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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24-10-25 15:55 点击量点击量:
来源来源:新城区农牧水利局
字体:[ 大 中 小 ]

为统筹解决当前我区动物疫病防控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兽医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要求,加快推进我区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兽医实验室的建设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自治区农牧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依据和背景

1.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国家法律法规。

2.近年来自治区各地兽医实验室快速发展,以及实验室管理运行不规范问题频发,存在一定生物安全隐患。

3.为加强对自治区内各类兽医实验室在建设、运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有效的规范和要求,进一步提升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和动物疫病防控水平,促进我区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

二、《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框架,共分七章三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提出了制定依据、涵盖范围、有限期限、职能监管、生物安全、疫病检测等。

第二章建设要求,对兽医实验室的选址和生物安全防护级别要求等作出要求。

第三章运行管理,规定了兽医实验室建立应满足的各项制度、仪器设备需求、样本的采集运输要求、检验/检测报告发放制制度、档案管理、菌(毒)种保存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包括监管部门职责和兽医实验室主体责任。

第五章保障措施,涵盖了加强组织领导、资金支持、考核培训。

第六章备案管理,包括兽医实验室备案登记和备案程序。

第七章附则,解释主体为自治区农牧厅,试行文件作废,开始施行时间为印发之日起。

三、《办法》的主要作用和特点

(一)明确了各类兽医实验室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所需达到的条件,严禁超范围采集病料和做相关研究。

(二)明确了兽医实验室运行过程中样本的采集保存、档案管理、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的标准规章制度。

(三)规范了兽医实验室检测结果报送和属地管理责任。

(四)规范了兽医实验室的备案管理和实验人员培训上岗。

四、《办法》施行时间及贯彻落实

《办法》2024年10月25日起施行。一是积极开展《办法》的宣传工作。通过自治区农牧厅网站、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平台、微信等媒介,对《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二是全力做好《办法》的答疑解惑工作。对各级农牧系统从事兽医实验室管理的人员就《办法》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帮助相关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内容和要求,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兽医局 

新城区农牧水利局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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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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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0-25 15:55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农牧水利局

为统筹解决当前我区动物疫病防控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兽医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要求,加快推进我区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兽医实验室的建设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自治区农牧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依据和背景

1.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国家法律法规。

2.近年来自治区各地兽医实验室快速发展,以及实验室管理运行不规范问题频发,存在一定生物安全隐患。

3.为加强对自治区内各类兽医实验室在建设、运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有效的规范和要求,进一步提升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和动物疫病防控水平,促进我区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

二、《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框架,共分七章三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提出了制定依据、涵盖范围、有限期限、职能监管、生物安全、疫病检测等。

第二章建设要求,对兽医实验室的选址和生物安全防护级别要求等作出要求。

第三章运行管理,规定了兽医实验室建立应满足的各项制度、仪器设备需求、样本的采集运输要求、检验/检测报告发放制制度、档案管理、菌(毒)种保存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包括监管部门职责和兽医实验室主体责任。

第五章保障措施,涵盖了加强组织领导、资金支持、考核培训。

第六章备案管理,包括兽医实验室备案登记和备案程序。

第七章附则,解释主体为自治区农牧厅,试行文件作废,开始施行时间为印发之日起。

三、《办法》的主要作用和特点

(一)明确了各类兽医实验室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所需达到的条件,严禁超范围采集病料和做相关研究。

(二)明确了兽医实验室运行过程中样本的采集保存、档案管理、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的标准规章制度。

(三)规范了兽医实验室检测结果报送和属地管理责任。

(四)规范了兽医实验室的备案管理和实验人员培训上岗。

四、《办法》施行时间及贯彻落实

《办法》2024年10月25日起施行。一是积极开展《办法》的宣传工作。通过自治区农牧厅网站、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平台、微信等媒介,对《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二是全力做好《办法》的答疑解惑工作。对各级农牧系统从事兽医实验室管理的人员就《办法》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帮助相关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内容和要求,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兽医局 

新城区农牧水利局转载 

附件:

政策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社会化服务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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