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102011524643A/2026-01064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司法 |
|---|---|---|---|
| 发文机构 | 司法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7-13 | 公文时效 |
市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联 系 人:刘晓君
联系电话:0471-6649733
邮 箱:ssfjglk@163.com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2026年7月13日
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升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呼和浩特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呼政发〔2026〕19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呼和浩特市本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入库选拔
第一条 【入库原则】 以服务政府法治建设为核心,通过细化专业领域、优化遴选程序、明确职责要求,建立“分类精准、标准统一、动态管理”的政府(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人才库,为全市党政机关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入库条件】 入库律师事务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深刻认识并自觉践行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能够认真组织所内律师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求的公益法律服务事项。
(二)内部管理规范。律所党建制度、非诉讼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健全,日常管理规范;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和成熟的内部专业部门设置,能够组建跨领域、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团队。
(三)专业水平突出。具备承办重大复杂法律事务的能力和经验,具备相应的为政府(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经验。
(四)遵守执业纪律。未受过刑事处罚,律师事务所及所内律师近3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近3年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以上等次。律师事务所及所内律师被聘用单位考核为不合格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法律顾问单位损失的,不得申请入库。
(五)符合国家、自治区、本市有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律师入库条件】 入库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深刻认识并自觉践行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专业能力突出。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在行政、城乡建设、建设工程、金融财税、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涉外法律、党内法规等专业领域有专长,近3年承办相关领域案件或项目不少于10件。
(三)执业表现良好。热心专注社会公益和党政机关法律事务,工作认真负责,近3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以上等次。
(四)遵守执业纪律。未受过刑事处罚,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近3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五)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报名推荐】 报名申请以律师事务所为主体,符合入库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填写报名推荐表,并推荐本所符合入库条件的律师。符合入库条件的律师填写报名申请表,根据专业擅长领域选择专业类别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律师事务所负责对报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于专业性极强的领域,经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可由聘用单位定向推荐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入库、参与选聘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 【专业分类】 根据全市各党政机关的职能需求,政府(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人才库设以下10个专业类别:
(一)综合行政类;
(二)经济金融类;
(三)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类;
(四)城乡建设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类;
(五)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类;
(六)民生保障与社会事务类;
(七)农业农村与乡村振兴类;
(八)涉外与国际贸易类;
(九)文旅与传媒类;
(十)市场监管与企业服务类。
入库律师应至少选择一个类别,最多选择不超过三个类别。市司法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动态调整专业分类。
第六条 【资格审查】 市司法局联合市律师协会,对报名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进行综合审查,择优综合评定入库人员名单。
第七条 【公示入库】 市司法局对拟入库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政府(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人才库。
