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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4-23 11:05 点击量:68
来源: 新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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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1、问: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

答: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补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2、问: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答:持有新城区常住户口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按规定程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3、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哪些?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等因素确定。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现役义务兵。

4、问:什么样的人员可以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答:(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根据当地卫健委、医保局公布病种实时更新);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纳入“单人保”的家庭成员按照保障标准全额保障。

5、问: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答: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6、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是多少?

答:每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都会增长。2022年按照呼和浩特市文件要求,新城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841元/人·月。

7、问: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按照呼和浩特市社会救助微平台操作指南,在线填写申请信息、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在线授权、证明材料及时上传提交,完成低保线上申请即可。

8、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户主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家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或离婚协议)、残疾证、学校证明、病情诊断书、病历(重大疾病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和病历,慢性病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和病历)、家庭收入证明(有固定收入的提供近三个月加盖银行公章的工资流水)、戒毒期满人员需要提供3个月内尿检证明、人户分离家庭(经常居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需提供家庭成员现居住地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9、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符合哪些标准?

答:(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拥有机动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从事自给自足使用的小型农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2)城镇家庭未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农村家庭在农村未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不含两套);农村家庭在农村和城镇未同时拥有住房的;家庭拥有单套楼房面积未超过120平方米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如商铺、门面、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重病、重残人员拥有单套公寓的除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在享受低保期间,新购或新建住房的(因房屋拆迁原因购买必需住房的、因危房改造新建住房的除外)。

(3)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未超过低收入标准12倍的(低收入标准为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

10、问:什么情况下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答:1、申请方面:

不配合或不委托授权工作人员依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及子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或转移财产的。

2、家庭收入方面:

(1)证明材料显示家庭人均收入虽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保障标准的;

(2)家庭成员都有正常劳动力;

(3)家庭成员有养老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金、工资性收入等固定收入且家庭月(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3、家庭消费方面:

(1)申请低保1年内,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的;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的。

4、个人信用及社会责任方面:

(1)申请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违背其声明或承诺的;

(2)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应主动到当地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求职登记,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二、临时救助政策

1、问:临时救助包括哪些类型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包括急难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特别救助对象。具体说明如下:

急难型救助标准:对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雷击、爆炸、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或突发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根据遭遇意外情况程度按照家庭人口数乘以当年低保月保障标准,最多不超过当年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2倍给予救助。

支出型救助对象及标准:具有新城区户籍,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孤儿、已脱贫仍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困难群体(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困难群体)或因病致贫困难群体(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但低于低保标准5倍的,且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的,经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家庭年总收入)的家庭或个人。

(1)对家庭成员罹患疾病需要治疗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家庭和个人实际自付费用分类分段救助,原则上人均救助额度不超过当年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2倍。

(2)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且家庭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照个人当年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3)对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家庭支出费用在扣除教育救助后,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照不超过个人当年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倍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金额。

(4)刑满释放人员(以释放证日期为起点,一个自然年度内有效)、戒满期吸毒人员(以戒毒所出具的证明为准)因当年重返社会无劳动技能和收入,无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造成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个人,按照个人当年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5)经各地区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通过“一事一议”研究确定临时救助额度。

特别救助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的重大刚性支出费用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剩余自负部分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2、问:临时救助怎么申请?

答: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对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镇、街道办事处受理。

三、特困供养政策

1、问:特困人员对象范围是什么?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种人

老年人

未成年人

残疾人

无劳动能力

60岁以上

不满16周岁

一级视力、一二级肢体、一二三精神智力残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金、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等福利除外)

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选择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2、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内容是什么?

答:(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5)住房救助,分散供养的住房困难特困人员。

(6)教育救助,义务教育阶段救助,高中以上适当救助。

3、特困供养人员的形式及标准是什么?

答:形式:(1)分散供养(鼓励)。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相关人员或机构为其提供照料;有条件的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2)集中供养。县级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8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标准:2023年新城区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标准是1600元/月.人和1200元/月.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的1265元/月.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为496元/月.人。

四、社会救助微信自助申请流程

为方便行动不便及偏远地区困难群众申请社会救助,申请人员可关注微信小程序“呼和浩特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微信平台”进行自助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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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3-04-23 11:05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民政局

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1、问: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

答: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补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2、问: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答:持有新城区常住户口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按规定程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3、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哪些?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等因素确定。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现役义务兵。

4、问:什么样的人员可以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答:(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根据当地卫健委、医保局公布病种实时更新);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纳入“单人保”的家庭成员按照保障标准全额保障。

5、问: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答: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6、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是多少?

