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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02011524643Anull/2025-00000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构 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4-02 公文时效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基金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25-09-04 16:20 点击量点击量:
来源来源: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字体:[ 大 中 小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新区(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日    


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服务首府“六大产业集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市政府通过财政预算直接出资、以资本金形式注资国有企业出资,以及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等方式,新发起或参股设立母基金、存量基金转承建立基金体系,多方位撬动社会资本支持我市“六大产业集群”和科技创新的政府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紧扣“六大产业集群”补链、固链、延链、强链,建立“1只引导基金+8只产业母基金(专项基金)+3只功能母基金”的政府投资基金体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支持呼和浩特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二章  基金架构

第四条 按照功能定位和投向,设立引导基金,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由政府注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资质条件的国有企业作为出资主体。引导基金发起(或参股)设立绿色农畜产品加工、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信息技术、文旅融合、颠覆性技术等8只产业母基金(专项基金),以及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并购、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和创业投资3只功能母基金。通过“母基金+子基金+直投”的运作模式(创业投资基金原则上采用直投方式),打造“1+11+N”政府投资基金集群。

第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主要服务于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部署,围绕持续做大做强首府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支持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加速转化开展基金运作。

(一)产业母基金(专项基金)紧扣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重点聚焦“六大产业集群”优化提升和耦合成链,主要围绕绿色算力、人工智能、低空经济、商业航天、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绿色农畜产品加工等优势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布局。

(二)功能母基金中,“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并购基金”重点聚焦“六大产业集群”链主企业,按照“准确定位行业、聚焦关键技术”的原则,支持链主企业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形成协同效应;“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基金”重点聚焦完善园区基础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园区承载能力,推动产业加速集聚;“创业投资基金”支持民营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三)直投资金包括产业母基金直投和创业投资基金直投。产业母基金直投主要聚焦成长期、扩张期和成熟期企业,支持重点产业集群补链、固链、延链、强链项目。创业投资基金直投主要聚焦初创期、早期、成长期企业,重点支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项目、具有产业链协同创新效应的企业或项目。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协调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政府投资基金发展工作,审定基金管理、考核评价等办法。

第七条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考评相关办法细则,按年度开展考核评价;负责推动建立政府投资基金体系,指导产业集群专班和行业主管部门组建母基金。完成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牵头组织开展引导基金、母子基金的考核评价,并在基金终止时监督资产清算。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产业集群专班和行业主管部门基金设立进行研判和审查,按要求履行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或备案程序,批复母基金设立。负责做好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加强对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

第十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基金体系的运行进行日常监测和通报,负责加强与自治区金融监管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基金规范运营。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注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资质条件的国有企业作为出资主体,履行引导基金出资管理职责,以出资额为限行使出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贯彻落实工作组决定,会同产业集群专班和行业主管部门遴选母基金管理机构,履行对各母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遴选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事项。做好政府投资基金的自评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评估,根据相关规定,按季度、年度向工作组报告基金投资运作、资产负债及投资损益等情况,遇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产业集群专班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行业分析研究,建立项目储备库,牵头对接国家大基金和自治区产业基金,丰富出资主体。制定母基金组建方案,按程序报审后组建母基金,遴选母基金管理机构。督促母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基金章程或协议约定事项做好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工作,确保基金高效运营,每年末对母基金进行绩效自评,按季度、年度向引导基金出资管理机构报送基金运行情况,遇重大事项及时向工作组报告。

第十三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母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开展母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含直投项目)、退出与清算。按产业细分领域设立或增资若干子基金(含单一项目子基金),负责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对拟出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合作谈判、签订子基金协议(或章程),监督子基金投向。负责对子基金及直投项目年度自评,定期向产业集群专班和行业主管部门、引导基金出资管理机构报送基金运行情况、考核评价情况,遇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子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开展子基金投资运营管理、退出与清算。对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合作谈判、签订投资协议,履行子基金投后管理。负责对子基金及直投项目年度自评,定期向母基金管理机构报送子基金运行情况、考核评价情况,遇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基金托管银行由基金设立部门按照市政府相关办法公开遴选确定,主要负责托管资金安全保管、基金管理机构发出的投资指令执行、资金托管报告出具等工作。


第四章   基金设立与出资

第十六条 按照“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的架构,形成股权投资集群。引导基金不注册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功能)母基金和子基金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改委、财政部有关系统备案,并定期填报信息。

