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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02011524643A/2025-0114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3-31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态环境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生活污水管网综合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25-04-18 09:55 点击量点击量:
来源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大 中 小 ]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包头市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有关部署,推进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建城〔2024〕18号),加快补齐城镇污水管网短板,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推进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收集处置效能,制定《自治区城镇生活污水管网综合整治攻坚行动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自治区城镇生活污水管网综合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有关部署,推进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建城〔2024〕18号),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以效能提升为核心,以管网补短板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建管并举、系统整治、精准施策,推动建立厂网统筹的城镇生活污水专业化运行维护管理模式。到2027年,基本消除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设施空白区,城市(指20个设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3%以上,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综合效能显著提升。

二、推进设施体系建设

(一)合理确定排水体制。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既有的合流制区域、分流制与合流制混合区域,以及采取末端截流的分流制区域,应综合自然地理条件、庭院小区和市政道路现状合流管道分布等排查结果、管网改造条件、受纳水体功能要求等,因地制宜确定排水体制,确需改造的应分期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等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区域,需在确保排涝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制定溢流污染控制方案。(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污水收集系统问题排查。各地要按照每5—10年完成一轮城镇生活污水管网排查滚动摸排的要求,持续推进管网现状评估和修复工作,建立管网长效管理与考核评估机制。开展生活污水直排口溯源排查,系统排查既有小区污水管网和市政污水管网设施功能状况及用户接入情况,重点开展管网建设、改造、接驳过程中存在的错接(污水接入雨水管网)、混接(雨水接入污水管网)、漏接(污水去向不明)以及各类管道病害等问题诊断。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偏低的地区,重点开展施工降水排入、城镇水体倒灌、地下水入渗入流等进入城镇生活污水管网问题排查。对排查发现的无主市政管网或设施,稳步推进确权和权属移交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

(三)加快实施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全面开展超使用年限、材质落后、问题突出排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加快破损检查井改造与修复,逐步淘汰砖砌污水检查井,新建污水检查井推广使用混凝土现浇或成品检查井。加强源头生活污水收集,推进支线管网和出户管的连接建设、沿街店面污水收集管网和截污井建设。对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小于100mg/L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攻坚,要“一厂一策”制定系统化管网整治方案,强化浓度提升措施。2025年,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高于100mg/L的规模占比达到90%或较2022年提高5个百分点,污水收集效能明显提升。(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

(四)加快补齐污水污泥设施短板。城镇新区生活污水管网规划建设应与城镇建设同步推进。加快消除管网空白区,老旧城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可因地制宜采用集中纳管与分散收集处理等方式处理生活污水。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地区,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改造。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时,应同步配建污泥减量化、稳定化处理设施,统筹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能力不能满足需求的,要加快补齐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缺口,在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处置前提下,逐步压减污泥填埋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度超前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规模化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设施。(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指导)

(五)推进雨季溢流污染总量削减。各地要因地制宜采

取雨前降低管网运行水位、雨洪排口和截流井改造、源头雨水径流减量等措施,削减雨季溢流污染入河量。超过排水系统承载能力溢流的,应在保障城镇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入河。鼓励各地在完成管网建设改造的前提下,建设雨季溢流污水快速净化设施,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排放管控要求。加强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雨水排口监管,降低雨季排污环境影响。(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指导)

三、加强管网设施管理

(六)强化排水许可制度落实。各地要严格落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排水许可专项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整治重点及监管方式,对辖区排水户进行系统排查,确定重点排水户清单,对排水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到2025年底,各城镇重点排水户全面落实排水许可要求。(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

(七)加强城镇排水执法监督。各地排水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排水户排水监管体系,加强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监管,依法对违法排水行为进行处罚。强化与有关部门协同联动,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维以及排水行为的联合监管和执法联动,形成执法合力,加强溯源执法。整治“小散乱”排水户污水排入雨篦、雨水管道行为,杜绝工业企业通过雨水管网违法排污。(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指导)

(八)加强管网设施监督管理。各地排水主管部门要以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分区为基础,合理划分排水单元,实行网格化管理。新建居住小区、公共建筑未开展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严禁其排水管网接入市政排水管网。在市政污水管网暂未覆盖的地区,排水户应当按规划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污水管网接驳公共污水设施。工业企业、园区排放的废水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应依法依规限制其进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系统。(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

(九)严格管网建设质量管控。各地要强化排水管网建设全过程监管,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依规对管网工程质量负责,确保管网符合标准。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严格组织管网工程验收,鼓励邀请管网运行维护单位参加验收。隐蔽工程严格执行闭水试验,验收环节可以采取管道潜望镜检测、电视检测等技术对管道顺接情况、缺陷情况、淤积情况及接驳井位置等进行检测,检测发现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市场监管部门要运用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强排水管材生产、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指导)    

