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1007201904711):
你公司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华侨新村项目建设中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叁拾万元人民币(小写¥300000)的行政处罚。
因本局采用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住建罚先告字〔2025〕第0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住建罚听告字〔2025〕第010号)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股(地址:新城区新华大街130号城建环保大厦住建局401室;电话:0471-6213534 )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你公司有举行听证、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9日
(Mac用户使用Command+S保存)
发布日期:2025-12-09 09:59点击量:
来源: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1007201904711):
你公司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华侨新村项目建设中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叁拾万元人民币(小写¥300000)的行政处罚。
因本局采用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住建罚先告字〔2025〕第0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住建罚听告字〔2025〕第010号)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股(地址:新城区新华大街130号城建环保大厦住建局401室;电话:0471-6213534 )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你公司有举行听证、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