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补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障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的高额医疗费用,从而进一步减轻个人负担。
我市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大病补充保险待遇标准上给予一定倾斜。
一是降低起付线,在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4000元的基础上降低50%,降低到7000元;
二是提高支付比例,在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60%的基础上提高5%,提高到65%;
三是不设大病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也就是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发生的住院费用、甲类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费用累计超过7000元的合规部分全部按65%报销。
社会事务办公室 马建强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