏 - 利企政策 - 政策解读

农业农村部:做好取消执业兽医注册等2项行政许可后续工作

发布日期:2021-04-29 17:38点击量:

来源:农牧水利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取消执业兽医注册,改为备案;取消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2项行政许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5月1日正式施行后取消。为切实做好后续有关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业兽医备案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一)备案材料

  申请执业兽医备案时,应当在线提交如下材料:

  1.执业兽医备案表;

  2.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证明;

  4.身份证明;

  5.执业机构聘用证明。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备案程序

  1.申请备案人员可在8月1日以后登录“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在线申请备案,提交电子版备案材料。在线申请系统未开通前,仍按原方式线下办理。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材料真实有效即可予以备案。对提交材料不全或真实性存疑的,应当退回备案申请,并说明情况,要求补充或更正备案材料。

  3.审核通过后,申请备案人员可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打印《执业兽医备案表》,并签字确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执业兽医备案表》办理意见一栏签署“已备案”并加盖公章。

  4.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经注册的执业兽医,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注册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重新办理备案。

  (三)有关要求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执业兽医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宣传,并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条件、程序和要求。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县域辖区内从业执业兽医的监督管理,对未经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依法作出处罚。对于在2个及以上县域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程序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规范执业兽医诊疗服务活动。畅通执业兽医管理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

  4.中国兽医网定期公开执业兽医备案情况,供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5.国家鼓励执业兽医接受继续教育。执业兽医所在机构应当支持执业兽医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法治意识。

  二、关于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

  (一)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到达输入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二)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在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下,对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内的隔离区进行隔离观察。其中,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向种用、乳用动物隔离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更换检疫证明。对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部

附件:

主办: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蒙ICP备09004058号-3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20001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346号

党政机关 政府找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