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02011524643A-020502-2021-00012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 \ 优抚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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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8-24 | 公文时效 |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
现将《新城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8月24日
新城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关于困难退役军人建立困难帮扶援助机制的要求,帮助解决我区退役军人在生活、医疗、教育、就业、创业等方面的特殊困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文件精神,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立足帮助退役军人摆脱困境,加快建立突出协同性、体现优待性、注重时效性、调动积极性的工作新机制,不断提高救急济难水平,增强困难退役军人安全感、获得感和荣誉感,为保障他们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条 专项资金账户管理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规范使用、公开透明、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援助原则
第三条 对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重残重病、旧伤复发、长期失业或遭受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立足济难解困,给予及时帮扶援助。
第四条 体现尊崇优待。充分体现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的牺牲贡献,对其面临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第五条 立足退役军人特点诉求,结合管理服务需要,创新方式方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
第三章 援助对象
第六条 具有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户籍的:
(一)退役军人(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或士兵);
(二)领取定期补助的“三属”;
(三)户籍在辖区内的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援助:
(一)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法定赡(抚、扶)养人具有赡(抚、扶)养能力,而不履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
(三)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四)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六)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新城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上,家庭成员中有精神类疾病但已享受医保或已享受其它援助政策的;
(七)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八)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已享受《新城区城市特殊人群援助管理办法》的人员不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章 帮扶援助情形
第八条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三属”在充分享受社会援助政策的同时,对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三属”等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五章 帮扶援助方式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应当根据帮扶援助标准和对象基本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一)提供资金援助。按照专款专用、科学公正、加强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便捷、足额。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提供实物援助。包括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资料,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
(三)提供社会化服务援助。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第六章 帮扶援助标准
第十条 援助对象因患普通疾病、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或长期失业、家庭支出突然增大及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在获得各种赔偿、援助和帮扶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在一个年度内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每月或季度发放,年度总额2400元整,帮助其渡过难关。每个地区每年原则上不超5户。(帮扶援助标准参照《新城区城市特殊人群援助管理办法》,援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金额。)
第十一条 援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卫生部门认定病种)或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外出务工、家庭突遭重大变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生活陷入困境且无医疗保险的,各地区根据其支出实际情况,年度内可给予3000-8000元帮扶援助,每个地区每年原则上不超5户。(帮扶援助标准参照《新城区城市特殊人群援助管理办法》,援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金额。)
第七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帮扶援助标准的人群,需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退役军人应急援助申请表》一份;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退役证、现役军人证件、伤残军人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三)申请重大疾病类救助的,另需提供:
1.普通疾病、重大疾病需提供病历、诊断书、收据及各类支出明细各一份;
2.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需提供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医院原受伤部位的诊断书、收据及各类支出明细各一份;
(四)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民事赔偿原因申请援助,应另行提供:
1.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方不予援助)或司法部门证明一份;
2.造成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残疾证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一份;
(五)申请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类救助的,另需提供:
1.因遇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直接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说明;
2.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书;
3.低保户、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关证件(证明)资料(已享受相关待遇的提供)等复印件各一份。
(六)上述原因之外的事项需提供正式公立机构的证明、结算清单及凭据等材料;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
以上所需的复印件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核对完毕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第十三条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严格执行个人申请、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及公示、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发放帮扶援助资金,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程序,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申请受理。援助范围内的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对符合条件且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包括公示期3天)。
第十五条 审批。对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对象,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完成帮扶援助程序。
第十六条 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将申请人所提供材料及帮扶援助资金发放凭证复印件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存档。
第十七条 对于申请人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经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研究认定,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是否对其进行临时援助。
第十八条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初审、公示、审批、发放、公开、备案等程序。
第十九条 对急难特殊事件的援助,各地区采取“一事一议”办法集体研究解决,在最短时间内实施援助。
第二十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制定规范流程、公开管理等各项制度,负责指导监督实施全过程,确保帮扶援助公开透明。保合少镇、各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送本季度帮扶援助统计报表;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全年帮扶援助和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适时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严格遵守专款专用原则,要根据帮扶援助对象实际情况给予援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优亲厚友。同时要将帮扶援助情况作为“居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按要求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资金预算,作为保合少镇、各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专项资金,经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拨付资金。每年按照各地区5万元下拨,剩余5万元资金留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备用资金,用于资金有缺口的地区调剂使用,资金不足的地区及时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请款,确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得到及时帮扶援助。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负责帮扶援助资金预算、决算编制。要设立专账与其它社会援助资金严格区分,确保专款专用。对专项帮扶援助资金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年帮扶援助资金有结余的地区,按照财经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帮扶援助资金各地区要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进行及时发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配合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依法依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申请人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由负责审批单位取消救助资格,追回救助资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关于重大疾病的说明;
2.退役军人困难援助申请表。
附件1
关于重大疾病的说明
重大疾病是指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所规定的25类重大疾病,具体包括: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腔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腔或开腹手术。
附件2:
退役军人困难援助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 年月 |
|||||||||||
文化程度 |
婚姻 状况 |
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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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 |
退役军人( ) 其他优抚对象( ) | |||||||||||||
工作单位 |
是否属于低保户、 特困人员 |
是( ) 否( ) | ||||||||||||
家庭住址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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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收入 |
申请援助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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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援助金额(元) |
其他已帮扶援助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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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自述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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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和所述情况属实,如与事实不符愿承担一切 法律责任。 |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上述内容由申请人填写 | ||||||||||||||
实际援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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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退役军 人服务站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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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 |||||||||||||
街道退役军 人服务站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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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 |||||||||||||
备注: 1.援助类型分为重大疾病或普通疾病、下岗失业人员、突发变故或其他特殊情况四种类型。 2.此表一式三份,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一份备案。 | ||||||||||||||