第十七条 通过新设或整合的方式,设立8只产业母基金(专项基金)、3只功能母基金。其中,市农牧部门负责组建“绿色农畜产品加工产业基金”;市工信部门负责组建“现代装备产业基金”和“新材料产业基金”,负责指导运营“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基金”;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建“新能源产业基金”;市科技部门负责组建“生物医药产业基金”,指导运营“颠覆性技术基金”;市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组建“信息技术产业基金”;市文旅部门负责组建“文旅融合基金”;市投资促进部门负责组建“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并购基金”;引导基金出资管理机构同时负责组建“创业投资基金”。

第十八条 基金出资遵循“资金跟着项目走,成熟一个投资一个”原则,避免资金闲置沉淀。母子基金出资均采取认缴制,根据基金投资进度,按约定比例进行实缴。引导基金可动态调整对各支母基金的出资额度,优先支持募投进度快、撬动社会资本比例高、支持产业效果好的基金组建。

第十九条 母子基金实际投资额合计对引导基金出资至少放大1倍以上。自治区、市、旗县区(开发区)三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合计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三级政府投资基金及国有企业投资合计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75%。

第二十条 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采取市场化方式遴选确定,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原则上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设基金中的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该基金认缴规模的1%。

第二十一条 鼓励母子基金及管理机构在呼和浩特市内注册登记。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子基金到期日原则上不晚于母基金到期日。

第五章 基金投资

第二十二条 产业母基金(专项基金)及功能母基金应按各自定位分类开展投资,投资于主投领域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投资额的60%。

第二十三条 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实际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募集规模的30%。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控制基金层级,防止多层嵌套,影响政策目标实现。

第二十四条 母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单一项目子基金除外)。母子基金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50%,且不作为单一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创企业投资占股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五条 产业母子基金直投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国家统计、税收征管、信用管理等规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二)属于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从事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服务或从事商业模式创新的科技企业。

(三)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研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

(四)被投企业近两年审计后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年,且均为正增长;若被投企业为在本地新注册的子公司,则其控股股东需同样满足此要求。

(五)本轮次融资前已经获得股权投资机构不低于2000万元(含)股权投资,且已完成工商变更。

第二十六条 创业投资基金原则上投资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优先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

(一)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

(二)全国性行业赛事的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

(三)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包括海外留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优秀本科毕业生的创业项目。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人才,包括但不限于“两院”院士、行业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优秀大中型企业高管等人员的创业项目。

(五)具有职务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院(校)地合作共建协同创新平台副高及以上科研人员的创业项目。

(六)其他拥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解决重点关键领域“卡脖子”难题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在呼和浩特市域范围内的实际资金不得低于基金实缴资金的80%。对呼和浩特市域范围内企业(项目)的投资是指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基金对注册地为我市企业的投资,在基金完全退出前未迁出我市。

(二)基金对外地企业投资,并将投资企业迁入我市且实际经营的;或被我市注册企业收购(仅限于控股型收购或收购并表)的;或被投资企业实现的销售或利润约定通过我市范围内企业统一结算的。

(三)基金对外地企业投资,通过该项目投资,将其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落户我市,或在我市成立子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基金投资额)等。

(四)基金管理机构或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在管的且未设定对我市返投任务的其他基金,其新增对我市企业的直接投资额或新增投资外地企业且符合前述情形的。

(五)根据具体基金支持领域需要,以上4项可按照企业能级适当加权认定返投金额。具体由各子基金协议约定。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忠实守信、勤勉尽职。母基金原则上不干预子基金的具体管理运作。

第二十九条 母基金(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决策的核心机构,由投资决策委员和观察员组成,其中投资决策委员由基金各出资人、基金管理机构组成,必要时邀请外部专业投资顾问提供决策建议。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观察员由产业集群专班和行业主管部门派出代表担任,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观察员由母基金管理机构委派人员担任,观察员对投资区域、投资领域、投资项目、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及履行协议(章程)等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母基金投资期管理费计提基数为已投未退的投资金额(不包含成立子基金出资金额),费率不高于1%。子基金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管理费标准,需在子基金协议(章程)中明确约定。退出期管理费计提基数为已投未退的投资金额,费率比例减半收取。基金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第三十一条 各基金应当委托具备托管资质的银行进行托管,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托管银行应严格履行资金托管责任,负责资产保管、账户管理、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确保托管资金安全。一旦发现资金异常流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暂停支付,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各基金存续期间,未经引导基金出资管理机构同意,母基金管理机构及管理机构核心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未经母基金管理机构同意,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管理机构核心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重组或更换:

