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两优”专项行动政府系统外部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开展了优化职能职责、减权放权工作,清理取消了“对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上乱刻乱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在垃圾通道、垃圾站内倾倒建筑垃圾、流体废弃物、动物尸体或者焚烧废弃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擅自移动果皮箱、垃圾箱、宣传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无理阻拦和扣留正常作业中的城市环境卫生机械、车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或者停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特种垃圾未密闭化收集、清运,收集容器和清运车辆未定期进行消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清理取消的必要性为,一是设定依据《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按照2021年11月4日印发的《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已废止;二是上述事项名称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表述不一致。
为厘清职能职责,减少城市管理执法空白,我局认真梳理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清理取消的事项,落实后续工作作出如下解读:
一、违反上述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的行为可以依据下列具体条款进行监管和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06)第三条 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法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拆除、迁移、改建、封闭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同意;拆除、封闭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现行建设标准补建。
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处建设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对无理阻拦和扣留正常作业中的城市环境卫生机械、车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特种垃圾未密闭化收集、清运,收集容器和清运车辆未定期进行消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因《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废止,故直接清理取消。
2023年3月20日
来源: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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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3-31 15:00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两优”专项行动政府系统外部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开展了优化职能职责、减权放权工作,清理取消了“对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上乱刻乱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在垃圾通道、垃圾站内倾倒建筑垃圾、流体废弃物、动物尸体或者焚烧废弃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擅自移动果皮箱、垃圾箱、宣传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无理阻拦和扣留正常作业中的城市环境卫生机械、车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或者停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特种垃圾未密闭化收集、清运,收集容器和清运车辆未定期进行消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清理取消的必要性为,一是设定依据《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按照2021年11月4日印发的《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已废止;二是上述事项名称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表述不一致。
为厘清职能职责,减少城市管理执法空白,我局认真梳理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清理取消的事项,落实后续工作作出如下解读:
一、违反上述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的行为可以依据下列具体条款进行监管和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06)第三条 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法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拆除、迁移、改建、封闭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同意;拆除、封闭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现行建设标准补建。
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处建设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对无理阻拦和扣留正常作业中的城市环境卫生机械、车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特种垃圾未密闭化收集、清运,收集容器和清运车辆未定期进行消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因《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废止,故直接清理取消。
2023年3月20日
来源: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