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丰富,但煤层赋存浅、露头多、易自燃。按照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和国家有关部门部署,自治区自2007年起实施煤田(煤矿)火区治理,2013年实施采空区灾害治理,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在全区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中发现,部分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以下简称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实施不及时、不到位,影响矿区生态环境和煤矿安全生产。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及时解决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遗留问题,构建恢复矿区生态环境、促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煤炭工业健康平稳发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田(煤矿)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20〕25号,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提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确定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工作的总遵循和目标。
第二部分为工作原则,提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属地管理、压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依法依规、规范管理等原则。
第三部分为加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监管,提出仍在实施治理的火区项目于2020年底前停止剥挖,已复垦未验收的于2021年6月底前验收,未完成复垦的于2021年9月底前复垦验收。部分难以熄灭明火的,盟市政府“一事一议”研究制定治理方案。明确煤矿企业是煤矿火区治理主体,旗县政府是无矿权火区治理主体。盟市制定本地区火区灾害治理项目验收办法。
第四部分为严格规范采空区灾害治理,提出已批复初步设计的采空区项目可继续实施治理。治理期在2025年底前的,按照原设计实施;治理期在2025年底之后的,优化初步设计在2025年底前完成。采空区治理项目验收参照国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执行,由煤矿企业自主验收。
第五部分为强化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提出自治区今后不再新批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煤矿发生采空、塌陷、着火等灾害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治理。
第六部分为加强组织实施,从各盟市政府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各级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加强监管提出了保障措施。
(新城区应急管理局敖登转载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2021-01-21 16:24点击量:
来源:应急管理局
一、出台背景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丰富,但煤层赋存浅、露头多、易自燃。按照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和国家有关部门部署,自治区自2007年起实施煤田(煤矿)火区治理,2013年实施采空区灾害治理,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在全区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中发现,部分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以下简称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实施不及时、不到位,影响矿区生态环境和煤矿安全生产。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及时解决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遗留问题,构建恢复矿区生态环境、促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煤炭工业健康平稳发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田(煤矿)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20〕25号,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提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确定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工作的总遵循和目标。
第二部分为工作原则,提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属地管理、压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依法依规、规范管理等原则。
第三部分为加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监管,提出仍在实施治理的火区项目于2020年底前停止剥挖,已复垦未验收的于2021年6月底前验收,未完成复垦的于2021年9月底前复垦验收。部分难以熄灭明火的,盟市政府“一事一议”研究制定治理方案。明确煤矿企业是煤矿火区治理主体,旗县政府是无矿权火区治理主体。盟市制定本地区火区灾害治理项目验收办法。
第四部分为严格规范采空区灾害治理,提出已批复初步设计的采空区项目可继续实施治理。治理期在2025年底前的,按照原设计实施;治理期在2025年底之后的,优化初步设计在2025年底前完成。采空区治理项目验收参照国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执行,由煤矿企业自主验收。
第五部分为强化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提出自治区今后不再新批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煤矿发生采空、塌陷、着火等灾害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治理。
第六部分为加强组织实施,从各盟市政府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各级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加强监管提出了保障措施。
(新城区应急管理局敖登转载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