(一)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管理机构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经持有基金三分之二以上权益的投资者同意或者按照基金章程或协议约定的程序决定的。

(三)按照基金章程或协议约定的程序决定,或经持有基金三分之二以上权益的投资者要求管理机构重组或更换的。

(四)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管理机构重组或更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明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二)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八)投资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域和行业。

(九)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按年度进行考核评价,重点考核基金杠杆撬动、扶持产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等内容。以整体表现作为绩效评价依据,不评价单一项目投资损失。考核结果运用于出资调整、基金管理费支付等方面。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基金退出

第三十五条 基金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基金协议(章程)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为提高政府出资使用效率,引导基金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转让母基金份额。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不低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3年的,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按照市场化原则转让。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从母基金提前退出:

(一)基金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1年,母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母基金账户1年以上,母基金未开展投资的。

(三)母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导向的。

(四)母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相关基金权利机构审议通过的,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该基金的核心人员发生变化。

(五)母基金管理机构、其他出资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六)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协议(章程)中应明确约定门槛收益率和超额收益让利。

第三十九条 母基金(或子基金)到期清算时,在收回全部投资本金,且投资于我市注册企业的资金超过引导基金出资返投比例、满足门槛收益率的基础上,引导基金出资对应超额收益向母基金(或子基金)进行让渡。具体让利条件由引导基金出资管理机构与基金管理机构参考基金整体收益、产业培育、项目落地等因素协商确定,在基金协议(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八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资金募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引导基金出资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第四十二条 各基金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实际投资进度分期分批实缴出资,除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外,不得先于其他出资人出资。

第四十三条 建立投资损失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根据产业发展成熟程度对基金确定不同的投资损失容忍度,原则上不对单个项目、单支子基金及单个年度的亏损基金负面评价。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鼓励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具体尽职免责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基金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呼和浩特政府网 双创中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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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基金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04 16:20点击量:

来源: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新区(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日    


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服务首府“六大产业集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市政府通过财政预算直接出资、以资本金形式注资国有企业出资,以及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等方式,新发起或参股设立母基金、存量基金转承建立基金体系,多方位撬动社会资本支持我市“六大产业集群”和科技创新的政府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紧扣“六大产业集群”补链、固链、延链、强链,建立“1只引导基金+8只产业母基金(专项基金)+3只功能母基金”的政府投资基金体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支持呼和浩特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二章  基金架构

第四条 按照功能定位和投向,设立引导基金,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由政府注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资质条件的国有企业作为出资主体。引导基金发起(或参股)设立绿色农畜产品加工、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信息技术、文旅融合、颠覆性技术等8只产业母基金(专项基金),以及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并购、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和创业投资3只功能母基金。通过“母基金+子基金+直投”的运作模式(创业投资基金原则上采用直投方式),打造“1+11+N”政府投资基金集群。

第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主要服务于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部署,围绕持续做大做强首府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支持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加速转化开展基金运作。

(一)产业母基金(专项基金)紧扣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重点聚焦“六大产业集群”优化提升和耦合成链,主要围绕绿色算力、人工智能、低空经济、商业航天、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绿色农畜产品加工等优势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布局。

(二)功能母基金中,“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并购基金”重点聚焦“六大产业集群”链主企业,按照“准确定位行业、聚焦关键技术”的原则,支持链主企业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形成协同效应;“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基金”重点聚焦完善园区基础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园区承载能力,推动产业加速集聚;“创业投资基金”支持民营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三)直投资金包括产业母基金直投和创业投资基金直投。产业母基金直投主要聚焦成长期、扩张期和成熟期企业,支持重点产业集群补链、固链、延链、强链项目。创业投资基金直投主要聚焦初创期、早期、成长期企业,重点支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项目、具有产业链协同创新效应的企业或项目。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协调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政府投资基金发展工作,审定基金管理、考核评价等办法。

