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提高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质效,服务首府“六大产业集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国令第76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内政办发〔2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九章、四十五条,分为总则、基金架构、管理机制、基金设立与出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退出、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附则。重点包括:
(一)基金架构。我市的政府投资基金体系按照功能定位和投向,设立引导基金,引导基金发起(或参股)设立绿色农畜产品加工、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信息技术、文旅融合、颠覆性技术等8只产业母基金(专项基金),以及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并购、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和创业投资3只功能母基金。通过“母基金+子基金+直投”的运作模式,打造“1+11+N”的政府投资基金集群。
(二)管理机制。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协调工作组,整体统筹协调,下设办公室。政府注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资质条件的国有企业履行引导基金出资管理职责;产业集群专班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各母基金,采取市场化方式遴选母基金管理机构及托管银行,督促母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做好募投管退全流程工作;母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开展母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含直投项目)、退出与清算。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三)基金设立及投资。基金出资采取认缴制,根据基金投资进度,按约定比例进行实缴,避免资金闲置沉淀。引导基金优先支持募投进度快、撬动社会资本比例高、支持产业效果好的基金组建。基金投资于主投领域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投资额的60%,投资在呼和浩特市域范围内的实际资金不得低于基金实缴资金的80%,母子基金实际投资额合计对引导基金出资至少放大1倍以上。基金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50%,且不作为单一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自治区、市、旗县区(开发区)三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合计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三级政府投资基金及国有企业投资合计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75%。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对呼和浩特市域范围内企业(项目)投资的认定标准。
(四)基金管理和退出。各基金应按照市场化、法制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投资决策的核心机构,由投资决策委员和观察员组成。基金投资期的管理费率不高于1%,退出期减半收取,延长期不收费。基金存续期内,母基金管理机构及管理机构核心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且不得从事明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等9项行为。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按年度开展考核评价。基金各出资人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约定门槛收益率和超额收益让利。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应的超额收益可协商进行让渡。
(五)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投资损失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根据产业发展成熟程度对基金确定不同的投资损失容忍度,原则上不对单个项目、单只子基金及单个年度的亏损基金负面评价。基金应按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三、实施时间
《管理办法》自2025年4月2日起实施。
(来源:呼和浩特官网 双创中心转载)
发布日期:2025-09-04 16:25点击量:
来源: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一、《管理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提高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质效,服务首府“六大产业集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国令第76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内政办发〔2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九章、四十五条,分为总则、基金架构、管理机制、基金设立与出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退出、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附则。重点包括:
(一)基金架构。我市的政府投资基金体系按照功能定位和投向,设立引导基金,引导基金发起(或参股)设立绿色农畜产品加工、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信息技术、文旅融合、颠覆性技术等8只产业母基金(专项基金),以及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并购、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和创业投资3只功能母基金。通过“母基金+子基金+直投”的运作模式,打造“1+11+N”的政府投资基金集群。
(二)管理机制。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协调工作组,整体统筹协调,下设办公室。政府注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资质条件的国有企业履行引导基金出资管理职责;产业集群专班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各母基金,采取市场化方式遴选母基金管理机构及托管银行,督促母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做好募投管退全流程工作;母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开展母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含直投项目)、退出与清算。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三)基金设立及投资。基金出资采取认缴制,根据基金投资进度,按约定比例进行实缴,避免资金闲置沉淀。引导基金优先支持募投进度快、撬动社会资本比例高、支持产业效果好的基金组建。基金投资于主投领域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投资额的60%,投资在呼和浩特市域范围内的实际资金不得低于基金实缴资金的80%,母子基金实际投资额合计对引导基金出资至少放大1倍以上。基金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50%,且不作为单一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自治区、市、旗县区(开发区)三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合计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三级政府投资基金及国有企业投资合计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75%。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对呼和浩特市域范围内企业(项目)投资的认定标准。
(四)基金管理和退出。各基金应按照市场化、法制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投资决策的核心机构,由投资决策委员和观察员组成。基金投资期的管理费率不高于1%,退出期减半收取,延长期不收费。基金存续期内,母基金管理机构及管理机构核心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且不得从事明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等9项行为。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按年度开展考核评价。基金各出资人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约定门槛收益率和超额收益让利。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应的超额收益可协商进行让渡。
(五)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投资损失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根据产业发展成熟程度对基金确定不同的投资损失容忍度,原则上不对单个项目、单只子基金及单个年度的亏损基金负面评价。基金应按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三、实施时间
《管理办法》自2025年4月2日起实施。
(来源:呼和浩特官网 双创中心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