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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02011524643A/2024-0004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0-11 公文时效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23-10-24 18:25 点击量点击量:
来源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大 中 小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住房工作的最新决策部署,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按照自治区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建房[2023]115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

2023年10月11日

呼和浩特市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方案

为了进一步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推动房地产业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建房﹝2023﹞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房地产市场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统筹发挥土地、规划、建设、金融、税收等方面政策工具效能,试点开展商品房现房销售,逐渐转变房地产开发方式,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平稳健康发展。

二、试点目标

通过现房销售试点,探索形成具备现房销售的配套政策体系,为全面实施现房销售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切实解决现行预售制融资功能过强,预售商品房不对板、虚假宣传、逾期交付等突出问题,为商品房销售由预售制度向现房销售平稳过渡探索积累经验。

三、试点范围及时间

2023年10月—2024年12月,市区内挂牌出让的商品房地块或已出让未开工的商品房地块中选择不低于2宗地块开展试点;试点时间,自2023年10月至2026年12月。

四、组织机构

为了使现房销售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呼和浩特市现房销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付金在  副市长

副组长:要喜平  副秘书长

成  员:

海  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局长

王永亮  市自然资源局  局长

郭文广  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  主任

韩权芬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局长

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海鹰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李刚副局长兼任。负责现房销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整理需会议研究的议题及会议材料;协调相关部门,推动试点工作;归纳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

五、配套政策及责任分工

为了使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明确现房销售的出让条件。试点项目在土地出让时,经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认定,将施行现房销售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公告,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使土地竞拍人提前准备,合理竞价。选择毛坯现房销售(绿色建筑达到基本级或基本级以上标准)的试点项目原则上应自开工建设起2年内完成建设并销售,选择精装修现房销售的试点项目原则上应自开工建设起3年内完成建设并销售。(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市住建局)

(二)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土地挂牌时必须达到净地条件,在土地出让时按出让最低价的20%缴纳土地竞买保证金;签订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剩余价款2年内缴清。(责任部门: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市自然资源局)

(三)合理确定宗地内商业用地面积。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在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前提下,可以按照小于5%的比例配套商业建筑面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四)加快审批流程。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容缺土地《不动产登记证》出具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相关部门要在质量安全监管、消防验收、人防、规划、城建档案等手续办理上要靠前服务,工程竣工后,各部门在收到企业办理验收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安全监管、消防验收、人防、规划、城建档案等使用意见(或验收报告等)。(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档案馆)

(五)免于配建公租房。试点项目可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且不需缴纳配建资金。(市住建局)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现房销售是房地产市场的重大改革,需要相关部门统一思想,共同推动。土地收储、自然资源、税务、金融、审批、住建等部门要提高认识,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协调配合,出台更加便捷、高效、优惠的支持政策。

(二)强化服务指导。试点项目所在地政府,市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试点项目的指导服务,强化分类指导,尊重首创精神,健全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允许进行差别化探索,切实做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发现问题及时纠偏,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

(三) 销售时间节点。现房销售试点项目,取得竣工备案表和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完成初始登记后,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后即可入市销售。为了便于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现房销售项目仍需网签备案。

(四)小区内配建设施同时交付。试点项目规划许可中配建的幼儿园、养老设施、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

(五)探索联合开发模式。鼓励开发企业探索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项目建筑施工总包企业参与的联合开发模式。

(六)新型建造方式。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实现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不断提升施工效率和工程质量。推进装配化装修方式在试点项目中的应用,缩短工期,提高试点项目开发经营效率。

(七)加强现房销售监管。健全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和销售合同备案制度;探索现房销售资金的监管模式,保障土地出让款、配套费等税费按期足额缴纳;严厉打击违规销售等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八)试点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统筹组织好施工期间各环节的衔接,提前做好物业承接查验及备案工作,为销售做好前期准备。

(九)加强舆论引导。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密切关注动态,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转载自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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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02011524643A/2024-0004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0-11
公文时效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24 18:25点击量: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住房工作的最新决策部署,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按照自治区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建房[2023]115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

2023年10月11日

呼和浩特市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方案

为了进一步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推动房地产业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建房﹝2023﹞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房地产市场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统筹发挥土地、规划、建设、金融、税收等方面政策工具效能,试点开展商品房现房销售,逐渐转变房地产开发方式,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平稳健康发展。

二、试点目标

通过现房销售试点,探索形成具备现房销售的配套政策体系,为全面实施现房销售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切实解决现行预售制融资功能过强,预售商品房不对板、虚假宣传、逾期交付等突出问题,为商品房销售由预售制度向现房销售平稳过渡探索积累经验。

三、试点范围及时间

2023年10月—2024年12月,市区内挂牌出让的商品房地块或已出让未开工的商品房地块中选择不低于2宗地块开展试点;试点时间,自2023年10月至2026年12月。

四、组织机构

为了使现房销售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呼和浩特市现房销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付金在  副市长

副组长:要喜平  副秘书长

成  员:

海  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局长

王永亮  市自然资源局  局长

郭文广  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  主任

韩权芬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局长

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海鹰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李刚副局长兼任。负责现房销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整理需会议研究的议题及会议材料;协调相关部门,推动试点工作;归纳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

五、配套政策及责任分工

为了使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明确现房销售的出让条件。试点项目在土地出让时,经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认定,将施行现房销售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公告,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使土地竞拍人提前准备,合理竞价。选择毛坯现房销售(绿色建筑达到基本级或基本级以上标准)的试点项目原则上应自开工建设起2年内完成建设并销售,选择精装修现房销售的试点项目原则上应自开工建设起3年内完成建设并销售。(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市住建局)

(二)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土地挂牌时必须达到净地条件,在土地出让时按出让最低价的20%缴纳土地竞买保证金;签订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剩余价款2年内缴清。(责任部门: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市自然资源局)

(三)合理确定宗地内商业用地面积。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在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前提下,可以按照小于5%的比例配套商业建筑面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四)加快审批流程。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容缺土地《不动产登记证》出具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相关部门要在质量安全监管、消防验收、人防、规划、城建档案等手续办理上要靠前服务,工程竣工后,各部门在收到企业办理验收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安全监管、消防验收、人防、规划、城建档案等使用意见(或验收报告等)。(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档案馆)

(五)免于配建公租房。试点项目可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且不需缴纳配建资金。(市住建局)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现房销售是房地产市场的重大改革,需要相关部门统一思想,共同推动。土地收储、自然资源、税务、金融、审批、住建等部门要提高认识,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协调配合,出台更加便捷、高效、优惠的支持政策。

(二)强化服务指导。试点项目所在地政府,市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试点项目的指导服务,强化分类指导,尊重首创精神,健全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允许进行差别化探索,切实做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发现问题及时纠偏,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

(三) 销售时间节点。现房销售试点项目,取得竣工备案表和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完成初始登记后,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后即可入市销售。为了便于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现房销售项目仍需网签备案。

(四)小区内配建设施同时交付。试点项目规划许可中配建的幼儿园、养老设施、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

(五)探索联合开发模式。鼓励开发企业探索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项目建筑施工总包企业参与的联合开发模式。

(六)新型建造方式。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实现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不断提升施工效率和工程质量。推进装配化装修方式在试点项目中的应用,缩短工期,提高试点项目开发经营效率。

(七)加强现房销售监管。健全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和销售合同备案制度;探索现房销售资金的监管模式,保障土地出让款、配套费等税费按期足额缴纳;严厉打击违规销售等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八)试点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统筹组织好施工期间各环节的衔接,提前做好物业承接查验及备案工作,为销售做好前期准备。

(九)加强舆论引导。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密切关注动态,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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