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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法治政府建设 - 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5-06-03 10:20 点击量:68
来源: 大青山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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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大青山街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乔二忠

受委托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大青山街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常维

为进一步加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赋予苏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力指导目录>的通知》等规定,新城区大青山街街道办事处委托新城区大青山街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土地管理、农牧水利、城市道路管理、河道管理、环境卫生、爱国卫生、物业管理、森林管理等(领域)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对违反使土地管理、农牧水利、城市道路管理、河道管理、环境卫生、爱国卫生、物业管理、森林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等共55项。

三、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终止或解除委托执法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受委托单位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4、委托单位应当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或区司法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委托单位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被委托单位后,委托单位应当承担被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权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二) 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必须在委托权限、期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行政执法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至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七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届满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送新城区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大青山街街道办事处          

受委托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大青山街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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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法治政府建设 - 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发布日期:2025-06-03 10:20点击量:

来源:大青山街街道办事处

委托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大青山街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乔二忠

受委托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大青山街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常维

为进一步加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赋予苏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力指导目录>的通知》等规定,新城区大青山街街道办事处委托新城区大青山街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土地管理、农牧水利、城市道路管理、河道管理、环境卫生、爱国卫生、物业管理、森林管理等(领域)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对违反使土地管理、农牧水利、城市道路管理、河道管理、环境卫生、爱国卫生、物业管理、森林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等共55项。

三、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终止或解除委托执法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受委托单位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4、委托单位应当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或区司法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委托单位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被委托单位后,委托单位应当承担被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权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二) 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必须在委托权限、期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行政执法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至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七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届满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送新城区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大青山街街道办事处          

受委托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大青山街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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