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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25-12-22 11:29 点击量点击量:
来源来源:迎新路街道办事处
字体:[ 大 中 小 ]

为方便广大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准确理解和执行《呼和浩特市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其主要内容和要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与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权益,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其上位法依据包括《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等。

二、适用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呼和浩特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两类人员:

1.残疾退役军人:指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以及退役后补评残疾等级,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退役军人。

2.其他优抚对象:指享受定期抚恤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参保缴费规定

根据优抚对象身份、残疾等级及就业状况,分类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方式:

1.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

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旗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上一年度自治区平均工资为基数,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资金由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中的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国家规定执行。

2.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

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未就业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属于低保、特困人员的,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参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旗县区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3.其他优抚对象:

已就业的,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未就业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医疗救助资助条件的,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参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旗县区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四、医疗补助政策

1.补助原则:遵循“先保险后救助再补助”的流程。即优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再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2.补助范围: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各类保险、救助等结算后剩余的个人自付部分进行补助。

3.补助标准:

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100%的比例补助。

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按40%的比例补助。

特殊情况: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经鉴定为旧伤复发的,按100%的比例补助。

其他优抚对象:按40%的比例补助,年度补助最高限额为15000元。

4.旧伤复发认定: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需经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鉴定。有工作单位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的按本细则申请医疗补助。

5.结算方式:推行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直接支付补助资金。

五、部门职责分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参保组织、补助测算、审核支付、旧伤复发鉴定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预算审核及资金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参保经办、待遇落实、医疗救助及信息推送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提供优质服务、落实优待措施、保障医疗安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涉及工伤保险的旧伤复发认定及相关费用支付。

六、资金保障与管理

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市、旗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测算,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资金通过财政预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单独列账管理。

七、实施时间与效力

本《实施细则》自 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迎新路街道王宏霞转载自呼和浩特市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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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12-22 11:29点击量:

来源:迎新路街道办事处

为方便广大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准确理解和执行《呼和浩特市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其主要内容和要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与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权益,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其上位法依据包括《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等。

二、适用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呼和浩特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两类人员:

1.残疾退役军人:指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以及退役后补评残疾等级,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退役军人。

2.其他优抚对象:指享受定期抚恤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参保缴费规定

根据优抚对象身份、残疾等级及就业状况,分类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方式:

1.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

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旗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上一年度自治区平均工资为基数,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资金由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中的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国家规定执行。

2.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

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未就业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属于低保、特困人员的,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参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旗县区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3.其他优抚对象:

已就业的,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未就业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医疗救助资助条件的,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参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旗县区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四、医疗补助政策

1.补助原则:遵循“先保险后救助再补助”的流程。即优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再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2.补助范围: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各类保险、救助等结算后剩余的个人自付部分进行补助。

3.补助标准:

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100%的比例补助。

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按40%的比例补助。

特殊情况: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经鉴定为旧伤复发的,按100%的比例补助。

其他优抚对象:按40%的比例补助,年度补助最高限额为15000元。

4.旧伤复发认定: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需经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鉴定。有工作单位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的按本细则申请医疗补助。

5.结算方式:推行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直接支付补助资金。

五、部门职责分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参保组织、补助测算、审核支付、旧伤复发鉴定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预算审核及资金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参保经办、待遇落实、医疗救助及信息推送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提供优质服务、落实优待措施、保障医疗安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涉及工伤保险的旧伤复发认定及相关费用支付。

六、资金保障与管理

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市、旗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测算,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资金通过财政预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单独列账管理。

七、实施时间与效力

本《实施细则》自 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迎新路街道王宏霞转载自呼和浩特市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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