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复决字〔202x〕第xx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某局
申请人马某某对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某局作出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某号楼业主。根据《民法典》二百七十一条、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九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等相关文件本人享有知情权。
2022年入住某某号楼,小区物业公司“内蒙古xx物业”多次催交物业服务费,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内容之一:未进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项目交接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内容之二:应该在其服务区域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本人多次和“内蒙古xx物业”公司提及此事最终没有着落。
2020年7月7日给物业公司“内蒙古xx物业”送去了关于水云间小区相关文件的函件至今未答复。之后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一次是2022年5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当时答复为同年12月会有进展(有通话录音);第二次是2023年1月3日再次申请后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和材料:1.马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邮件交寄单》。
被申请人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我局答复:“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xx水xx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信息未在我单位备案,我单位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已履行了职责。另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相关规定,我局将对水xx小区内蒙古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整改告知书》,告知其如逾期未整改将移交呼和浩特市物业服务中心,交由呼市建设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理。
被申请人认为:请求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和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2.任某某身份证复印件;3.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4.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5.《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6.《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7.《限期整改告知书》;8.《关于内蒙古侨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马某某于2023年1月3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依法申请公开位于xx路水xxx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作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xx路水xx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信息未在我单位备案,我单位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3月6日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另查明,2023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向内蒙古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告知书》,告知其逾期未整改将移交呼市建设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理。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查询检索后,由于物业服务合同信息未在被申请人单位备案,无法提供相关信息,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新城区某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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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6-12 10:50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股
新政复决字〔202x〕第xx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某局
申请人马某某对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某局作出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某号楼业主。根据《民法典》二百七十一条、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九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等相关文件本人享有知情权。
2022年入住某某号楼,小区物业公司“内蒙古xx物业”多次催交物业服务费,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内容之一:未进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项目交接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内容之二:应该在其服务区域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本人多次和“内蒙古xx物业”公司提及此事最终没有着落。
2020年7月7日给物业公司“内蒙古xx物业”送去了关于水云间小区相关文件的函件至今未答复。之后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一次是2022年5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当时答复为同年12月会有进展(有通话录音);第二次是2023年1月3日再次申请后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和材料:1.马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邮件交寄单》。
被申请人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我局答复:“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xx水xx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信息未在我单位备案,我单位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已履行了职责。另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相关规定,我局将对水xx小区内蒙古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整改告知书》,告知其如逾期未整改将移交呼和浩特市物业服务中心,交由呼市建设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理。
被申请人认为:请求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和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2.任某某身份证复印件;3.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4.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5.《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6.《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7.《限期整改告知书》;8.《关于内蒙古侨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马某某于2023年1月3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依法申请公开位于xx路水xxx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作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xx路水xx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信息未在我单位备案,我单位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3月6日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另查明,2023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向内蒙古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告知书》,告知其逾期未整改将移交呼市建设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理。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查询检索后,由于物业服务合同信息未在被申请人单位备案,无法提供相关信息,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新城区某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