第八条 【履职要求与团队服务】 政府法律顾问以律师事务所团队方式提供服务。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至少1名入库律师作为负责人,指派不少于3名经验丰富的律师为团队成员进行辅助。团队负责人对聘用单位法律服务事项负统筹协调责任,律师事务所调整团队负责人应当征得聘用单位和市司法局同意,调整其他成员应当及时告知聘用单位。
入库律师及服务团队应当严格按照服务范围及要求认真履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实行分级处理机制:
(一)简易事项。接到法律服务委托后24小时内响应,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二)重大疑难事项。接到法律服务委托后24小时内响应,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时限经与聘用单位协商可延长至7个工作日,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紧急事项。即时处理,事后应在合理期限内补交书面法律意见,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特殊事项可由律师与聘用单位协商确定。
第九条 【回避与保密】 被选聘的法律顾问在服务期间,应当主动申报利益冲突情形并严格遵守回避制度。
严禁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未公开的政府决策信息。
第十条 【培训机制】 市司法局将定期组织入库律师培训,提高入库律师专业能力,确保入库律师能够及时更新知识储备,精准应对复杂多变的法律实务场景。
第十一条 【动态调整】 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入库律师事务所及其推荐律师的动态管理工作,针对服务情况,定期开展退出、清退和增补等事宜。
(一)主动退出。入库律师因个人健康、执业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工作的,可以主动向市司法局申请自愿退出,律师事务所推荐律师全部退出且不能及时推荐其他符合条件的入库律师,该律师事务所应同时退出。入库律师事务所因合并、分立、注销等原因不宜继续工作的,可以主动向市司法局申请自愿退出,其推荐的全部律师同时退出。
(二)强制清退
1.入库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清退并通报行业:
(1)律师事务所或其负责人、主要合伙人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影响合同履行的;
(2)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指派律师提供服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
(3)律师事务所连续两年经考核不合格的;
(4)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多次被清退,经督促仍不整改的。
律师事务所被清退的,其推荐的全部律师同时失去入库资格。
2.入库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清退并通报行业:
(1)在服务期间,违反约定服务内容累计被聘用单位投诉3次(含3次)以上的;
(2)在执业期间发生违法违纪、重大履职失误的;
(3)连续两年经考核不合格的。
律师事务所推荐律师全部被清退的,该律师事务所同时失去入库资格。
(三)定期增补。市司法局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增补审核工作。
第二部分 匹配使用
第十二条 【工作原则】 市司法局统筹全市法律顾问人才资源,精准核对本级党政机关法律需求,建立“需求导向、精准匹配、动态管理”的法律顾问统一匹配机制,促进法律顾问资源合理配置,提升法律服务质量,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第十三条 【需求分级标准】 根据党政机关法律服务需求的年需求量、复杂性、专业性和紧迫性,将需求划分为超低、低、中、高四个等级:
(一)超低需求。指部分单位暂无需外聘常年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极少且发生频次极低的情况。
(二)低需求。适用聘用单位对法律服务要求单一,法律服务事项相对简单的情况。法律事务主要集中在合同审查、行政执法、一般性法律意见、文书审核等基础方面,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与审查,对法律服务需求频次较低,年法律需求量约50件次(含50件次)以下。
(三)中需求。适用聘用单位对法律服务有一定专业要求,业务较为复杂,有定期规律性法律需求的情况。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与审查,需要定期进行合同审查、行政执法等行政执法事务,涉及法律风险评估等专项法律事务,在本单位专业领域有较高需求,但不常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年法律需求量约50-100件次。
(四)高需求。适用聘用单位对法律服务需求高,业务复杂、法律事务繁多且复杂的情况。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与审查,涉及重大合同谈判、招商引资等高端法律业务,同时可能面临较多的法律纠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对法律服务的及时性、专业性要求较高,年法律需求量约100件次(含100件次)以上。
年法律需求量仅统计各单位的非诉讼法律服务需求事项,以上年法律需求量数值仅供参考,需求等级划分标准及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服务分级标准】 根据律师事务所及入库律师的资质、专业领域、服务经验等匹配需求层级:
(一)超低需求匹配原则:采取“按事项临时匹配”机制。以“一事一议、快速响应”为原则,服务匹配将根据单位提出具体法律事务需求及所涉专业领域,由市司法局从入库律师中定向选择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及相应法律事项处理经验的律师进行服务。
(二)低需求匹配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合法存续满1年以上。入库律师执业5年以上,熟悉行政法、民商法领域,具有一定法律服务经验。
(三)中需求匹配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合法存续满3年以上。入库核心律师执业8年以上;承办过政府专项服务案例3件以上,在相关业务领域法律服务经验较为丰富。
