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主要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权
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利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委托权
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三)申请回避权
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申请人可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办案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
(四)查阅权
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移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五)撤回复议申请权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六)诉权
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人主要有以下义务:
(一)在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应自觉遵守复议纪律,维护复议秩序,听从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安排。
(二)复议申请人应自觉履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
(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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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2-16 12:22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申请人主要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权
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利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委托权
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三)申请回避权
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申请人可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办案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
(四)查阅权
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移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五)撤回复议申请权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六)诉权
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人主要有以下义务:
(一)在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应自觉遵守复议纪律,维护复议秩序,听从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安排。
(二)复议申请人应自觉履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
(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