(十)推进排水设施智慧化管理。各地要持续推进老旧排水设施的智能化改造,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逐步在小区污水管网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接驳井等重要接驳井、重点溢流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口等污水输送关键节点加装智能感知设备,对收集、输送、处理全过程的污水水质、水量实时监测。推动智慧排水与污水处理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项目建设、项目储备、排水许可等工作进行实时监管,实现设施全覆盖、业务全协同、运行全监管。(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按职责指导)

四、完善管网运行维护机制

(十一)建立常态化长效运维机制。各地要建立城镇生活污水管网专业化运行维护队伍,严格规范安全作业流程,保障城镇生活污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用。建立健全费用保障机制,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加强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地方人民政府可视情况给予运营补贴,保障污水管网设施正常、可持续运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将污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排水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居住社区内部雨污水管网养护工作委托城镇生活污水管网专业化运行维护单位负责。(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

(十二)推行厂网一体专业化运维。各地要完善城镇生活污水管网建设管理体制和机制。鼓励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优势的企业等组建排水管网专业企业,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增资扩股、引入新的管网投资建设运营主体等方式,将同一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分区内的污水收集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设施依法统一打包委托同一个单位实行“厂网一体”专业化运行维护,改变厂网分离、建管分离的碎片化模式,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整体运行效能。(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

(十三)实施绩效付费管理制度。各地要构建以污染物收集效能为导向的管网运行维护绩效考核体系和付费体系,将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和污泥无害化处理率等作为核心按效付费评价指标,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管网联动按效付费。按效付费后节约的资金可统筹用于污水管网建设和运维。各地要以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为目标,建设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样板区,探索不同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的污水收集处理质效提升路径,总结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

五、保障措施

(十四)压实工作责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污水管网整治工作,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细化年度目标任务,完善清单化、项目化推进机制,抓好任务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健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工程联审联批制度,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项目落地,强化项目资金、工程建设管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改委等部门定期对各地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改造的整体进展和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总结经验,鼓励先进,督促落后。

(十五)完善资金筹措机制。各地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允许地方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项目。各地要提前谋划项目前期工作,在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同时,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研究探索规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

新城区住建局张鑫转载自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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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02011524643A/2025-0114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3-31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态环境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生活污水管网综合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18 09:55点击量: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包头市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有关部署,推进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建城〔2024〕18号),加快补齐城镇污水管网短板,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推进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收集处置效能,制定《自治区城镇生活污水管网综合整治攻坚行动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自治区城镇生活污水管网综合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有关部署,推进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建城〔2024〕18号),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以效能提升为核心,以管网补短板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建管并举、系统整治、精准施策,推动建立厂网统筹的城镇生活污水专业化运行维护管理模式。到2027年,基本消除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设施空白区,城市(指20个设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3%以上,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综合效能显著提升。

二、推进设施体系建设

(一)合理确定排水体制。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既有的合流制区域、分流制与合流制混合区域,以及采取末端截流的分流制区域,应综合自然地理条件、庭院小区和市政道路现状合流管道分布等排查结果、管网改造条件、受纳水体功能要求等,因地制宜确定排水体制,确需改造的应分期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等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区域,需在确保排涝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制定溢流污染控制方案。(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污水收集系统问题排查。各地要按照每5—10年完成一轮城镇生活污水管网排查滚动摸排的要求,持续推进管网现状评估和修复工作,建立管网长效管理与考核评估机制。开展生活污水直排口溯源排查,系统排查既有小区污水管网和市政污水管网设施功能状况及用户接入情况,重点开展管网建设、改造、接驳过程中存在的错接(污水接入雨水管网)、混接(雨水接入污水管网)、漏接(污水去向不明)以及各类管道病害等问题诊断。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偏低的地区,重点开展施工降水排入、城镇水体倒灌、地下水入渗入流等进入城镇生活污水管网问题排查。对排查发现的无主市政管网或设施,稳步推进确权和权属移交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

(三)加快实施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全面开展超使用年限、材质落后、问题突出排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加快破损检查井改造与修复,逐步淘汰砖砌污水检查井,新建污水检查井推广使用混凝土现浇或成品检查井。加强源头生活污水收集,推进支线管网和出户管的连接建设、沿街店面污水收集管网和截污井建设。对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小于100mg/L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攻坚,要“一厂一策”制定系统化管网整治方案,强化浓度提升措施。2025年,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高于100mg/L的规模占比达到90%或较2022年提高5个百分点,污水收集效能明显提升。(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

