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102011524643A/2024-0192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
| 发文机构 | 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4-09-25 | 公文时效 |
一、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指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农村易返贫致贫低收入监测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员)。
(三)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四)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五)脱贫人口中的已脱贫享受政策人员。
二、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部门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认定。
脱贫享受政策人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员)由农牧部门认定。
三、医疗救助待遇
(一)门(急)诊医疗救助
1. 普通疾病门(急)诊医疗救助
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治疗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政策范国内的个人自负费用,按照70% 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 1000元。
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比以上人员降低5%,年度最高救助1000元。
2.重特大疾病门(急)诊医疗救助
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中患重特大疾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大额)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10万元。
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以上人员降低5%,年度最高救助5万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住院医疗救助,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10万元。
2.低保对象和脱贫享受政策人员住院医疗救助:
(1)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1.5万元。
(2)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按照8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自负费用在3万元(含)以上的,按照85% 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10万元。
3.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待遇在低保对象的基础上降低5%给予保障,年度最高救助5万元。
四、医疗救助对象实行“一单制”结算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脱贫享受政策人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单制”结算,个人只承担三重制度保障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无法“一单制”结算的通过申请零星报销获取救助待遇。
五、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对象零星报销
医疗救助对象经备案转外就医未支付医疗救助待遇或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未能进行“一单制”结算的,在出院结算或门(急)诊治疗结束之日起一年内到户籍所属街道办事处申请医疗救助,街道办事处按政策规定实施救助,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个月。
救助对象因病去世前产生的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费用,由其法定继承人或供养机构凭法定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6个月内申请医疗救助,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医疗救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住院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出具的病历首页复印件、费用明细单;
3、医院结算票据(发票)或医保结算单原件、大病补充(大额)医疗保险承办机构结算单;
4、救助对象本人的银行借记卡(存折)复印件。
(二)门(急)诊及特殊慢性病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病情诊断书或门(急)诊病历,费用明细单;
3、医院结算票据(发票)或医保结算单原件、大病补充(大额)医疗保险承办机构结算单;
4、救助对象本人的银行借记卡(存折)复印件。
六、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病种(36种)
1、儿童急性白血病 2、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3、妇女宫颈癌 4、乳腺癌
5、重度精神病 6、终末期肾病
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8、肺癌
9、食道癌 10、胃癌
11、结肠癌 12、直肠癌
13、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14、急性心肌梗塞
15、脑梗死 16、血友病
17、Ⅰ型糖尿病 18、甲亢
19、唇腭裂 20、耐多药肺结核
21、布鲁氏杆菌病 22、儿童苯丙酮尿症
23、尿道下裂 24、产科急危重症抢救
25、肺动脉高压 26、病毒性肝炎干扰素治疗
27、儿童脑瘫(12周岁以下) 28、肝硬化失代偿期
29、再生障碍性贫血 30、截瘫
31、结核病规范治疗 32、系统性红斑狼疮
33、帕金森 34、血液透析
35、癌症放化疗 36、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
七、医疗救助不予支付以下费用
(一)住院、门(急)诊病历上无记载的和乱收费的费用;
(二)不能提供住院、门(急)诊医疗费用票据、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的;
(三)美容整形、健康体检、入学体检的;
(四)不符合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其他费用。
| 索 引 号 | 11150102011524643A/2024-01926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医疗保障局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4-09-25 |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4-09-25 15:00点击量:
来源:医疗保障局
一、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指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农村易返贫致贫低收入监测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员)。
(三)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四)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五)脱贫人口中的已脱贫享受政策人员。
二、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部门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认定。
脱贫享受政策人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员)由农牧部门认定。
三、医疗救助待遇
(一)门(急)诊医疗救助
1. 普通疾病门(急)诊医疗救助
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治疗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政策范国内的个人自负费用,按照70% 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 1000元。
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比以上人员降低5%,年度最高救助1000元。
2.重特大疾病门(急)诊医疗救助
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中患重特大疾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大额)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10万元。
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以上人员降低5%,年度最高救助5万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住院医疗救助,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10万元。
2.低保对象和脱贫享受政策人员住院医疗救助:
(1)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1.5万元。
(2)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按照8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自负费用在3万元(含)以上的,按照85% 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10万元。
3.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待遇在低保对象的基础上降低5%给予保障,年度最高救助5万元。
四、医疗救助对象实行“一单制”结算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脱贫享受政策人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单制”结算,个人只承担三重制度保障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无法“一单制”结算的通过申请零星报销获取救助待遇。
五、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对象零星报销
医疗救助对象经备案转外就医未支付医疗救助待遇或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未能进行“一单制”结算的,在出院结算或门(急)诊治疗结束之日起一年内到户籍所属街道办事处申请医疗救助,街道办事处按政策规定实施救助,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个月。
救助对象因病去世前产生的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费用,由其法定继承人或供养机构凭法定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6个月内申请医疗救助,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医疗救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住院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出具的病历首页复印件、费用明细单;
3、医院结算票据(发票)或医保结算单原件、大病补充(大额)医疗保险承办机构结算单;
4、救助对象本人的银行借记卡(存折)复印件。
(二)门(急)诊及特殊慢性病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病情诊断书或门(急)诊病历,费用明细单;
3、医院结算票据(发票)或医保结算单原件、大病补充(大额)医疗保险承办机构结算单;
4、救助对象本人的银行借记卡(存折)复印件。
六、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病种(36种)
1、儿童急性白血病 2、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3、妇女宫颈癌 4、乳腺癌
5、重度精神病 6、终末期肾病
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8、肺癌
9、食道癌 10、胃癌
11、结肠癌 12、直肠癌
13、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14、急性心肌梗塞
15、脑梗死 16、血友病
17、Ⅰ型糖尿病 18、甲亢
19、唇腭裂 20、耐多药肺结核
21、布鲁氏杆菌病 22、儿童苯丙酮尿症
23、尿道下裂 24、产科急危重症抢救
25、肺动脉高压 26、病毒性肝炎干扰素治疗
27、儿童脑瘫(12周岁以下) 28、肝硬化失代偿期
29、再生障碍性贫血 30、截瘫
31、结核病规范治疗 32、系统性红斑狼疮
33、帕金森 34、血液透析
35、癌症放化疗 36、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
七、医疗救助不予支付以下费用
(一)住院、门(急)诊病历上无记载的和乱收费的费用;
(二)不能提供住院、门(急)诊医疗费用票据、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的;
(三)美容整形、健康体检、入学体检的;
(四)不符合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