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102011524643A/2026-00344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土地 |
|---|---|---|---|
| 发文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2-24 | 公文时效 |
2025年10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呼和浩特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23〕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支持呼和浩特市高质量发展用地支持政策操作流程的函》(内自然资函〔2023〕317号)精神,下发了《关于新城区人民政府2025年度第四十二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呼和>〔2025〕62号),2025年10月15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下发了《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城区人民政府2025年度第四十二批次村镇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呼政土征转字〔2025〕104号)批准转用大青山街街道讨思浩村集体土地1.0427公顷。现将《转用土地方案》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批准用途:新城区人民政府2025年度第四十二批次村镇建设用地。该批次批准用途为商业用地。
二、转用土地位置:该批次拟转用土地为大青山街街道讨思浩村集体土地。该项目东邻古城路、西邻空地、南邻空地、北邻呼和塔拉西街。
三、被转用土地单位及面积:大青山街街道讨思浩村,转用土地面积1.0427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1.0427公顷(全部为设施农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该批次拟采取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方式,将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不涉及征地补偿。
五、付款情况:该批次不涉及征地补偿。
六、被转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对土地转用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此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2025年12月24日
| 索 引 号 | 11150102011524643A/2026-00344 |
|---|---|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土地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2-24 |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5-12-24 10:25点击量:
来源: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呼和浩特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23〕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支持呼和浩特市高质量发展用地支持政策操作流程的函》(内自然资函〔2023〕317号)精神,下发了《关于新城区人民政府2025年度第四十二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呼和>〔2025〕62号),2025年10月15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下发了《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城区人民政府2025年度第四十二批次村镇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呼政土征转字〔2025〕104号)批准转用大青山街街道讨思浩村集体土地1.0427公顷。现将《转用土地方案》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批准用途:新城区人民政府2025年度第四十二批次村镇建设用地。该批次批准用途为商业用地。
二、转用土地位置:该批次拟转用土地为大青山街街道讨思浩村集体土地。该项目东邻古城路、西邻空地、南邻空地、北邻呼和塔拉西街。
三、被转用土地单位及面积:大青山街街道讨思浩村,转用土地面积1.0427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1.0427公顷(全部为设施农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该批次拟采取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方式,将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不涉及征地补偿。
五、付款情况:该批次不涉及征地补偿。
六、被转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对土地转用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此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