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102011524643A/2026-0034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
| 发文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9-26 | 公文时效 |
为了确保征收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周边区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成吉思汗东街新城区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时间
(一)征收范围:新建成吉思汗东街新城区段(罗家营路至赛罕区行政边界)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
(二)征收时间:见征收公告
二、补偿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征收补偿标准:
1.被征收土地价值补偿:依据被征收土地权属证明载明的用途和面积,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推选或摇号选定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
2.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依据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面积,按照重置成本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推选或摇号选定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
3.搬迁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对搬迁费补偿标准不接受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据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搬迁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3%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据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5.装修补偿:根据房屋装修的年限和装修标准等因素,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据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对附属物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6.附属物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据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对附属物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7.奖励政策: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奖励。
三、附则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资料移交征收部门统一注销,并于7日内搬迁完毕,将房屋移交。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其配套的水、电、暖、气等设施,因擅自拆除而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损失,甚至导致安全事故,将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被征收人采取伪造或虚构手段(被抵押、已出租、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房产等)骗取征收补偿款的;胁迫、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阻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为确保该征收项目顺利进行,被征收人要以大局为重,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对无故不搬迁,超标准要价,故意刁难征收工作人员,逾期不签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政府下达征收补偿决定。对不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政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征收工作人员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一经发现将由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2025年9月26日
| 索 引 号 | 11150102011524643A/2026-00342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9-26 |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5-09-26 11:45点击量:
来源:政府办公室
为了确保征收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周边区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成吉思汗东街新城区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时间
(一)征收范围:新建成吉思汗东街新城区段(罗家营路至赛罕区行政边界)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
(二)征收时间:见征收公告
二、补偿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征收补偿标准:
1.被征收土地价值补偿:依据被征收土地权属证明载明的用途和面积,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推选或摇号选定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
2.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依据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面积,按照重置成本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推选或摇号选定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
3.搬迁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对搬迁费补偿标准不接受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据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搬迁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3%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据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5.装修补偿:根据房屋装修的年限和装修标准等因素,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据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对附属物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6.附属物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据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对附属物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7.奖励政策: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奖励。
三、附则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资料移交征收部门统一注销,并于7日内搬迁完毕,将房屋移交。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其配套的水、电、暖、气等设施,因擅自拆除而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损失,甚至导致安全事故,将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被征收人采取伪造或虚构手段(被抵押、已出租、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房产等)骗取征收补偿款的;胁迫、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阻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为确保该征收项目顺利进行,被征收人要以大局为重,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对无故不搬迁,超标准要价,故意刁难征收工作人员,逾期不签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政府下达征收补偿决定。对不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政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征收工作人员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一经发现将由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