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3日17时左右,在新城区东望小区9号楼附近地下车库,施工工人在移动式脚手架操作平台进行电线桥架吊架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0.3万元。
新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6月13日23时24分接到新城区公安分局报案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和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政府副区长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纪委监委、公安分局、住建局、人社局、总工会、信访局、成吉思汗大街街道办事处、东河社区有关人员组成的新城区东望小区建设工程项目“6·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并由住建局聘请建筑行业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东望小区建设工程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以北、万通路以东、百合路以西、察哈尔大街以南,总用地面积29469.598㎡,建筑高度79.98m。总建筑面积105786.3㎡,地上建筑面积82367.15㎡(其中,住宅部分建筑面积76468.43㎡,公建部分建筑面积5898.72㎡,社区、公厕、托老所等建筑面积5898.72㎡),地下建筑面积23419.15㎡。该项目有6栋高层住宅(包含2栋23层、2栋25层、2栋27层),2栋3层公共建筑。
本工程于2020年6月28日开工建设,主体结构已全部施工完成,正在进行装饰装修及水电安装等专业的安装施工内容,事故发生时装修工程进度已过半,水电安装等施工内容已进入收尾阶段。
(二)事故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于3#楼地库北侧,2022年6月14日和6月29日,新城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和区公安分局相关工作人员及专家分别对事故现场和电砖进行勘验,情况如下:
现场勘验情况:1、移动脚手架,架高:2.88m,架长3.64m,架宽0.95m;2、共有8个万向轮,距离脚手架腿最近的6个万向轮只有1个上锁,另外2个较远的万向轮有1个上锁;3、6个万向轮与脚手架均未安装插销;4.第二层脚手架无插销;5、脚手架上部4块脚手板,下层只有1块脚手板,2部2层脚手架;6、现场未见电钻、安全带、头盔;7、现场无监控;8、脚手架下部北侧2层脚手架变型。
现场照片
电钻勘验情况:1、经外观目测检查,电钻外壳、按钮开关处有摔裂新痕迹,电缆无破皮、断线;2、拆解按钮开关后,未发现有电弧、电火花痕迹,未发现电线有断线、漏点;3、经万用表检测电钻整机无漏电、断线;4、经通电测试,电钻完好,可以正常使用。
电砖勘验现场
(三)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1.建设单位
内蒙古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鸿盛工业园区塞外安居新城S10号楼5-8层;成立日期:2013年8月13日;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075565****;注册资本:106944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章*亮;项目负责人:张*宏;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书经营);对保障性住房的投资;房屋销售。
该项目于2020年6月6日与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管理合同》,约定由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建设单位的相关职责,对该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
2.施工总承包单位
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草山岭南路975号A座306-308室;成立日期:1993年2月11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98****;注册资本:33000万元人民币 ;资质编号D13707****;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05】18****;法定代表人:徐*明;项目负责人:杨*学;安全负责人:张*;专职安全员:李*凯。 经营范围:各类型工业、能源、交通、民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
该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措施实施,建立长久有效的安全监管机制,组建了安全管理部门,配置了安全总监、专职安全员。保证各层级安全生产责任得到明确和有效落实,项目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分包队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作业人员进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岗位风险告知书等。结合现场实际编制、审批安全管理制度;结合作业内容制定各队伍安全管理目标;每月定期组织进行危险源辨识及评价;编制安全专项方案;作业人员进场前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通过后入场作业。每日开展两次岗前安全讲话;每日专人进行安全监督巡检,每周组织进行周安全检查,每月月末组织全员进行月安全大检查,检查结束后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对本月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和通报;实行分包队伍安全考核和奖罚,对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安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单,对隐患整改、隐患消除、制度落实等较差的队伍进行经济考核。定期进行技术分析,改进、淘汰落后的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根据施工内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审批。分项工程开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交底。
3.施工单位
北京博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澄名苑北区27号楼16层3-1910;成立日期:2006年9月25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94078****;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编号:D31165****);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京)JZ安许证字[2020]01****);法定代表人:苟*宗;现场实际负责人:袁*站;专职安全员:钟*;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
事故发生时该公司授权的水电安装专业分包工程项目负责人杨晓东已调往其他项目,该项目实际由袁*站负责,但未进行书面任命;专职安全员钟*处于请假期间,该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4.监理单位
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翠云云柏路2号9层;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0063****;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雷*贵;项目总监:张*敏;安全专监:云*;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编号:E15000****);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一般项目: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公益性质项目建设管理代理甲级;工程招标代理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甲级;城市园林路绿化工程监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以上经营范围凭资质证执业)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救援情况