第七条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考评相关办法细则,按年度开展考核评价;负责推动建立政府投资基金体系,指导产业集群专班和行业主管部门组建母基金。完成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牵头组织开展引导基金、母子基金的考核评价,并在基金终止时监督资产清算。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产业集群专班和行业主管部门基金设立进行研判和审查,按要求履行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或备案程序,批复母基金设立。负责做好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加强对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

第十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基金体系的运行进行日常监测和通报,负责加强与自治区金融监管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基金规范运营。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注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资质条件的国有企业作为出资主体,履行引导基金出资管理职责,以出资额为限行使出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贯彻落实工作组决定,会同产业集群专班和行业主管部门遴选母基金管理机构,履行对各母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遴选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事项。做好政府投资基金的自评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评估,根据相关规定,按季度、年度向工作组报告基金投资运作、资产负债及投资损益等情况,遇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产业集群专班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行业分析研究,建立项目储备库,牵头对接国家大基金和自治区产业基金,丰富出资主体。制定母基金组建方案,按程序报审后组建母基金,遴选母基金管理机构。督促母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基金章程或协议约定事项做好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工作,确保基金高效运营,每年末对母基金进行绩效自评,按季度、年度向引导基金出资管理机构报送基金运行情况,遇重大事项及时向工作组报告。

第十三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母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开展母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含直投项目)、退出与清算。按产业细分领域设立或增资若干子基金(含单一项目子基金),负责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对拟出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合作谈判、签订子基金协议(或章程),监督子基金投向。负责对子基金及直投项目年度自评,定期向产业集群专班和行业主管部门、引导基金出资管理机构报送基金运行情况、考核评价情况,遇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子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开展子基金投资运营管理、退出与清算。对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合作谈判、签订投资协议,履行子基金投后管理。负责对子基金及直投项目年度自评,定期向母基金管理机构报送子基金运行情况、考核评价情况,遇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基金托管银行由基金设立部门按照市政府相关办法公开遴选确定,主要负责托管资金安全保管、基金管理机构发出的投资指令执行、资金托管报告出具等工作。


第四章   基金设立与出资

第十六条 按照“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的架构,形成股权投资集群。引导基金不注册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功能)母基金和子基金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改委、财政部有关系统备案,并定期填报信息。

第十七条 通过新设或整合的方式,设立8只产业母基金(专项基金)、3只功能母基金。其中,市农牧部门负责组建“绿色农畜产品加工产业基金”;市工信部门负责组建“现代装备产业基金”和“新材料产业基金”,负责指导运营“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基金”;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建“新能源产业基金”;市科技部门负责组建“生物医药产业基金”,指导运营“颠覆性技术基金”;市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组建“信息技术产业基金”;市文旅部门负责组建“文旅融合基金”;市投资促进部门负责组建“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并购基金”;引导基金出资管理机构同时负责组建“创业投资基金”。

第十八条 基金出资遵循“资金跟着项目走,成熟一个投资一个”原则,避免资金闲置沉淀。母子基金出资均采取认缴制,根据基金投资进度,按约定比例进行实缴。引导基金可动态调整对各支母基金的出资额度,优先支持募投进度快、撬动社会资本比例高、支持产业效果好的基金组建。

第十九条 母子基金实际投资额合计对引导基金出资至少放大1倍以上。自治区、市、旗县区(开发区)三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合计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三级政府投资基金及国有企业投资合计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75%。

第二十条 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采取市场化方式遴选确定,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原则上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设基金中的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该基金认缴规模的1%。

第二十一条 鼓励母子基金及管理机构在呼和浩特市内注册登记。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子基金到期日原则上不晚于母基金到期日。

第五章 基金投资

第二十二条 产业母基金(专项基金)及功能母基金应按各自定位分类开展投资,投资于主投领域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投资额的60%。

第二十三条 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实际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募集规模的30%。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控制基金层级,防止多层嵌套,影响政策目标实现。

第二十四条 母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单一项目子基金除外)。母子基金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50%,且不作为单一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创企业投资占股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五条 产业母子基金直投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国家统计、税收征管、信用管理等规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二)属于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从事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服务或从事商业模式创新的科技企业。

(三)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研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

(四)被投企业近两年审计后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年,且均为正增长;若被投企业为在本地新注册的子公司,则其控股股东需同样满足此要求。