答:每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都会增长。2022年按照呼和浩特市文件要求,新城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841元/人·月。

7、问: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按照呼和浩特市社会救助微平台操作指南,在线填写申请信息、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在线授权、证明材料及时上传提交,完成低保线上申请即可。

8、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户主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家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或离婚协议)、残疾证、学校证明、病情诊断书、病历(重大疾病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和病历,慢性病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和病历)、家庭收入证明(有固定收入的提供近三个月加盖银行公章的工资流水)、戒毒期满人员需要提供3个月内尿检证明、人户分离家庭(经常居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需提供家庭成员现居住地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9、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符合哪些标准?

答:(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拥有机动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从事自给自足使用的小型农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2)城镇家庭未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农村家庭在农村未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不含两套);农村家庭在农村和城镇未同时拥有住房的;家庭拥有单套楼房面积未超过120平方米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如商铺、门面、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重病、重残人员拥有单套公寓的除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在享受低保期间,新购或新建住房的(因房屋拆迁原因购买必需住房的、因危房改造新建住房的除外)。

(3)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未超过低收入标准12倍的(低收入标准为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

10、问:什么情况下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答:1、申请方面:

不配合或不委托授权工作人员依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及子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或转移财产的。

2、家庭收入方面:

(1)证明材料显示家庭人均收入虽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保障标准的;

(2)家庭成员都有正常劳动力;

(3)家庭成员有养老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金、工资性收入等固定收入且家庭月(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3、家庭消费方面:

(1)申请低保1年内,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的;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的。

4、个人信用及社会责任方面:

(1)申请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违背其声明或承诺的;

(2)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应主动到当地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求职登记,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二、临时救助政策

1、问:临时救助包括哪些类型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包括急难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特别救助对象。具体说明如下:

急难型救助标准:对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雷击、爆炸、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或突发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根据遭遇意外情况程度按照家庭人口数乘以当年低保月保障标准,最多不超过当年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2倍给予救助。

支出型救助对象及标准:具有新城区户籍,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孤儿、已脱贫仍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困难群体(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困难群体)或因病致贫困难群体(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但低于低保标准5倍的,且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的,经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家庭年总收入)的家庭或个人。

(1)对家庭成员罹患疾病需要治疗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家庭和个人实际自付费用分类分段救助,原则上人均救助额度不超过当年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2倍。

(2)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且家庭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照个人当年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3)对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家庭支出费用在扣除教育救助后,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照不超过个人当年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倍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金额。

(4)刑满释放人员(以释放证日期为起点,一个自然年度内有效)、戒满期吸毒人员(以戒毒所出具的证明为准)因当年重返社会无劳动技能和收入,无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造成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个人,按照个人当年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5)经各地区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通过“一事一议”研究确定临时救助额度。

特别救助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的重大刚性支出费用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剩余自负部分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2、问:临时救助怎么申请?

答: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对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镇、街道办事处受理。

三、特困供养政策

1、问:特困人员对象范围是什么?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种人

老年人

未成年人

残疾人

无劳动能力

60岁以上

不满16周岁

一级视力、一二级肢体、一二三精神智力残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金、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等福利除外)

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选择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2、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内容是什么?

答:(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5)住房救助,分散供养的住房困难特困人员。

(6)教育救助,义务教育阶段救助,高中以上适当救助。

3、特困供养人员的形式及标准是什么?

答:形式:(1)分散供养(鼓励)。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相关人员或机构为其提供照料;有条件的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2)集中供养。县级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8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标准:2023年新城区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标准是1600元/月.人和1200元/月.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的1265元/月.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为496元/月.人。

四、社会救助微信自助申请流程

为方便行动不便及偏远地区困难群众申请社会救助,申请人员可关注微信小程序“呼和浩特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微信平台”进行自助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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