索 引 号 | 11150102011524643A-020502-2021-0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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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 \ 优抚安置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8-24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0-08-24 09:00点击量: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
现将《新城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8月24日
新城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关于困难退役军人建立困难帮扶援助机制的要求,帮助解决我区退役军人在生活、医疗、教育、就业、创业等方面的特殊困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文件精神,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立足帮助退役军人摆脱困境,加快建立突出协同性、体现优待性、注重时效性、调动积极性的工作新机制,不断提高救急济难水平,增强困难退役军人安全感、获得感和荣誉感,为保障他们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条 专项资金账户管理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规范使用、公开透明、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援助原则
第三条 对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重残重病、旧伤复发、长期失业或遭受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立足济难解困,给予及时帮扶援助。
第四条 体现尊崇优待。充分体现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的牺牲贡献,对其面临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第五条 立足退役军人特点诉求,结合管理服务需要,创新方式方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
第三章 援助对象
第六条 具有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户籍的:
(一)退役军人(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或士兵);
(二)领取定期补助的“三属”;
(三)户籍在辖区内的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援助:
(一)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法定赡(抚、扶)养人具有赡(抚、扶)养能力,而不履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
(三)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四)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六)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新城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上,家庭成员中有精神类疾病但已享受医保或已享受其它援助政策的;
(七)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八)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已享受《新城区城市特殊人群援助管理办法》的人员不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章 帮扶援助情形
第八条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三属”在充分享受社会援助政策的同时,对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三属”等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五章 帮扶援助方式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应当根据帮扶援助标准和对象基本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一)提供资金援助。按照专款专用、科学公正、加强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便捷、足额。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提供实物援助。包括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资料,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
(三)提供社会化服务援助。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第六章 帮扶援助标准
第十条 援助对象因患普通疾病、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或长期失业、家庭支出突然增大及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在获得各种赔偿、援助和帮扶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在一个年度内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每月或季度发放,年度总额2400元整,帮助其渡过难关。每个地区每年原则上不超5户。(帮扶援助标准参照《新城区城市特殊人群援助管理办法》,援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金额。)
第十一条 援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卫生部门认定病种)或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外出务工、家庭突遭重大变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生活陷入困境且无医疗保险的,各地区根据其支出实际情况,年度内可给予3000-8000元帮扶援助,每个地区每年原则上不超5户。(帮扶援助标准参照《新城区城市特殊人群援助管理办法》,援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金额。)
第七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帮扶援助标准的人群,需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退役军人应急援助申请表》一份;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退役证、现役军人证件、伤残军人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三)申请重大疾病类救助的,另需提供:
1.普通疾病、重大疾病需提供病历、诊断书、收据及各类支出明细各一份;
2.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需提供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医院原受伤部位的诊断书、收据及各类支出明细各一份;
(四)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民事赔偿原因申请援助,应另行提供:
1.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方不予援助)或司法部门证明一份;
2.造成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残疾证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一份;
(五)申请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类救助的,另需提供:
1.因遇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直接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说明;
2.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书;
3.低保户、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关证件(证明)资料(已享受相关待遇的提供)等复印件各一份。
(六)上述原因之外的事项需提供正式公立机构的证明、结算清单及凭据等材料;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
以上所需的复印件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核对完毕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第十三条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严格执行个人申请、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及公示、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发放帮扶援助资金,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程序,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申请受理。援助范围内的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对符合条件且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包括公示期3天)。
第十五条 审批。对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对象,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完成帮扶援助程序。
第十六条 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将申请人所提供材料及帮扶援助资金发放凭证复印件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存档。
第十七条 对于申请人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经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研究认定,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是否对其进行临时援助。
第十八条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初审、公示、审批、发放、公开、备案等程序。
第十九条 对急难特殊事件的援助,各地区采取“一事一议”办法集体研究解决,在最短时间内实施援助。
第二十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制定规范流程、公开管理等各项制度,负责指导监督实施全过程,确保帮扶援助公开透明。保合少镇、各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送本季度帮扶援助统计报表;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全年帮扶援助和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适时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严格遵守专款专用原则,要根据帮扶援助对象实际情况给予援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优亲厚友。同时要将帮扶援助情况作为“居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按要求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资金预算,作为保合少镇、各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专项资金,经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拨付资金。每年按照各地区5万元下拨,剩余5万元资金留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备用资金,用于资金有缺口的地区调剂使用,资金不足的地区及时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请款,确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得到及时帮扶援助。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负责帮扶援助资金预算、决算编制。要设立专账与其它社会援助资金严格区分,确保专款专用。对专项帮扶援助资金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年帮扶援助资金有结余的地区,按照财经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帮扶援助资金各地区要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进行及时发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配合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依法依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申请人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由负责审批单位取消救助资格,追回救助资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关于重大疾病的说明;
2.退役军人困难援助申请表。
附件1
关于重大疾病的说明
重大疾病是指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所规定的25类重大疾病,具体包括: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腔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腔或开腹手术。
附件2:
退役军人困难援助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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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婚姻 状况 |
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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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 |
退役军人( ) 其他优抚对象( ) | |||||||||||||
工作单位 |
是否属于低保户、 特困人员 |
是( ) 否( ) | ||||||||||||
家庭住址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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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收入 |
申请援助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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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援助金额(元) |
其他已帮扶援助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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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自述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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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和所述情况属实,如与事实不符愿承担一切 法律责任。 |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上述内容由申请人填写 | ||||||||||||||
实际援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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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退役军 人服务站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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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 |||||||||||||
街道退役军 人服务站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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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 |||||||||||||
备注: 1.援助类型分为重大疾病或普通疾病、下岗失业人员、突发变故或其他特殊情况四种类型。 2.此表一式三份,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一份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