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一、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申请期间正常参保缴费。
(二)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http://zscx.osta.org.cn)可查询到证书信息。
二、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
(一)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
(二)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
(三)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三、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时间范围
企业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方式
(一)在市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领;在旗县就业服务部门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向当地旗县就业服务部门申领。
(二)申领方式:
1、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网上办事→个人登录→社会保险→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2、下载“内蒙古人社”手机APP进行申领。
五、技能提升补贴的发放
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需到所属银行开通金融功能)。
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企业依托自建培训中心、职业院校或社会培训机构组织本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技能竞赛等,根据培训类型、取得证书等情况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照补贴类别具体可分为:
一、定额补贴
1、企业组织在职职工(包含与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员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补贴标准为每年6000元,补贴资金直接支付企业。
2、企业组织技能岗位职工参加年度安全技能培训,经应急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每年按参加培训人数给予企业人均200元培训补贴。
二、分标准补贴
1.企业或企业职工组织或参加以下培训,按照“谁垫付、谁申领”的原则,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全额培训补贴:
①企业对新录用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就业重点群体人员开展岗前培训。
②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在岗和转岗转业培训。
③企业职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
2.企业或企业职工组织或参加以下培训,按照“谁垫付、谁申领”的原则,按照培训补贴的70%为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
①企业组织新录用的非就业重点群体人员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
②企业组织职工按照职业技能标准参加在岗和转岗培训,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
3.企业职工参加技能竞赛、岗位练兵等活动,按照竞赛职业(工种)、参赛级别、培训时间及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参加国家级和世界技能竞赛培训的,补贴标准不超过6个月;参加盟市、自治区组织的技能竞赛培训的,补贴标准不超过3个月;参加企业组织的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培训,补贴标准不超过6个月。
4.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国内和境外培训的,按照培训时间和补贴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培训补贴。
三、办理条件
(一)企业依托自建培训中心、职业院校或社会培训机构已列入各级备案公布的《可承担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名录》内。
(二)培训内容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职业(工种)和自治区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专项能力培训人员职业(工种)以及我市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开展培训。
(三)培训班期信息、结业信息、补贴信息已全部录入自治区职业培训实名制管理系统。培训过程接受当地人社或行业部门的监管。
四、办理要件
(一)申领主体为企业。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审批表(人社部门提供);2.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人员信息统计表(人社部门提供);3.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企业申请直补培训补贴资金时,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
(二)申领主体为职工个人。
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2.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3.凭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补贴时需提供原件。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1年。补贴标准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一、办理要件: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呼和浩特市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小微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人员花名册》各2份。
办理方式:线下办理。
二、办理流程:
对招用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社保补贴流程:
1、企业持办理要件向企业经营所在地的旗县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2、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每年一季度对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小微企业及吸纳高校毕业生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的银行账户。
三、办理方式
网厅办理:登陆“内蒙古人社网上办事大厅(http://nmgrs.12333k.cn:8083/wbdt_portal/)”
窗口办理:市本级、旗县区人社服务大厅综柜
呼和浩特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办事指南
一、对象范围:在呼市地区创办的小微企业
二、创业担保贷款的条件、额度和贷款期限
小微企业当年吸纳安置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100人以下的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的(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同时小微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承担的利息为2.15%,财政贴息为3%。武川县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承担的利息为2.2%,财政贴息为4%。上述标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相应调整。
四、免除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情形及反担保形式和担保额度
(一)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免除反担保要求。
(二)在呼市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在岗公职人员均可为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每人可担保20万元。
(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农村信用社、通讯、邮电、民航、石油、烟草、盐业、电力、热力、煤气、水生产和供应业、城市公交汽车和轨道交通客运业以及其他国有企业或股票上市公司等具有我市户籍、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收入水平高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管理人员可为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每人担保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上述企业具有我市户籍的参保职工可为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每人担保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四)符合本地规定可变现房产(包括第三方房产)、土地可作抵押担保,抵押率为60%;高于贷款额度的有价证券、定期存单可作质押担保,质押率为90%。以上抵押、质押担保手续由放贷银行办理。
(五)规模较大的市场、商场可为入驻的商户提供集中统一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担保单位自有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办理方式
线下(现场)办理。企业和单位持上述材料向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和单位银行账号。
六、办理时限
对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七、办事地点和咨询电话
新城区 |
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大学生创业园8号楼五楼517室 |
0471-4904327 |
玉泉区 |
玉泉区昭君路19号玉泉区就业服务中心 |
0471-5686982 |
回民区 |
新华西街49号回民区政府2号楼人社局二楼227室 |
0471-3821097 |
赛罕区 |
赛罕区市民中心人社局1512 |
0471-5184391 |
土左旗 |
土默特左旗敕勒川大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513室 |
0471-8162627 |
托县 |
托县政务服务中心5楼510 |
0471-8528706 |
和林县 |
和林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103号窗口 |
0471-7190239 |
清水河县 |
清水河县城关镇滨河南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就业服务中心204室 |
0471-7912874 |
武川县 |
武川县可镇迎宾路西人社局3楼315办公室 |
0471-8812083 |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对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标准及期限
1.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2.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企业为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3.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方式
(一)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由企业携下列材料向所在地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1、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3、企业当年招聘的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4、企业与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
(二)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对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或就业服务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三)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为当年新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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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7-13 16:00点击量: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一、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申请期间正常参保缴费。
