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02011524643A/2024-0177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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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4-02 | 公文时效 |
呼和浩特科技城经济开发区、区属各相关部门:
根据《呼和浩特市支持首府科技城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呼政发〔2023〕31号)文件精神,我区制定了《呼和浩特科技城经济开发区产业项目准入标准及监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4年4月2日
呼和浩特科技城经济开发区产业项目准入标准及监管措施
根据《呼和浩特市支持首府科技城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结合科技城经济开发区发展实际,制订呼和浩特科技城经济开发区产业项目准入标准及监管措施。
第一条本标准及监管措施适用于呼和浩特科技城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用地产业项目。
第二条呼和浩特科技城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所有引进的供地产业项目必须实行准入管理。
第三条项目引进必须符合呼和浩特科技城经济开发区的项目准入标准,项目布局必须符合呼和浩特科技城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呼和浩特科技城经济开发区产业项目供地出让底价分为评估法和成本法计算确定,其中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采用成本法确定出让底价:
(一)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研发及中试、研发结算总部、生物科技、新能源环保、数字经济、大数据算力、智能制造、新材料、产业综合体等产业要求。
(二)投资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或亩均税收或产值营收不低于附表所列数额的150%。(具体数额详见附表)
第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企业竞得产业用地,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与新城区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或《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约定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产业类型、投产时间、投资强度、节能环保、产出强度、财政贡献强度等相关经济指标,明确违约责任和退出条款。
第六条 用地单位在土地成交后与呼和浩特科技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再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呼和浩特科技城经济开发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并开展达产验收工作。
第七条 项目逾期仍未通过达产验收的或验收后经济指标不达标的,不得进行分割转让和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可以按照投资协议亩均税收指标补足(五年)差额后办理产权及产权转让手续;项目未按《项目投资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按时开工建设或投资强度不达标准的,缴纳违约金并按照项目履约监管协议进行整改。无法整改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已经建成的建筑,政府优先按照重置价予以收回。
第八条呼和浩特科技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用地主体进行日常监管,对入驻企业统一进行登记,定期统计整理入驻企业的产业、财政贡献、R&D投入、知识产权、综合能耗等情况,并对项目达产指标进行考核。
附件:
经济指标 产业类别 |
投资强度(万元/亩/年) |
亩均税收(万元/亩/年) |
亩均产值(万元/亩/年) |
亩均营收(万元/亩/年) |
高技术服务业 |
320 |
18 |
300 | |
新一代通信技术、数字经济 |
350 |
15 |
350 | |
生物科技 |
320 |
12 |
350 | |
高端装备智造及新能源 |
400 |
12 |
450 |
索 引 号 | 11150102011524643A/2024-017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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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4-02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4-04-04 14:45点击量:
来源:政府办公室
呼和浩特科技城经济开发区、区属各相关部门:
根据《呼和浩特市支持首府科技城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呼政发〔2023〕31号)文件精神,我区制定了《呼和浩特科技城经济开发区产业项目准入标准及监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4年4月2日
呼和浩特科技城经济开发区产业项目准入标准及监管措施
根据《呼和浩特市支持首府科技城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结合科技城经济开发区发展实际,制订呼和浩特科技城经济开发区产业项目准入标准及监管措施。
第一条本标准及监管措施适用于呼和浩特科技城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用地产业项目。
第二条呼和浩特科技城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所有引进的供地产业项目必须实行准入管理。
第三条项目引进必须符合呼和浩特科技城经济开发区的项目准入标准,项目布局必须符合呼和浩特科技城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呼和浩特科技城经济开发区产业项目供地出让底价分为评估法和成本法计算确定,其中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采用成本法确定出让底价:
(一)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研发及中试、研发结算总部、生物科技、新能源环保、数字经济、大数据算力、智能制造、新材料、产业综合体等产业要求。
(二)投资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或亩均税收或产值营收不低于附表所列数额的150%。(具体数额详见附表)
第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企业竞得产业用地,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与新城区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或《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约定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产业类型、投产时间、投资强度、节能环保、产出强度、财政贡献强度等相关经济指标,明确违约责任和退出条款。
第六条 用地单位在土地成交后与呼和浩特科技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再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呼和浩特科技城经济开发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并开展达产验收工作。
第七条 项目逾期仍未通过达产验收的或验收后经济指标不达标的,不得进行分割转让和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可以按照投资协议亩均税收指标补足(五年)差额后办理产权及产权转让手续;项目未按《项目投资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按时开工建设或投资强度不达标准的,缴纳违约金并按照项目履约监管协议进行整改。无法整改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已经建成的建筑,政府优先按照重置价予以收回。
第八条呼和浩特科技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用地主体进行日常监管,对入驻企业统一进行登记,定期统计整理入驻企业的产业、财政贡献、R&D投入、知识产权、综合能耗等情况,并对项目达产指标进行考核。
附件:
经济指标 产业类别 |
投资强度(万元/亩/年) |
亩均税收(万元/亩/年) |
亩均产值(万元/亩/年) |
亩均营收(万元/亩/年) |
高技术服务业 |
320 |
18 |
300 | |
新一代通信技术、数字经济 |
350 |
15 |
350 | |
生物科技 |
320 |
12 |
350 | |
高端装备智造及新能源 |
400 |
12 |
4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