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 区委
人大 人大
政府 政府
政协 政协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登录 / 注册
长辈版
暖心专区
无障碍模式
集约化站群 集约化站群

旗县区

  • 土默特左旗
  • 托克托县
  • 和林县
  • 清水河县
  • 武川县
  • 新城区
  • 回民区
  • 玉泉区
  • 赛罕区

委办局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局
  • 科学技术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局
  • 民政局
  • 司法局
  • 财政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自然资源局
  • 生态环境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交通运输局
  • 水务局
  • 农牧局
  • 商务局
  • 文化旅游广电局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应急管理局
  • 审计局
  • 外事办公室
  •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医疗保障局
  • 信访局
  • 市城市管理局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开发区

  • 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和林格尔新区

其他

  • 呼和浩特市地铁
  • 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蒙古文版蒙古文版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搜本站
  • 搜本站
  • 搜平台
退出长辈版
  • 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发布
  • 走进新城
当前位置: 首页 - 区政府组成部门 - 医疗保障局 - 部门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部门文件 - 政策文件
索 引 号 11150102011524643A/2025-00578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构 医疗保障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3-24 公文时效
【转发】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25-03-24 10:31 点击量点击量:
来源来源:医疗保障局
字体:[ 大 中 小 ]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药采中心、核定中心,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参保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提升我市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水平,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完善生育支持政策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将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调整通知如下。

一、待遇享受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

二、生育住院

参保职工因分娩、流产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5%、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8%的比例支付,支付费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生育门诊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产检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5%的比例支付,单独设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异地就医相关政策报销。

除上述支付标准调整外,其他生育待遇支付标准仍按照《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财政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呼医保发〔2019〕95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14日

附件下载:
文件下载
打印
分享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解读

中国政府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新城区政府机构
其他组织机构
  1. 新城区人大
  2. 新城区政协
呼和浩特市旗县区
  1. 土左旗
  2. 托克托县
  3. 和林县
  4. 清水河县
  5. 武川县
  6. 回民区
  7. 玉泉区
  8. 赛罕区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网站地图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主办: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承办: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蒙ICP备09004058号-3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20001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346号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346号
积分查询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E-mail:xcwl605@163.com 网站技术维护电话:0471-6218605  
大美新城

新城发布

大美新城

大美新城

清风新城

清风新城

云上新城APP

无障碍模式 长者模式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政府
搜本站
  • 搜本站
  • 搜平台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政府
  • 政务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发布

  • 走进新城

当前位置: 首页 - 区政府组成部门 - 医疗保障局 - 部门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部门文件 - 政策文件
索 引 号 11150102011524643A/2025-00578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医疗保障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3-24
公文时效

【转发】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24 10:31点击量:

来源:医疗保障局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药采中心、核定中心,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参保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提升我市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水平,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完善生育支持政策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将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调整通知如下。

一、待遇享受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

二、生育住院

参保职工因分娩、流产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5%、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8%的比例支付,支付费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生育门诊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产检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5%的比例支付,单独设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异地就医相关政策报销。

除上述支付标准调整外,其他生育待遇支付标准仍按照《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财政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呼医保发〔2019〕95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14日

附件:
文件下载

政策解读

主办: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蒙ICP备09004058号-3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20001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346号

党政机关 政府找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