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2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的规范管理,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修订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分为总则、发放范围和标准、申请审核和发放领取、变更和终止、绩效管理和监督以及附则。
一、关于高龄津贴发放的范围、标准和时限
《管理办法》规定,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户籍登记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高龄津贴原则上按季度发放,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按月发放。
二、关于高龄津贴的申请
《管理办法》明确,高龄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需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个人社会保障卡等资料;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可由本人亲属、嘎查村(社区)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老年人可由所在供养机构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代为申请。
三、关于高龄津贴的发放领取、变更和终止
《管理办法》明确,初次申领的老年人,在审核通过后,自提交申请表且符合领取年龄的当月起享受高龄津贴。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每季度末月1—20日通过自治区民政厅指定的认证端口进行认证后领取当季高龄津贴。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辖区内高龄老年人完成认证。
高龄津贴依据认证发放,对未按规定参加认证,且通过多种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高龄津贴从下一个发放周期起停止发放。待取得联系并通过资格认证当月起继续发放。如无特殊情况,对停发期间的高龄津贴予以补发,补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内蒙古自治区的,老年人或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主动向其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并办理停发手续,迁出当月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享受津贴的老年人户籍在自治区县级行政区域之间进行迁移的,迁入地和迁出地民政部门应根据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及时做好高龄津贴的衔接和延续发放工作,避免错发、漏发。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死亡的,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于老年人死亡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出现亲属冒领的,采取必要手段追回相关资金。
四、关于高龄津贴的管理和监督
高龄津贴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各级财政、民政等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相关资金,不得向高龄老人或其家庭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转发自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官网
发布日期:2025-04-30 10:31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民政局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2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的规范管理,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修订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分为总则、发放范围和标准、申请审核和发放领取、变更和终止、绩效管理和监督以及附则。
一、关于高龄津贴发放的范围、标准和时限
《管理办法》规定,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户籍登记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高龄津贴原则上按季度发放,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按月发放。
二、关于高龄津贴的申请
《管理办法》明确,高龄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需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个人社会保障卡等资料;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可由本人亲属、嘎查村(社区)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老年人可由所在供养机构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代为申请。
三、关于高龄津贴的发放领取、变更和终止
《管理办法》明确,初次申领的老年人,在审核通过后,自提交申请表且符合领取年龄的当月起享受高龄津贴。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每季度末月1—20日通过自治区民政厅指定的认证端口进行认证后领取当季高龄津贴。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辖区内高龄老年人完成认证。
高龄津贴依据认证发放,对未按规定参加认证,且通过多种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高龄津贴从下一个发放周期起停止发放。待取得联系并通过资格认证当月起继续发放。如无特殊情况,对停发期间的高龄津贴予以补发,补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内蒙古自治区的,老年人或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主动向其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并办理停发手续,迁出当月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享受津贴的老年人户籍在自治区县级行政区域之间进行迁移的,迁入地和迁出地民政部门应根据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及时做好高龄津贴的衔接和延续发放工作,避免错发、漏发。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死亡的,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于老年人死亡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出现亲属冒领的,采取必要手段追回相关资金。
四、关于高龄津贴的管理和监督
高龄津贴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各级财政、民政等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相关资金,不得向高龄老人或其家庭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转发自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