(四)高需求匹配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合法存续满5年以上,近5年荣获市级以上荣誉的优先匹配。入库律师中至少有3名执业8年以上专业律师;需承办过同类政府法律事务案例至少5件,在相关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第十五条 【优先匹配原则】 首次选聘法律顾问按照需求单位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服务需求内容进行匹配。
(一)连续服务:聘用单位法律需求无变化的,下一聘期续聘时,优先匹配为其服务、考核合格的入库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二)专业领域:根据聘用单位需求内容,优先选择对应专业领域突出的入库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三)紧急程度:涉重大舆情、突发事件、重大行政决策需求的优先精准匹配。
(四)考评优先:近3年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优先匹配。
第十六条 【需求申报与审核】 超低需求聘用单位在发生法律服务事项时可向市司法局出具法律服务需求函(列明具体事项),并报送《法律顾问服务申请、反馈表(超低需求单位)》,市司法局将根据需求单位提出具体法律事务需求及所涉专业领域,从入库律师中定向选择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及法律事项处理经验的律师,律师完成服务后及时反馈《法律顾问服务申请、反馈表(超低需求单位)》,服务费由市司法局直接支付。
低、中、高需求聘用单位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参照第十三条的分级标准确定本单位法律服务需求等级、服务内容及专业方向,填写《法律顾问服务需求申报表(低、中、高需求单位)》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结合申报情形核定需求等级,反馈申报单位确认。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智能服务平台】 市司法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智能服务平台”,健全入库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专业分类、执业经历、服务案例等档案信息,为各聘用单位提供信息查询。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与备案】 市司法局制定《呼和浩特市政府(党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服务合同》,由市司法局与选聘的律师事务所统一签订。
根据服务需求,聘用单位应提出具体服务需求清单,加盖公章函告市司法局,作为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呼和浩特市政府(党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服务合同》载明服务单位、服务内容、服务期限、费用标准、支付方式、考核要求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市司法局将合同副本分发至相关聘用单位,并做好合同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部分 考核评估
第十九条 【考核原则】 建立科学、公正、可溯源的“双重考评”机制,由市司法局和聘用单位联合考核,全面评估法律顾问服务质效,强化结果运用,实现“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目标。
第二十条 【考核方式】 实行“聘用单位考评(60%)+市司法局考评(40%)”综合评分制,总分100分。考核采用书面打分方式:
(一)聘用单位依据日常服务情况,应当建立法律顾问服务档案,并填写《呼和浩特市政府(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评价表》,报送市司法局。
(二)市司法局依据培训参与情况、执业纪律、日常管理以及法律顾问提交的年度述职报告,填写《呼和浩特市政府(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综合考评表》。
市司法局按权重计算最终总分。
第二十一条 【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聘用单位考评(60分)
1.服务能力(10分):法律专业水平、复杂事务处理能力、法律意见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2.服务质量(15分):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出具、参与会议等工作的准确性、完整性及完成质量。
3.服务效率(15分):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意见或反馈的及时性的基础上,聘用单位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中,“纠错率”“败诉率”两项指标与上一年度相比,是否达到“双降”目标。
4.服务态度与配合度(10分):主动沟通、配合聘用单位工作安排、遵守会议纪律等。
5.保密与纪律(10分):有无违反保密规定或执业纪律。
(二)市司法局考评(40分)
1.培训学习(10分):参加市司法局组织的培训、研讨活动的出勤及表现。
2.执业纪律(10分):有无有效投诉、行业处分、行政处罚或违法违规行为。
3.日常管理(10分):法律顾问在日常工作中对市司法局布置的任务(如信息报送、数据统计、临时交办事项等)的响应及完成情况。
4.述职报告(10分):年度工作成效、问题反思及改进措施的针对性和质量。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与运用】 考核结果分为以下四个档次,并相应进行结果运用:
优秀(≥90分):表现突出,服务质量高。聘用单位的行政复议案件“纠错率”、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率”同比明显下降的,授予“优秀法律顾问”称号,优先续聘,优先推荐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重点法律项目、外出培训等,下一聘期的法律顾问年费上浮10%。
良好(80—89分):整体良好,无明显失误。连续3年履职良好的,聘用单位的行政复议案件“纠错率”、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率”连续下降的,择优授予“优秀法律顾问”称号,全额支付法律顾问年费。
合格(70—79分):基本满足要求,但存在部分不足。保留库内资格,但需针对扣分项限期整改,整改情况纳入下一年度考核,酌情减少本年度第三期法律顾问年费支付数额。
不合格(<70分):服务不达标,或存在严重问题。移出法律顾问库,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入库,酌情减少本年度第三期法律顾问年费支付数额。
第二十三条 【考核程序】 各聘用单位配合市司法局在本单位法律顾问服务期满前30日内完成考核工作。