(五)本轮次融资前已经获得股权投资机构不低于2000万元(含)股权投资,且已完成工商变更。

第二十六条 创业投资基金原则上投资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优先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

(一)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

(二)全国性行业赛事的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

(三)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包括海外留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优秀本科毕业生的创业项目。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人才,包括但不限于“两院”院士、行业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优秀大中型企业高管等人员的创业项目。

(五)具有职务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院(校)地合作共建协同创新平台副高及以上科研人员的创业项目。

(六)其他拥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解决重点关键领域“卡脖子”难题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在呼和浩特市域范围内的实际资金不得低于基金实缴资金的80%。对呼和浩特市域范围内企业(项目)的投资是指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基金对注册地为我市企业的投资,在基金完全退出前未迁出我市。

(二)基金对外地企业投资,并将投资企业迁入我市且实际经营的;或被我市注册企业收购(仅限于控股型收购或收购并表)的;或被投资企业实现的销售或利润约定通过我市范围内企业统一结算的。

(三)基金对外地企业投资,通过该项目投资,将其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落户我市,或在我市成立子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基金投资额)等。

(四)基金管理机构或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在管的且未设定对我市返投任务的其他基金,其新增对我市企业的直接投资额或新增投资外地企业且符合前述情形的。

(五)根据具体基金支持领域需要,以上4项可按照企业能级适当加权认定返投金额。具体由各子基金协议约定。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忠实守信、勤勉尽职。母基金原则上不干预子基金的具体管理运作。

第二十九条 母基金(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决策的核心机构,由投资决策委员和观察员组成,其中投资决策委员由基金各出资人、基金管理机构组成,必要时邀请外部专业投资顾问提供决策建议。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观察员由产业集群专班和行业主管部门派出代表担任,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观察员由母基金管理机构委派人员担任,观察员对投资区域、投资领域、投资项目、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及履行协议(章程)等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母基金投资期管理费计提基数为已投未退的投资金额(不包含成立子基金出资金额),费率不高于1%。子基金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管理费标准,需在子基金协议(章程)中明确约定。退出期管理费计提基数为已投未退的投资金额,费率比例减半收取。基金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第三十一条 各基金应当委托具备托管资质的银行进行托管,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托管银行应严格履行资金托管责任,负责资产保管、账户管理、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确保托管资金安全。一旦发现资金异常流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暂停支付,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各基金存续期间,未经引导基金出资管理机构同意,母基金管理机构及管理机构核心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未经母基金管理机构同意,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管理机构核心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重组或更换:

(一)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管理机构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经持有基金三分之二以上权益的投资者同意或者按照基金章程或协议约定的程序决定的。

(三)按照基金章程或协议约定的程序决定,或经持有基金三分之二以上权益的投资者要求管理机构重组或更换的。

(四)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管理机构重组或更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明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二)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八)投资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域和行业。

(九)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按年度进行考核评价,重点考核基金杠杆撬动、扶持产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等内容。以整体表现作为绩效评价依据,不评价单一项目投资损失。考核结果运用于出资调整、基金管理费支付等方面。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基金退出

第三十五条 基金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基金协议(章程)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为提高政府出资使用效率,引导基金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转让母基金份额。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不低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3年的,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按照市场化原则转让。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从母基金提前退出:

(一)基金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1年,母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母基金账户1年以上,母基金未开展投资的。

(三)母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导向的。

(四)母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相关基金权利机构审议通过的,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该基金的核心人员发生变化。

(五)母基金管理机构、其他出资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六)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协议(章程)中应明确约定门槛收益率和超额收益让利。

第三十九条 母基金(或子基金)到期清算时,在收回全部投资本金,且投资于我市注册企业的资金超过引导基金出资返投比例、满足门槛收益率的基础上,引导基金出资对应超额收益向母基金(或子基金)进行让渡。具体让利条件由引导基金出资管理机构与基金管理机构参考基金整体收益、产业培育、项目落地等因素协商确定,在基金协议(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八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资金募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引导基金出资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第四十二条 各基金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实际投资进度分期分批实缴出资,除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外,不得先于其他出资人出资。

第四十三条 建立投资损失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根据产业发展成熟程度对基金确定不同的投资损失容忍度,原则上不对单个项目、单支子基金及单个年度的亏损基金负面评价。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鼓励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具体尽职免责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基金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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