2022年6月13日13时30分,北京博创建设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到3#楼地下一层进行电缆桥架安装施工,施工人员董*波在3#楼地库北侧位置帮马*南(死者)打了一条水平红外线(电缆桥架定位线)便去了3#楼地库南侧。马*南站在2.88m的移动脚手架上,使用电钻进行电缆桥架吊杆打孔及安装作业。16时50分左右,董*波听到3#楼地库北侧有架子倒塌的声音立即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发现移动式操作平台倒塌散落在地面,马*南躺在地上,头部受伤流血,呼唤名字有应答。因地下车库无通讯信号,董*波跑到外面给工友董*雷打电话求助,同时召唤就近作业的董*闯到事故现场。董*波和董*闯用电动三轮车将马*南从地下车库送到工地东门口,董*雷开车和董*波一起将马*南送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当天19时左右,马*南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北京博创建设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书,一次性补偿金合计人民币140.3万元,善后工作已完毕。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40.3万元。
伤者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伤害部位 |
伤害程度 |
马*南 |
男 |
** |
头部 |
死亡 |
受伤性质 |
就业类型 |
文化程度 |
死亡时间 | |
高处坠落 |
普工 |
初中 |
2022年6月13日 |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现场勘查和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讨论和分析,本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马*南(死者)在移动式操作平台上进行高处打孔作业时,脚手架万向轮未与架体可靠固定且未采取制动措施,平台未按规范要求设置临边防护;高处作业过程中未系挂安全带,安全帽佩戴不规范,属于严重违章作业。
(二)间接原因
1.北京博创建设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钟*处于请假期间,该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在总承包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后,未及时按照整改单内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脚手架搭设完成后未进行报验。
2.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发现在电缆桥架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未系挂安全带,安全帽佩戴不规范等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新城区东望小区建设工程项目“6·1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
1.北京博创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博创建设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钟*处于请假期间,该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在总承包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后,未及时按照整改单内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脚手架搭设完成后未进行报验。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由新城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北京博创建设有限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2.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发现在电缆桥架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未系挂安全带,安全帽佩戴不规范等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由新城区应急管理局给予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
1.马*南
马*南(死者)在移动式操作平台上进行高处打孔作业时,万向轮未与架体可靠固定且未采取制动措施,平台未按规范要求设置临边防护;高处作业过程中未系挂安全带、安全帽佩戴不规范,属于严重违章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相关规定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2.袁*站
北京博创建设有限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袁*站未及时消除高处作业人员所使用的移动式操作平台万向轮未与架体可靠固定且未采取制动措施,平台未按规范要求设置临边防护,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系挂安全带、安全帽佩戴不规范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由新城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袁*站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张*敏
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敏未及时消除高处作业人员所使用的移动式操作平台万向轮未与架体可靠固定且未采取制动措施,平台未按规范要求设置临边防护,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系挂安全带、安全帽佩戴不规范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由新城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张*敏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北京博创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博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入场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不到位,安全检查不细致,造成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下一步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将整改措施、具体举措形成书面的整改报告。
(二)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项管和监理单位,下一步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同时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高空作业严格检查,有效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总包单位,下一步应敦促分包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各地区
各地区要深刻吸取这次事故的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五)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是认真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行业领域内违规作业的隐患,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二是促事故单位认真落实防范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加大安全抽查频次,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操作相关知识宣传。