(一)法律顾问在服务期满前30日内向市司法局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同时抄送聘用单位。
(二)聘用单位根据日常服务记录,在服务期满前20日内填写《呼和浩特市政府(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评价表》并加盖公章,报送市司法局。
(三)市司法局收到聘用单位《呼和浩特市政府(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评价表》后10日内,根据培训记录、执业纪律、日常管理及述职报告评分,并根据聘用单位评分情况填写《呼和浩特市政府(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综合考评表》,按权重计算总分,确定考核等次。
第四部分 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工作经费】 指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按年度核拨、市司法局按年度统一支付,专项用于市委、市人民政府,市级各部委办局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经费,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市司法局职责】 市司法局负责制定年度法律顾问服务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负责工作经费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每年度末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法律顾问服务经费预算;根据市司法局提交的支付申请,按程序拨付资金;对经费使用开展绩效评价,提出优化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审计局职责】 市审计局负责对法律顾问服务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党政机关职责】 各党政机关(聘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市司法局申报法律顾问服务需求,配合市司法局对法律顾问服务质效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支出范围】 工作经费用于法律顾问年费支出,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一)法律顾问年度服务费。涵盖日常法律咨询、规范性文件审查、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合同审核、法治培训等常规非诉讼法律服务。
(二)专项服务费用。超低需求单位偶发性法律服务事项,突发事件法律应对等专项法律服务。
(三)培训与技术支持。法律顾问业务培训、数字化管理平台开发维护等相关支出。
案件(包括诉讼、复议、仲裁、调解等案件)代理费用不列入本条所述工作经费支出范围。
第三十条 【支付标准】 法律顾问年费支付根据各单位法律服务实际需求与实际摸排情况相结合,划分四档:
超低需求顾问单位:根据实际发生的法律服务事项按件次支付(具体标准详见《超低需求顾问单位法律服务事项收费标准》);
低需求顾问单位:年费人民币3万元;
中需求顾问单位:年费人民币5万元;
高需求顾问单位:年费人民币8万元。
第三十一条 【支付方式】 推行“市司法局统管付费”模式,实现申请、审核、支付全流程监管。
法律顾问年费实行分期支付,按比例分三次拨付:
(一)第一期:《呼和浩特市政府(党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服务合同》签订后,支付年费的20%;
(二)第二期:服务期过半(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后,支付年费的50%;
(三)第三期:服务期满、年度考核完成后,支付年费的30%。依据第二十二条结合考核结果确定第三期费用支付金额。
应急机动经费(专项用于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培训、突发性法律事务等)由市司法局专项申请使用。
第三十二条 【支付流程】 法律顾问年费分期支付,由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和聘用单位配合市司法局提供相关材料,市司法局核准统计造册、财务审核后拨付资金:
(一)第一期:市司法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呼和浩特市政府(党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服务合同》后,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合规发票报送市司法局,核准统计造册、财务审核拨付。
(二)第二期:服务期满6个月后,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合规发票报送市司法局,核准统计造册、财务审核拨付。
(三)第三期:年度考核完成后,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合规发票报送市司法局,核准统计造册、财务审核拨付。
第五部分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参照执行】 法律专家入库选拔、匹配聘用、考核评估、经费保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解释部门】 本细则由呼和浩特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呼和浩特市政府(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报名推荐表
2.呼和浩特市政府(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律师报名申请表
3.法律服务专业领域分类及典型需求对照表
4.呼和浩特市政府(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名录库报名信息汇总表
5.呼和浩特市政府(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律师人才库报名汇总表
6.XX年度法律顾问服务申请、反馈表(超低需求单位)
7.XX年度法律顾问服务需求申报表(低、中、高需求单位)
8.超低需求顾问单位法律服务事项收费标准
9.呼和浩特市政府(党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服务合同
10.呼和浩特市政府(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评价表
11.呼和浩特市政府(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综合考评表