(二)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http://zscx.osta.org.cn)可查询到证书信息。
二、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
(一)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
(二)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
(三)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三、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时间范围
企业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方式
(一)在市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领;在旗县就业服务部门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向当地旗县就业服务部门申领。
(二)申领方式:
1、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网上办事→个人登录→社会保险→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2、下载“内蒙古人社”手机APP进行申领。
五、技能提升补贴的发放
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需到所属银行开通金融功能)。
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企业依托自建培训中心、职业院校或社会培训机构组织本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技能竞赛等,根据培训类型、取得证书等情况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照补贴类别具体可分为:
一、定额补贴
1、企业组织在职职工(包含与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员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补贴标准为每年6000元,补贴资金直接支付企业。
2、企业组织技能岗位职工参加年度安全技能培训,经应急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每年按参加培训人数给予企业人均200元培训补贴。
二、分标准补贴
1.企业或企业职工组织或参加以下培训,按照“谁垫付、谁申领”的原则,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全额培训补贴:
①企业对新录用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就业重点群体人员开展岗前培训。
②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在岗和转岗转业培训。
③企业职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
2.企业或企业职工组织或参加以下培训,按照“谁垫付、谁申领”的原则,按照培训补贴的70%为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
①企业组织新录用的非就业重点群体人员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
②企业组织职工按照职业技能标准参加在岗和转岗培训,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
3.企业职工参加技能竞赛、岗位练兵等活动,按照竞赛职业(工种)、参赛级别、培训时间及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参加国家级和世界技能竞赛培训的,补贴标准不超过6个月;参加盟市、自治区组织的技能竞赛培训的,补贴标准不超过3个月;参加企业组织的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培训,补贴标准不超过6个月。
4.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国内和境外培训的,按照培训时间和补贴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培训补贴。
三、办理条件
(一)企业依托自建培训中心、职业院校或社会培训机构已列入各级备案公布的《可承担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名录》内。
(二)培训内容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职业(工种)和自治区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专项能力培训人员职业(工种)以及我市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开展培训。
(三)培训班期信息、结业信息、补贴信息已全部录入自治区职业培训实名制管理系统。培训过程接受当地人社或行业部门的监管。
四、办理要件
(一)申领主体为企业。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审批表(人社部门提供);2.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人员信息统计表(人社部门提供);3.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企业申请直补培训补贴资金时,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
(二)申领主体为职工个人。
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2.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3.凭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补贴时需提供原件。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1年。补贴标准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一、办理要件: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呼和浩特市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小微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人员花名册》各2份。
办理方式:线下办理。
二、办理流程:
对招用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社保补贴流程:
1、企业持办理要件向企业经营所在地的旗县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2、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每年一季度对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小微企业及吸纳高校毕业生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的银行账户。
三、办理方式
网厅办理:登陆“内蒙古人社网上办事大厅(http://nmgrs.12333k.cn:8083/wbdt_portal/)”
窗口办理:市本级、旗县区人社服务大厅综柜
呼和浩特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办事指南
一、对象范围:在呼市地区创办的小微企业
二、创业担保贷款的条件、额度和贷款期限
小微企业当年吸纳安置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100人以下的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的(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同时小微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承担的利息为2.15%,财政贴息为3%。武川县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承担的利息为2.2%,财政贴息为4%。上述标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相应调整。
四、免除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情形及反担保形式和担保额度
(一)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免除反担保要求。
(二)在呼市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在岗公职人员均可为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每人可担保20万元。
(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农村信用社、通讯、邮电、民航、石油、烟草、盐业、电力、热力、煤气、水生产和供应业、城市公交汽车和轨道交通客运业以及其他国有企业或股票上市公司等具有我市户籍、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收入水平高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管理人员可为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每人担保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上述企业具有我市户籍的参保职工可为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每人担保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四)符合本地规定可变现房产(包括第三方房产)、土地可作抵押担保,抵押率为60%;高于贷款额度的有价证券、定期存单可作质押担保,质押率为90%。以上抵押、质押担保手续由放贷银行办理。
(五)规模较大的市场、商场可为入驻的商户提供集中统一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担保单位自有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办理方式
线下(现场)办理。企业和单位持上述材料向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和单位银行账号。
六、办理时限
对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七、办事地点和咨询电话
新城区 |
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大学生创业园8号楼五楼517室 |
0471-4904327 |
玉泉区 |
玉泉区昭君路19号玉泉区就业服务中心 |
0471-5686982 |
回民区 |
新华西街49号回民区政府2号楼人社局二楼227室 |
0471-3821097 |
赛罕区 |
赛罕区市民中心人社局1512 |
0471-5184391 |
土左旗 |
土默特左旗敕勒川大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513室 |
0471-8162627 |
托县 |
托县政务服务中心5楼510 |
0471-8528706 |
和林县 |
和林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103号窗口 |
0471-7190239 |
清水河县 |
清水河县城关镇滨河南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就业服务中心204室 |
0471-7912874 |
武川县 |
武川县可镇迎宾路西人社局3楼315办公室 |
0471-8812083 |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对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标准及期限
1.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2.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企业为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3.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方式
(一)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由企业携下列材料向所在地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1、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3、企业当年招聘的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4、企业与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
(二)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对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或就业服务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三)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为当年新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