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市区城市居民老年生活保障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07】136号)规定,遵循如下规则;
一、享受范围条件
呼和浩特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包括旗县)持有城镇户口满5年以上,年龄70周岁以上,未享受养老保险保障的城市老年居民,给予老年生活保障补助。享受低保补助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居民也给予老年生活保障补助。凡已享受离退休金、养老金、退职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养老保险待遇的城市老年居民不在补助范围之内。
市区城市居民老年生活保障补助待遇发放起始时间是2007年11月。
二、补助标准
2007年市区城市居民老年生活保障补助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申请审批
享受城市居民老年生活保障补助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者镇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书面申报,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者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初审后,汇总上报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或者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并提供本人户口、身份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呼和浩特市区城市居民老年生活保障补助待遇审批表》。
城市居民老年生活保障补助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核准享受待遇的下月起发放城市居民老年生活保障补助待遇。
享受城市居民老年生活保障补助待遇的城市居民死亡或户籍迁移的,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及本人,应当及时告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并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停发城市居民老年生活保障补助待遇的手续。
(西街街道劳动保障所转载截取自《关于呼和浩特市市区城市居民老年生活保障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07】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