“6·13”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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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2-01 11:50点击量:
来源: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13日17时左右,在新城区东望小区9号楼附近地下车库,施工工人在移动式脚手架操作平台进行电线桥架吊架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0.3万元。
新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6月13日23时24分接到新城区公安分局报案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和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政府副区长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纪委监委、公安分局、住建局、人社局、总工会、信访局、成吉思汗大街街道办事处、东河社区有关人员组成的新城区东望小区建设工程项目“6·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并由住建局聘请建筑行业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东望小区建设工程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以北、万通路以东、百合路以西、察哈尔大街以南,总用地面积29469.598㎡,建筑高度79.98m。总建筑面积105786.3㎡,地上建筑面积82367.15㎡(其中,住宅部分建筑面积76468.43㎡,公建部分建筑面积5898.72㎡,社区、公厕、托老所等建筑面积5898.72㎡),地下建筑面积23419.15㎡。该项目有6栋高层住宅(包含2栋23层、2栋25层、2栋27层),2栋3层公共建筑。
本工程于2020年6月28日开工建设,主体结构已全部施工完成,正在进行装饰装修及水电安装等专业的安装施工内容,事故发生时装修工程进度已过半,水电安装等施工内容已进入收尾阶段。
(二)事故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于3#楼地库北侧,2022年6月14日和6月29日,新城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和区公安分局相关工作人员及专家分别对事故现场和电砖进行勘验,情况如下:
现场勘验情况:1、移动脚手架,架高:2.88m,架长3.64m,架宽0.95m;2、共有8个万向轮,距离脚手架腿最近的6个万向轮只有1个上锁,另外2个较远的万向轮有1个上锁;3、6个万向轮与脚手架均未安装插销;4.第二层脚手架无插销;5、脚手架上部4块脚手板,下层只有1块脚手板,2部2层脚手架;6、现场未见电钻、安全带、头盔;7、现场无监控;8、脚手架下部北侧2层脚手架变型。
现场照片
电钻勘验情况:1、经外观目测检查,电钻外壳、按钮开关处有摔裂新痕迹,电缆无破皮、断线;2、拆解按钮开关后,未发现有电弧、电火花痕迹,未发现电线有断线、漏点;3、经万用表检测电钻整机无漏电、断线;4、经通电测试,电钻完好,可以正常使用。
电砖勘验现场
(三)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1.建设单位
内蒙古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鸿盛工业园区塞外安居新城S10号楼5-8层;成立日期:2013年8月13日;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075565****;注册资本:106944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章*亮;项目负责人:张*宏;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书经营);对保障性住房的投资;房屋销售。
该项目于2020年6月6日与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管理合同》,约定由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建设单位的相关职责,对该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
2.施工总承包单位
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草山岭南路975号A座306-308室;成立日期:1993年2月11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98****;注册资本:33000万元人民币 ;资质编号D13707****;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05】18****;法定代表人:徐*明;项目负责人:杨*学;安全负责人:张*;专职安全员:李*凯。 经营范围:各类型工业、能源、交通、民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
该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措施实施,建立长久有效的安全监管机制,组建了安全管理部门,配置了安全总监、专职安全员。保证各层级安全生产责任得到明确和有效落实,项目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分包队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作业人员进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岗位风险告知书等。结合现场实际编制、审批安全管理制度;结合作业内容制定各队伍安全管理目标;每月定期组织进行危险源辨识及评价;编制安全专项方案;作业人员进场前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通过后入场作业。每日开展两次岗前安全讲话;每日专人进行安全监督巡检,每周组织进行周安全检查,每月月末组织全员进行月安全大检查,检查结束后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对本月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和通报;实行分包队伍安全考核和奖罚,对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安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单,对隐患整改、隐患消除、制度落实等较差的队伍进行经济考核。定期进行技术分析,改进、淘汰落后的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根据施工内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审批。分项工程开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交底。
3.施工单位
北京博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澄名苑北区27号楼16层3-1910;成立日期:2006年9月25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94078****;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编号:D31165****);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京)JZ安许证字[2020]01****);法定代表人:苟*宗;现场实际负责人:袁*站;专职安全员:钟*;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
事故发生时该公司授权的水电安装专业分包工程项目负责人杨晓东已调往其他项目,该项目实际由袁*站负责,但未进行书面任命;专职安全员钟*处于请假期间,该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4.监理单位
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翠云云柏路2号9层;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0063****;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雷*贵;项目总监:张*敏;安全专监:云*;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编号:E15000****);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一般项目: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公益性质项目建设管理代理甲级;工程招标代理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甲级;城市园林路绿化工程监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以上经营范围凭资质证执业)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救援情况