| 索 引 号 | 11150102011524643A/2026-01064 |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司法 |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7-13 |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6-08-03 16:19点击量:
来源:司法局
市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联 系 人:刘晓君
联系电话:0471-6649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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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2026年7月13日
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升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呼和浩特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呼政发〔2026〕19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呼和浩特市本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入库选拔
第一条 【入库原则】 以服务政府法治建设为核心,通过细化专业领域、优化遴选程序、明确职责要求,建立“分类精准、标准统一、动态管理”的政府(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人才库,为全市党政机关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入库条件】 入库律师事务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深刻认识并自觉践行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能够认真组织所内律师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求的公益法律服务事项。
(二)内部管理规范。律所党建制度、非诉讼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健全,日常管理规范;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和成熟的内部专业部门设置,能够组建跨领域、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团队。
(三)专业水平突出。具备承办重大复杂法律事务的能力和经验,具备相应的为政府(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经验。
(四)遵守执业纪律。未受过刑事处罚,律师事务所及所内律师近3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近3年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以上等次。律师事务所及所内律师被聘用单位考核为不合格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法律顾问单位损失的,不得申请入库。
(五)符合国家、自治区、本市有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律师入库条件】 入库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深刻认识并自觉践行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专业能力突出。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在行政、城乡建设、建设工程、金融财税、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涉外法律、党内法规等专业领域有专长,近3年承办相关领域案件或项目不少于10件。
(三)执业表现良好。热心专注社会公益和党政机关法律事务,工作认真负责,近3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以上等次。
(四)遵守执业纪律。未受过刑事处罚,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近3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五)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报名推荐】 报名申请以律师事务所为主体,符合入库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填写报名推荐表,并推荐本所符合入库条件的律师。符合入库条件的律师填写报名申请表,根据专业擅长领域选择专业类别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律师事务所负责对报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于专业性极强的领域,经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可由聘用单位定向推荐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入库、参与选聘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 【专业分类】 根据全市各党政机关的职能需求,政府(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人才库设以下10个专业类别:
(一)综合行政类;
(二)经济金融类;
(三)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类;
(四)城乡建设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类;
(五)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类;
(六)民生保障与社会事务类;
(七)农业农村与乡村振兴类;
(八)涉外与国际贸易类;
(九)文旅与传媒类;
(十)市场监管与企业服务类。
入库律师应至少选择一个类别,最多选择不超过三个类别。市司法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动态调整专业分类。
第六条 【资格审查】 市司法局联合市律师协会,对报名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进行综合审查,择优综合评定入库人员名单。
第七条 【公示入库】 市司法局对拟入库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政府(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人才库。
