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 区委
人大 人大
政府 政府
政协 政协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登录 / 注册
长辈版
暖心专区
无障碍模式
集约化站群 集约化站群

旗县区

  • 土默特左旗
  • 托克托县
  • 和林县
  • 清水河县
  • 武川县
  • 新城区
  • 回民区
  • 玉泉区
  • 赛罕区

委办局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局
  • 科学技术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局
  • 民政局
  • 司法局
  • 财政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自然资源局
  • 生态环境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交通运输局
  • 水务局
  • 农牧局
  • 商务局
  • 文化旅游广电局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应急管理局
  • 审计局
  • 外事办公室
  •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医疗保障局
  • 信访局
  • 市城市管理局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开发区

  • 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和林格尔新区

其他

  • 呼和浩特市地铁
  • 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蒙古文版蒙古文版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搜本站
  • 搜本站
  • 搜平台
退出长辈版
  • 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发布
  • 走进新城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22-09-12 16:42 点击量点击量:
来源来源:财政局
字体:[ 大 中 小 ]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调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环〔2022〕26号)。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共包括七章50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包括实施办法制定的依据、专项资金的定义和管理使用原则,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明确了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湿地等生态保护等3个方面的使用范围。

第三章,资金分配。明确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结合的办法分配。

第四章,预算下达。明确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下达流程和要求。

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明确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绩效管理要求。

第六章,预算执行和监督。明确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要求。

第七章,附则。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问题解答

1.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具体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资金使用范围概括为三大方面、十一小项、两特殊、一不得: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湿地等生态保护三大方面;用于天然林保护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规模化防沙治沙试点、湿地保护修复、林业防灾减灾、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及林业科技推广示范等十一小项;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和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补助经费两项经费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安排;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2.《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调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环〔2022〕26号)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有何调整?

答:一是中央财政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安排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用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督查激励的通报中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成效明显的盟市、旗县给予一次性奖励。二是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出从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调整至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3.本实施办法适用期限及适用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本实施办法实施期限至2022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本实施办法用于指导各盟市、旗县(市、区)规范使用、管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本级预算单位、内蒙古森工集团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4.是否属于直达资金?

答:截至目前,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森林资源管护资金纳入直达资金范围,实行直达管理。

5.是否涵盖试点资金?

答:2020年起,中央财政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下达三次试点项目资金,分别为规模化防沙治沙试点补助和国土绿化试点补助,2021年、2022年,我区通过竞争性评审,我区共获3.5亿元补助,用于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

四、政策解读员及咨询电话

如对本实施办法有不理解之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具体咨询。

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刘凯,0471-4192112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规划财务处:高阳 0471-3385306

(工作日9:00-12:00,14:30-17:00)。

新城区财政局娜迷雅转载自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附件下载:
打印
分享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文件

中国政府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新城区政府机构
其他组织机构
  1. 新城区人大
  2. 新城区政协
呼和浩特市旗县区
  1. 土左旗
  2. 托克托县
  3. 和林县
  4. 清水河县
  5. 武川县
  6. 回民区
  7. 玉泉区
  8. 赛罕区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网站地图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主办: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承办: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蒙ICP备09004058号-3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20001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346号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346号
积分查询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E-mail:xcwl605@163.com 网站技术维护电话:0471-6218605  
大美新城

新城发布

大美新城

大美新城

清风新城

清风新城

云上新城APP

无障碍模式 长者模式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政府
搜本站
  • 搜本站
  • 搜平台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政府
  • 政务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发布

  • 走进新城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9-12 16:42点击量:

来源: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调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环〔2022〕26号)。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共包括七章50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包括实施办法制定的依据、专项资金的定义和管理使用原则,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明确了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湿地等生态保护等3个方面的使用范围。

第三章,资金分配。明确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结合的办法分配。

第四章,预算下达。明确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下达流程和要求。

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明确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绩效管理要求。

第六章,预算执行和监督。明确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要求。

第七章,附则。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问题解答

1.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具体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资金使用范围概括为三大方面、十一小项、两特殊、一不得: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湿地等生态保护三大方面;用于天然林保护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规模化防沙治沙试点、湿地保护修复、林业防灾减灾、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及林业科技推广示范等十一小项;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和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补助经费两项经费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安排;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2.《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调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环〔2022〕26号)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有何调整?

答:一是中央财政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安排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用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督查激励的通报中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成效明显的盟市、旗县给予一次性奖励。二是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出从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调整至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3.本实施办法适用期限及适用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本实施办法实施期限至2022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本实施办法用于指导各盟市、旗县(市、区)规范使用、管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本级预算单位、内蒙古森工集团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4.是否属于直达资金?

答:截至目前,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森林资源管护资金纳入直达资金范围,实行直达管理。

5.是否涵盖试点资金?

答:2020年起,中央财政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下达三次试点项目资金,分别为规模化防沙治沙试点补助和国土绿化试点补助,2021年、2022年,我区通过竞争性评审,我区共获3.5亿元补助,用于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

四、政策解读员及咨询电话

如对本实施办法有不理解之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具体咨询。

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刘凯,0471-4192112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规划财务处:高阳 0471-3385306

(工作日9:00-12:00,14:30-17:00)。

新城区财政局娜迷雅转载自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附件:

政策文件

主办: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蒙ICP备09004058号-3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20001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346号

党政机关 政府找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