(四)加快补齐污水污泥设施短板。城镇新区生活污水管网规划建设应与城镇建设同步推进。加快消除管网空白区,老旧城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可因地制宜采用集中纳管与分散收集处理等方式处理生活污水。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地区,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改造。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时,应同步配建污泥减量化、稳定化处理设施,统筹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能力不能满足需求的,要加快补齐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缺口,在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处置前提下,逐步压减污泥填埋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度超前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规模化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设施。(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指导)

(五)推进雨季溢流污染总量削减。各地要因地制宜采

取雨前降低管网运行水位、雨洪排口和截流井改造、源头雨水径流减量等措施,削减雨季溢流污染入河量。超过排水系统承载能力溢流的,应在保障城镇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入河。鼓励各地在完成管网建设改造的前提下,建设雨季溢流污水快速净化设施,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排放管控要求。加强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雨水排口监管,降低雨季排污环境影响。(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指导)

三、加强管网设施管理

(六)强化排水许可制度落实。各地要严格落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排水许可专项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整治重点及监管方式,对辖区排水户进行系统排查,确定重点排水户清单,对排水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到2025年底,各城镇重点排水户全面落实排水许可要求。(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

(七)加强城镇排水执法监督。各地排水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排水户排水监管体系,加强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监管,依法对违法排水行为进行处罚。强化与有关部门协同联动,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维以及排水行为的联合监管和执法联动,形成执法合力,加强溯源执法。整治“小散乱”排水户污水排入雨篦、雨水管道行为,杜绝工业企业通过雨水管网违法排污。(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指导)

(八)加强管网设施监督管理。各地排水主管部门要以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分区为基础,合理划分排水单元,实行网格化管理。新建居住小区、公共建筑未开展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严禁其排水管网接入市政排水管网。在市政污水管网暂未覆盖的地区,排水户应当按规划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污水管网接驳公共污水设施。工业企业、园区排放的废水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应依法依规限制其进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系统。(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

(九)严格管网建设质量管控。各地要强化排水管网建设全过程监管,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依规对管网工程质量负责,确保管网符合标准。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严格组织管网工程验收,鼓励邀请管网运行维护单位参加验收。隐蔽工程严格执行闭水试验,验收环节可以采取管道潜望镜检测、电视检测等技术对管道顺接情况、缺陷情况、淤积情况及接驳井位置等进行检测,检测发现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市场监管部门要运用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强排水管材生产、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指导)    

(十)推进排水设施智慧化管理。各地要持续推进老旧排水设施的智能化改造,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逐步在小区污水管网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接驳井等重要接驳井、重点溢流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口等污水输送关键节点加装智能感知设备,对收集、输送、处理全过程的污水水质、水量实时监测。推动智慧排水与污水处理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项目建设、项目储备、排水许可等工作进行实时监管,实现设施全覆盖、业务全协同、运行全监管。(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按职责指导)

四、完善管网运行维护机制

(十一)建立常态化长效运维机制。各地要建立城镇生活污水管网专业化运行维护队伍,严格规范安全作业流程,保障城镇生活污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用。建立健全费用保障机制,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加强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地方人民政府可视情况给予运营补贴,保障污水管网设施正常、可持续运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将污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排水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居住社区内部雨污水管网养护工作委托城镇生活污水管网专业化运行维护单位负责。(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

(十二)推行厂网一体专业化运维。各地要完善城镇生活污水管网建设管理体制和机制。鼓励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优势的企业等组建排水管网专业企业,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增资扩股、引入新的管网投资建设运营主体等方式,将同一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分区内的污水收集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设施依法统一打包委托同一个单位实行“厂网一体”专业化运行维护,改变厂网分离、建管分离的碎片化模式,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整体运行效能。(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

(十三)实施绩效付费管理制度。各地要构建以污染物收集效能为导向的管网运行维护绩效考核体系和付费体系,将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和污泥无害化处理率等作为核心按效付费评价指标,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管网联动按效付费。按效付费后节约的资金可统筹用于污水管网建设和运维。各地要以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为目标,建设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样板区,探索不同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的污水收集处理质效提升路径,总结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

五、保障措施

(十四)压实工作责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污水管网整治工作,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细化年度目标任务,完善清单化、项目化推进机制,抓好任务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健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工程联审联批制度,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项目落地,强化项目资金、工程建设管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改委等部门定期对各地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改造的整体进展和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总结经验,鼓励先进,督促落后。

(十五)完善资金筹措机制。各地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允许地方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项目。各地要提前谋划项目前期工作,在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同时,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研究探索规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

新城区住建局张鑫转载自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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