第八条 【履职要求与团队服务】 政府法律顾问以律师事务所团队方式提供服务。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至少1名入库律师作为负责人,指派不少于3名经验丰富的律师为团队成员进行辅助。团队负责人对聘用单位法律服务事项负统筹协调责任,律师事务所调整团队负责人应当征得聘用单位和市司法局同意,调整其他成员应当及时告知聘用单位。
入库律师及服务团队应当严格按照服务范围及要求认真履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实行分级处理机制:
(一)简易事项。接到法律服务委托后24小时内响应,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二)重大疑难事项。接到法律服务委托后24小时内响应,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时限经与聘用单位协商可延长至7个工作日,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紧急事项。即时处理,事后应在合理期限内补交书面法律意见,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特殊事项可由律师与聘用单位协商确定。
第九条 【回避与保密】 被选聘的法律顾问在服务期间,应当主动申报利益冲突情形并严格遵守回避制度。
严禁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未公开的政府决策信息。
第十条 【培训机制】 市司法局将定期组织入库律师培训,提高入库律师专业能力,确保入库律师能够及时更新知识储备,精准应对复杂多变的法律实务场景。
第十一条 【动态调整】 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入库律师事务所及其推荐律师的动态管理工作,针对服务情况,定期开展退出、清退和增补等事宜。
(一)主动退出。入库律师因个人健康、执业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工作的,可以主动向市司法局申请自愿退出,律师事务所推荐律师全部退出且不能及时推荐其他符合条件的入库律师,该律师事务所应同时退出。入库律师事务所因合并、分立、注销等原因不宜继续工作的,可以主动向市司法局申请自愿退出,其推荐的全部律师同时退出。
(二)强制清退
1.入库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清退并通报行业:
(1)律师事务所或其负责人、主要合伙人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影响合同履行的;
(2)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指派律师提供服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
(3)律师事务所连续两年经考核不合格的;
(4)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多次被清退,经督促仍不整改的。
律师事务所被清退的,其推荐的全部律师同时失去入库资格。
2.入库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清退并通报行业:
(1)在服务期间,违反约定服务内容累计被聘用单位投诉3次(含3次)以上的;
(2)在执业期间发生违法违纪、重大履职失误的;
(3)连续两年经考核不合格的。
律师事务所推荐律师全部被清退的,该律师事务所同时失去入库资格。
(三)定期增补。市司法局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增补审核工作。
第二部分 匹配使用
第十二条 【工作原则】 市司法局统筹全市法律顾问人才资源,精准核对本级党政机关法律需求,建立“需求导向、精准匹配、动态管理”的法律顾问统一匹配机制,促进法律顾问资源合理配置,提升法律服务质量,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第十三条 【需求分级标准】 根据党政机关法律服务需求的年需求量、复杂性、专业性和紧迫性,将需求划分为超低、低、中、高四个等级:
(一)超低需求。指部分单位暂无需外聘常年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极少且发生频次极低的情况。
(二)低需求。适用聘用单位对法律服务要求单一,法律服务事项相对简单的情况。法律事务主要集中在合同审查、行政执法、一般性法律意见、文书审核等基础方面,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与审查,对法律服务需求频次较低,年法律需求量约50件次(含50件次)以下。
(三)中需求。适用聘用单位对法律服务有一定专业要求,业务较为复杂,有定期规律性法律需求的情况。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与审查,需要定期进行合同审查、行政执法等行政执法事务,涉及法律风险评估等专项法律事务,在本单位专业领域有较高需求,但不常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年法律需求量约50-100件次。
(四)高需求。适用聘用单位对法律服务需求高,业务复杂、法律事务繁多且复杂的情况。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与审查,涉及重大合同谈判、招商引资等高端法律业务,同时可能面临较多的法律纠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对法律服务的及时性、专业性要求较高,年法律需求量约100件次(含100件次)以上。
年法律需求量仅统计各单位的非诉讼法律服务需求事项,以上年法律需求量数值仅供参考,需求等级划分标准及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服务分级标准】 根据律师事务所及入库律师的资质、专业领域、服务经验等匹配需求层级:
(一)超低需求匹配原则:采取“按事项临时匹配”机制。以“一事一议、快速响应”为原则,服务匹配将根据单位提出具体法律事务需求及所涉专业领域,由市司法局从入库律师中定向选择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及相应法律事项处理经验的律师进行服务。
(二)低需求匹配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合法存续满1年以上。入库律师执业5年以上,熟悉行政法、民商法领域,具有一定法律服务经验。
(三)中需求匹配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合法存续满3年以上。入库核心律师执业8年以上;承办过政府专项服务案例3件以上,在相关业务领域法律服务经验较为丰富。
