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 区委
人大 人大
政府 政府
政协 政协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登录 / 注册
长辈版
暖心专区
无障碍模式
集约化站群 集约化站群

旗县区

  • 土默特左旗
  • 托克托县
  • 和林县
  • 清水河县
  • 武川县
  • 新城区
  • 回民区
  • 玉泉区
  • 赛罕区

委办局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局
  • 科学技术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局
  • 民政局
  • 司法局
  • 财政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自然资源局
  • 生态环境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交通运输局
  • 水务局
  • 农牧局
  • 商务局
  • 文化旅游广电局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应急管理局
  • 审计局
  • 外事办公室
  •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医疗保障局
  • 信访局
  • 市城市管理局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开发区

  • 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和林格尔新区

其他

  • 呼和浩特市地铁
  • 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蒙古文版蒙古文版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搜本站
  • 搜本站
  • 搜平台
退出长辈版
  • 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发布
  • 走进新城
当前位置: 首页 - 区政府组成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部门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部门文件 - 政策文件
索 引 号 11150102011524643A/2023-0000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6-28 公文时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23-07-05 16:18 点击量点击量:
来源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大 中 小 ]

各旗县区住建局、和林新区规划建设局,呼房中协、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事中事后管理,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主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

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在我市从事为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租赁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的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住建部门登记备案(在市四区范围内经营的到市住建局登记备案,在旗县及和林新区经营的到当地住建部门登记备案),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码》后,方可在备案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码》应张贴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方便消费者了解企业备案信息,进行监督和服务意向选择。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 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

3.房地产经纪人员证书(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和《实名登记卡》);

4.经营场所证明(属于机构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属于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5.劳动合同;

6.经纪从业人员身份证。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备案,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开展房地产经纪相关业务。

1.不符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条件;

2.存在不良征信的;

3.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正在整改期间的;

4.被委托人投诉存在房地产经纪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且调查属实尚未解决的。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年审制度

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取得备案后一年内,提前30日内,办理备案年审。

二、全面推行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并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单独承办经纪服务业务的门店至少有一名从业人员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两名从业人员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书。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使用自治区住建厅《房地产经纪服务(示范文本)》,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三)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当佩戴实名登记的工作牌、信息卡,公示从业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未备案或虽已备案但是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备案登记。未办理年审或年审超期的,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年审登记,换发《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码》。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符合备案条件、材料齐全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和年审信息,通过呼和浩特市住建局官网、呼房中协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以及其他媒体进行公示。

(三)各旗县区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常态化开展市场检查。加快健全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经备案和年审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由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同时把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四)市四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和年审办理地点:市房产交易中心办事大厅314办公室。


联 系 人:杨海东

联系方式::0471--6201500


2023年6月28日

附件下载:
文件下载
打印
分享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解读

中国政府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新城区政府机构
其他组织机构
  1. 新城区人大
  2. 新城区政协
呼和浩特市旗县区
  1. 土左旗
  2. 托克托县
  3. 和林县
  4. 清水河县
  5. 武川县
  6. 回民区
  7. 玉泉区
  8. 赛罕区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网站地图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主办: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承办: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蒙ICP备09004058号-3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20001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346号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346号
积分查询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E-mail:xcwl605@163.com 网站技术维护电话:0471-6218605  
大美新城

新城发布

大美新城

大美新城

清风新城

清风新城

云上新城APP

无障碍模式 长者模式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政府
搜本站
  • 搜本站
  • 搜平台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政府
  • 政务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发布

  • 走进新城

当前位置: 首页 - 区政府组成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部门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部门文件 - 政策文件
索 引 号 11150102011524643A/2023-0000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6-28
公文时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05 16:18点击量: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旗县区住建局、和林新区规划建设局,呼房中协、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事中事后管理,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主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

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在我市从事为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租赁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的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住建部门登记备案(在市四区范围内经营的到市住建局登记备案,在旗县及和林新区经营的到当地住建部门登记备案),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码》后,方可在备案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码》应张贴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方便消费者了解企业备案信息,进行监督和服务意向选择。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 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

3.房地产经纪人员证书(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和《实名登记卡》);

4.经营场所证明(属于机构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属于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5.劳动合同;

6.经纪从业人员身份证。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备案,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开展房地产经纪相关业务。

1.不符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条件;

2.存在不良征信的;

3.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正在整改期间的;

4.被委托人投诉存在房地产经纪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且调查属实尚未解决的。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年审制度

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取得备案后一年内,提前30日内,办理备案年审。

二、全面推行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并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单独承办经纪服务业务的门店至少有一名从业人员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两名从业人员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书。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使用自治区住建厅《房地产经纪服务(示范文本)》,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三)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当佩戴实名登记的工作牌、信息卡,公示从业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未备案或虽已备案但是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备案登记。未办理年审或年审超期的,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年审登记,换发《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码》。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符合备案条件、材料齐全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和年审信息,通过呼和浩特市住建局官网、呼房中协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以及其他媒体进行公示。

(三)各旗县区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常态化开展市场检查。加快健全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经备案和年审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由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同时把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四)市四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和年审办理地点:市房产交易中心办事大厅314办公室。


联 系 人:杨海东

联系方式::0471--6201500


2023年6月28日

附件:
文件下载

政策解读

主办: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蒙ICP备09004058号-3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20001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346号

党政机关 政府找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