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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联动明晰责任 引导依法维权促和谐
——大青山街街道辖区一老人受伤矛盾纠纷在街道综治中心协调下得到疏导
发布时间:2025-10-17 10:00 点击量:68
来源: 大青山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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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上午,大青山街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组织并调解了一起因犬只看护不当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次调解有效发挥了综治中心的协调中枢作用,整合了基层治理力量,为矛盾双方厘清了责任关系,并在调解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为受损方指明了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的正确方向。

事发原由为哈拉更村一名老人在村内活动时,因村民所饲养的犬只突然窜出,虽未发生直接扑咬,但导致老人受到惊吓、躲避不及而摔倒受伤。事件发生后,双方就责任划分与赔偿问题产生分歧,矛盾一度难以自行化解。

综治中心了解情况后,高度重视,迅速启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心立即牵头,组织辖区派出所民警、司法所工作人员、驻派律师以及熟悉村情的村治安主任、网格员,共同组成联合调解小组。调解会上,各方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一是派出所民警从治安管理和公共安全角度,向犬只所有人明确指出其看管不善、未能有效约束犬只行为所存在的过错及潜在危害,强调了养犬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二是司法所工作人员与驻派律师则共同从法律层面入手,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详细分析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举证要点,使双方对自身权利义务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调解过程中,中心工作人员居中协调,引导双方基于事实和法律进行沟通。

经过联合调解小组数轮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与沟通协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双方的对立情绪,并就部分事实进行了澄清,但由于在具体赔偿金额及责任承担比例等核心问题上,双方仍存在较大分歧,未能当场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在此情况下,综治中心并未强求“和稀泥”式的表面和解,而是基于对法律和当事人权益的尊重,及时引导矛盾走向。派驻律师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综治中心的建议下,向受伤老人及其家属详细说明了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流程和优势,从而从根本上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一建议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表示将认真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此次调解工作,充分彰显了街道综治中心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指挥棒”和“连接器”的关键作用,确保了信息互通、职能互补,形成了调解合力。它不仅通过联动机制尝试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更重要的是,在调解无法最终奏效时,能够坚守法治原则,引导群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争端,将矛盾纠纷的解决导入法治轨道,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大青山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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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联动明晰责任 引导依法维权促和谐
——大青山街街道辖区一老人受伤矛盾纠纷在街道综治中心协调下得到疏导

发布日期:2025-10-17 10:00点击量:

来源:大青山街街道办事处

10月14日上午,大青山街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组织并调解了一起因犬只看护不当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次调解有效发挥了综治中心的协调中枢作用,整合了基层治理力量,为矛盾双方厘清了责任关系,并在调解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为受损方指明了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的正确方向。

事发原由为哈拉更村一名老人在村内活动时,因村民所饲养的犬只突然窜出,虽未发生直接扑咬,但导致老人受到惊吓、躲避不及而摔倒受伤。事件发生后,双方就责任划分与赔偿问题产生分歧,矛盾一度难以自行化解。

综治中心了解情况后,高度重视,迅速启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心立即牵头,组织辖区派出所民警、司法所工作人员、驻派律师以及熟悉村情的村治安主任、网格员,共同组成联合调解小组。调解会上,各方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一是派出所民警从治安管理和公共安全角度,向犬只所有人明确指出其看管不善、未能有效约束犬只行为所存在的过错及潜在危害,强调了养犬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二是司法所工作人员与驻派律师则共同从法律层面入手,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详细分析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举证要点,使双方对自身权利义务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调解过程中,中心工作人员居中协调,引导双方基于事实和法律进行沟通。

经过联合调解小组数轮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与沟通协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双方的对立情绪,并就部分事实进行了澄清,但由于在具体赔偿金额及责任承担比例等核心问题上,双方仍存在较大分歧,未能当场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在此情况下,综治中心并未强求“和稀泥”式的表面和解,而是基于对法律和当事人权益的尊重,及时引导矛盾走向。派驻律师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综治中心的建议下,向受伤老人及其家属详细说明了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流程和优势,从而从根本上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一建议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表示将认真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此次调解工作,充分彰显了街道综治中心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指挥棒”和“连接器”的关键作用,确保了信息互通、职能互补,形成了调解合力。它不仅通过联动机制尝试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更重要的是,在调解无法最终奏效时,能够坚守法治原则,引导群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争端,将矛盾纠纷的解决导入法治轨道,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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