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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02011524643A/2026-00004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构 大青山街街道办事处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12-03 公文时效
呼和浩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25-12-22 10:00 点击量点击量:
来源来源:大青山街街道办事处
字体:[ 大 中 小 ]

各旗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人民武装部:

现将《呼和浩特市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呼和浩特警备区保障处

2025年12月3日

呼和浩特市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呼和浩特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享受定期抚恤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根据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人员类别享受对应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生活困难的,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救助等政策。

第四条  有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以上一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旗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资金,经旗县区医疗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第五条  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中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有工作单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未就业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退役军人,由其户籍所在地旗县区医疗保障局通过医疗救助基金等对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残疾退役军人,由其户籍所在旗县区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第七条  已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未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旗县区医疗保障局通过医疗救助基金等对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其他优抚对象,由其户籍所在旗县区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第八条  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市、旗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上级下拨的医疗补助资金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市、旗县区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医疗补助资金,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

第九条  残疾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经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鉴定为旧伤复发的,有工作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医疗补助。

第十条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再补助”的原则实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费用,通过医保结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个人账户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进行补助。

补助标准为: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100%,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40%;无工作的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100%;其他优抚对象40%,年度补助限额15000元。

第十一条  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采用“一站式”结算系统核算,逐步实现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支付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十二条  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残疾军人证或优待证按规定享受优先挂号、缴费、检查、取药、住院等服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三条  市级和旗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参保、医疗补助测算、医疗补助审核支付等工作。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市级和旗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经费保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切实负起责任,安排好资金。

第十五条  市、旗县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参加工伤保险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工伤认定及医疗费用的支付工作。

第十六条  市级和旗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残疾退役军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政策,落实优待措施。

第十七条  市级和旗县区级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已参保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参保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救助待遇。协助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信息的推送工作。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大青山街街道姚蕾 转载自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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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02011524643A/2026-00004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大青山街街道办事处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12-03
公文时效

呼和浩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22 10:00点击量:

来源:大青山街街道办事处

各旗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人民武装部:

现将《呼和浩特市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呼和浩特警备区保障处

2025年12月3日

呼和浩特市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呼和浩特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享受定期抚恤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根据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人员类别享受对应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生活困难的,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救助等政策。

第四条  有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以上一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旗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资金,经旗县区医疗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第五条  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中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有工作单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未就业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退役军人,由其户籍所在地旗县区医疗保障局通过医疗救助基金等对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残疾退役军人,由其户籍所在旗县区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第七条  已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未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旗县区医疗保障局通过医疗救助基金等对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其他优抚对象,由其户籍所在旗县区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第八条  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市、旗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上级下拨的医疗补助资金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市、旗县区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医疗补助资金,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

第九条  残疾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经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鉴定为旧伤复发的,有工作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医疗补助。

第十条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再补助”的原则实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费用,通过医保结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个人账户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进行补助。

补助标准为: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100%,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40%;无工作的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100%;其他优抚对象40%,年度补助限额15000元。

第十一条  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采用“一站式”结算系统核算,逐步实现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支付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十二条  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残疾军人证或优待证按规定享受优先挂号、缴费、检查、取药、住院等服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三条  市级和旗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参保、医疗补助测算、医疗补助审核支付等工作。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市级和旗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经费保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切实负起责任,安排好资金。

第十五条  市、旗县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参加工伤保险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工伤认定及医疗费用的支付工作。

第十六条  市级和旗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残疾退役军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政策,落实优待措施。

第十七条  市级和旗县区级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已参保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参保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救助待遇。协助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信息的推送工作。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大青山街街道姚蕾 转载自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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