(四)高需求匹配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合法存续满5年以上,近5年荣获市级以上荣誉的优先匹配。入库律师中至少有3名执业8年以上专业律师;需承办过同类政府法律事务案例至少5件,在相关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第十五条 【优先匹配原则】 首次选聘法律顾问按照需求单位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服务需求内容进行匹配。
(一)连续服务:聘用单位法律需求无变化的,下一聘期续聘时,优先匹配为其服务、考核合格的入库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二)专业领域:根据聘用单位需求内容,优先选择对应专业领域突出的入库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三)紧急程度:涉重大舆情、突发事件、重大行政决策需求的优先精准匹配。
(四)考评优先:近3年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优先匹配。
第十六条 【需求申报与审核】 超低需求聘用单位在发生法律服务事项时可向市司法局出具法律服务需求函(列明具体事项),并报送《法律顾问服务申请、反馈表(超低需求单位)》,市司法局将根据需求单位提出具体法律事务需求及所涉专业领域,从入库律师中定向选择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及法律事项处理经验的律师,律师完成服务后及时反馈《法律顾问服务申请、反馈表(超低需求单位)》,服务费由市司法局直接支付。
低、中、高需求聘用单位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参照第十三条的分级标准确定本单位法律服务需求等级、服务内容及专业方向,填写《法律顾问服务需求申报表(低、中、高需求单位)》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结合申报情形核定需求等级,反馈申报单位确认。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智能服务平台】 市司法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智能服务平台”,健全入库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专业分类、执业经历、服务案例等档案信息,为各聘用单位提供信息查询。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与备案】 市司法局制定《呼和浩特市政府(党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服务合同》,由市司法局与选聘的律师事务所统一签订。
根据服务需求,聘用单位应提出具体服务需求清单,加盖公章函告市司法局,作为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呼和浩特市政府(党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服务合同》载明服务单位、服务内容、服务期限、费用标准、支付方式、考核要求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市司法局将合同副本分发至相关聘用单位,并做好合同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部分 考核评估
第十九条 【考核原则】 建立科学、公正、可溯源的“双重考评”机制,由市司法局和聘用单位联合考核,全面评估法律顾问服务质效,强化结果运用,实现“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目标。
第二十条 【考核方式】 实行“聘用单位考评(60%)+市司法局考评(40%)”综合评分制,总分100分。考核采用书面打分方式:
(一)聘用单位依据日常服务情况,应当建立法律顾问服务档案,并填写《呼和浩特市政府(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评价表》,报送市司法局。
(二)市司法局依据培训参与情况、执业纪律、日常管理以及法律顾问提交的年度述职报告,填写《呼和浩特市政府(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综合考评表》。
市司法局按权重计算最终总分。
第二十一条 【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聘用单位考评(60分)
1.服务能力(10分):法律专业水平、复杂事务处理能力、法律意见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2.服务质量(15分):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出具、参与会议等工作的准确性、完整性及完成质量。
3.服务效率(15分):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意见或反馈的及时性的基础上,聘用单位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中,“纠错率”“败诉率”两项指标与上一年度相比,是否达到“双降”目标。
4.服务态度与配合度(10分):主动沟通、配合聘用单位工作安排、遵守会议纪律等。
5.保密与纪律(10分):有无违反保密规定或执业纪律。
(二)市司法局考评(40分)
1.培训学习(10分):参加市司法局组织的培训、研讨活动的出勤及表现。
2.执业纪律(10分):有无有效投诉、行业处分、行政处罚或违法违规行为。
3.日常管理(10分):法律顾问在日常工作中对市司法局布置的任务(如信息报送、数据统计、临时交办事项等)的响应及完成情况。
4.述职报告(10分):年度工作成效、问题反思及改进措施的针对性和质量。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与运用】 考核结果分为以下四个档次,并相应进行结果运用:
优秀(≥90分):表现突出,服务质量高。聘用单位的行政复议案件“纠错率”、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率”同比明显下降的,授予“优秀法律顾问”称号,优先续聘,优先推荐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重点法律项目、外出培训等,下一聘期的法律顾问年费上浮10%。
良好(80—89分):整体良好,无明显失误。连续3年履职良好的,聘用单位的行政复议案件“纠错率”、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率”连续下降的,择优授予“优秀法律顾问”称号,全额支付法律顾问年费。
合格(70—79分):基本满足要求,但存在部分不足。保留库内资格,但需针对扣分项限期整改,整改情况纳入下一年度考核,酌情减少本年度第三期法律顾问年费支付数额。
不合格(<70分):服务不达标,或存在严重问题。移出法律顾问库,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入库,酌情减少本年度第三期法律顾问年费支付数额。
第二十三条 【考核程序】 各聘用单位配合市司法局在本单位法律顾问服务期满前30日内完成考核工作。
