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呼和浩特市落实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是呼和浩特市落实优化生育政策、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通过一次性经济扶助,有效缓解特殊家庭的生活压力,传递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对保障特殊家庭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主要内容
《呼和浩特市落实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实施方案》共分六部分。
(一)明确发放原则。明确统一标准、严格监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直接扶助、到户到人,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四项原则,保障工作规范推进。
(二)精准界定扶助对象。扶助对象需同时满足出生时间、年龄、婚育情况、子女伤残/死亡、户籍等五项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3. 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4.独生子女死亡,或持有三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5.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为呼和浩特市,户籍不在同一旗县区可自主选择领取地。
7类情形不予发放:1.扶助对象死亡的。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3.伤残子女已经康复的。4.在其他地区领取过一次性扶助金的。5.户籍不在呼和浩特市或者迁出呼和浩特市的。6.已经按照三倍标准领取过一次性扶助金的。7.已领取过三倍标准一次性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伤残子女死亡的。
(三)规范申请流程。四步办理流程。1. 本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及材料,填报申请表。2. 初核公示:村(居)委会初核并公示,乡镇/街道初审后报旗县区卫健部门。3. 审核确认:旗县区卫健部门审核,比对全员人口信息库,确认资格并建档。4. 抽查发放:市卫健部门抽查,资金通过 “财政一卡通” 于每年 11 月底前全额发放到位。
(四)统一发放标准。以家庭为单位,按资格确认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倍发放,经费由旗县区财政全额保障。特殊情形处理如下: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离异,由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全额领取。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离异,双方再无子女,双方各领取50%;若一方死亡,另一方可全额领取;一方有子女,另一方可全额领取;3.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方丧偶,可全额领取。
(五)明确发放方式和时间。旗县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审批结果向本级财政申请独生子女死亡及伤残一次性扶助金,通过“财政一卡通”,以“直通车”形式于11月底前将本年度扶助金全额发放到位。
(六)明确保障措施。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银行代理机构、审计部门“四权分离”工作机制,确保将一次性扶助金及时准确发放到户到人;明确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他保障政策享受;强化政策宣传、暖心服务与联系人制度。
《实施方案》中涉及的具体政策措施,各旗县区结合实际细化特殊情形认定标准,坚持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保政策落地无死角。
《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落实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发〔2019〕9号)同时废止。
《实施方案》实行后,已按旧政策领取扶助金的家庭,按 “不重复领取、不降低标准” 原则衔接,保障已受益家庭权益不受影响。
迎新路街道办事处王宏霞 转载自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官网
发布日期:2026-06-09 16:45点击量:
来源:迎新路街道办事处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呼和浩特市落实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是呼和浩特市落实优化生育政策、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通过一次性经济扶助,有效缓解特殊家庭的生活压力,传递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对保障特殊家庭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主要内容
《呼和浩特市落实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实施方案》共分六部分。
(一)明确发放原则。明确统一标准、严格监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直接扶助、到户到人,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四项原则,保障工作规范推进。
(二)精准界定扶助对象。扶助对象需同时满足出生时间、年龄、婚育情况、子女伤残/死亡、户籍等五项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3. 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4.独生子女死亡,或持有三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5.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为呼和浩特市,户籍不在同一旗县区可自主选择领取地。
7类情形不予发放:1.扶助对象死亡的。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3.伤残子女已经康复的。4.在其他地区领取过一次性扶助金的。5.户籍不在呼和浩特市或者迁出呼和浩特市的。6.已经按照三倍标准领取过一次性扶助金的。7.已领取过三倍标准一次性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伤残子女死亡的。
(三)规范申请流程。四步办理流程。1. 本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及材料,填报申请表。2. 初核公示:村(居)委会初核并公示,乡镇/街道初审后报旗县区卫健部门。3. 审核确认:旗县区卫健部门审核,比对全员人口信息库,确认资格并建档。4. 抽查发放:市卫健部门抽查,资金通过 “财政一卡通” 于每年 11 月底前全额发放到位。
(四)统一发放标准。以家庭为单位,按资格确认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倍发放,经费由旗县区财政全额保障。特殊情形处理如下: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离异,由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全额领取。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离异,双方再无子女,双方各领取50%;若一方死亡,另一方可全额领取;一方有子女,另一方可全额领取;3.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方丧偶,可全额领取。
(五)明确发放方式和时间。旗县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审批结果向本级财政申请独生子女死亡及伤残一次性扶助金,通过“财政一卡通”,以“直通车”形式于11月底前将本年度扶助金全额发放到位。
(六)明确保障措施。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银行代理机构、审计部门“四权分离”工作机制,确保将一次性扶助金及时准确发放到户到人;明确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他保障政策享受;强化政策宣传、暖心服务与联系人制度。
《实施方案》中涉及的具体政策措施,各旗县区结合实际细化特殊情形认定标准,坚持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保政策落地无死角。
《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落实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发〔2019〕9号)同时废止。
《实施方案》实行后,已按旧政策领取扶助金的家庭,按 “不重复领取、不降低标准” 原则衔接,保障已受益家庭权益不受影响。
迎新路街道办事处王宏霞 转载自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