(一)法律顾问在服务期满前30日内向市司法局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同时抄送聘用单位。
(二)聘用单位根据日常服务记录,在服务期满前20日内填写《呼和浩特市政府(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评价表》并加盖公章,报送市司法局。
(三)市司法局收到聘用单位《呼和浩特市政府(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评价表》后10日内,根据培训记录、执业纪律、日常管理及述职报告评分,并根据聘用单位评分情况填写《呼和浩特市政府(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综合考评表》,按权重计算总分,确定考核等次。
第四部分 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工作经费】 指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按年度核拨、市司法局按年度统一支付,专项用于市委、市人民政府,市级各部委办局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经费,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市司法局职责】 市司法局负责制定年度法律顾问服务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负责工作经费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每年度末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法律顾问服务经费预算;根据市司法局提交的支付申请,按程序拨付资金;对经费使用开展绩效评价,提出优化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审计局职责】 市审计局负责对法律顾问服务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党政机关职责】 各党政机关(聘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市司法局申报法律顾问服务需求,配合市司法局对法律顾问服务质效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支出范围】 工作经费用于法律顾问年费支出,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一)法律顾问年度服务费。涵盖日常法律咨询、规范性文件审查、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合同审核、法治培训等常规非诉讼法律服务。
(二)专项服务费用。超低需求单位偶发性法律服务事项,突发事件法律应对等专项法律服务。
(三)培训与技术支持。法律顾问业务培训、数字化管理平台开发维护等相关支出。
案件(包括诉讼、复议、仲裁、调解等案件)代理费用不列入本条所述工作经费支出范围。
第三十条 【支付标准】 法律顾问年费支付根据各单位法律服务实际需求与实际摸排情况相结合,划分四档:
超低需求顾问单位:根据实际发生的法律服务事项按件次支付(具体标准详见《超低需求顾问单位法律服务事项收费标准》);
低需求顾问单位:年费人民币3万元;
中需求顾问单位:年费人民币5万元;
高需求顾问单位:年费人民币8万元。
第三十一条 【支付方式】 推行“市司法局统管付费”模式,实现申请、审核、支付全流程监管。
法律顾问年费实行分期支付,按比例分三次拨付:
(一)第一期:《呼和浩特市政府(党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服务合同》签订后,支付年费的20%;
(二)第二期:服务期过半(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后,支付年费的50%;
(三)第三期:服务期满、年度考核完成后,支付年费的30%。依据第二十二条结合考核结果确定第三期费用支付金额。
应急机动经费(专项用于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培训、突发性法律事务等)由市司法局专项申请使用。
第三十二条 【支付流程】 法律顾问年费分期支付,由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和聘用单位配合市司法局提供相关材料,市司法局核准统计造册、财务审核后拨付资金:
(一)第一期:市司法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呼和浩特市政府(党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服务合同》后,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合规发票报送市司法局,核准统计造册、财务审核拨付。
(二)第二期:服务期满6个月后,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合规发票报送市司法局,核准统计造册、财务审核拨付。
(三)第三期:年度考核完成后,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合规发票报送市司法局,核准统计造册、财务审核拨付。
第五部分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参照执行】 法律专家入库选拔、匹配聘用、考核评估、经费保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解释部门】 本细则由呼和浩特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呼和浩特市政府(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报名推荐表
2.呼和浩特市政府(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律师报名申请表
3.法律服务专业领域分类及典型需求对照表
4.呼和浩特市政府(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名录库报名信息汇总表
5.呼和浩特市政府(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律师人才库报名汇总表
6.XX年度法律顾问服务申请、反馈表(超低需求单位)
7.XX年度法律顾问服务需求申报表(低、中、高需求单位)
8.超低需求顾问单位法律服务事项收费标准
9.呼和浩特市政府(党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服务合同
10.呼和浩特市政府(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评价表
11.呼和浩特市政府(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综合考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