2022年6月13日13时30分,北京博创建设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到3#楼地下一层进行电缆桥架安装施工,施工人员董*波在3#楼地库北侧位置帮马*南(死者)打了一条水平红外线(电缆桥架定位线)便去了3#楼地库南侧。马*南站在2.88m的移动脚手架上,使用电钻进行电缆桥架吊杆打孔及安装作业。16时50分左右,董*波听到3#楼地库北侧有架子倒塌的声音立即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发现移动式操作平台倒塌散落在地面,马*南躺在地上,头部受伤流血,呼唤名字有应答。因地下车库无通讯信号,董*波跑到外面给工友董*雷打电话求助,同时召唤就近作业的董*闯到事故现场。董*波和董*闯用电动三轮车将马*南从地下车库送到工地东门口,董*雷开车和董*波一起将马*南送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当天19时左右,马*南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北京博创建设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书,一次性补偿金合计人民币140.3万元,善后工作已完毕。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40.3万元。
伤者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伤害部位 |
伤害程度 |
马*南 |
男 |
** |
头部 |
死亡 |
受伤性质 |
就业类型 |
文化程度 |
死亡时间 | |
高处坠落 |
普工 |
初中 |
2022年6月13日 |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现场勘查和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讨论和分析,本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马*南(死者)在移动式操作平台上进行高处打孔作业时,脚手架万向轮未与架体可靠固定且未采取制动措施,平台未按规范要求设置临边防护;高处作业过程中未系挂安全带,安全帽佩戴不规范,属于严重违章作业。
(二)间接原因
1.北京博创建设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钟*处于请假期间,该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在总承包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后,未及时按照整改单内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脚手架搭设完成后未进行报验。
2.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发现在电缆桥架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未系挂安全带,安全帽佩戴不规范等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新城区东望小区建设工程项目“6·1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
1.北京博创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博创建设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钟*处于请假期间,该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在总承包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后,未及时按照整改单内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脚手架搭设完成后未进行报验。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由新城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北京博创建设有限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2.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发现在电缆桥架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未系挂安全带,安全帽佩戴不规范等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由新城区应急管理局给予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
1.马*南
马*南(死者)在移动式操作平台上进行高处打孔作业时,万向轮未与架体可靠固定且未采取制动措施,平台未按规范要求设置临边防护;高处作业过程中未系挂安全带、安全帽佩戴不规范,属于严重违章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相关规定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2.袁*站
北京博创建设有限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袁*站未及时消除高处作业人员所使用的移动式操作平台万向轮未与架体可靠固定且未采取制动措施,平台未按规范要求设置临边防护,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系挂安全带、安全帽佩戴不规范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由新城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袁*站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张*敏
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敏未及时消除高处作业人员所使用的移动式操作平台万向轮未与架体可靠固定且未采取制动措施,平台未按规范要求设置临边防护,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系挂安全带、安全帽佩戴不规范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由新城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张*敏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北京博创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博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入场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不到位,安全检查不细致,造成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下一步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将整改措施、具体举措形成书面的整改报告。
(二)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项管和监理单位,下一步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同时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高空作业严格检查,有效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总包单位,下一步应敦促分包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各地区
各地区要深刻吸取这次事故的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五)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是认真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行业领域内违规作业的隐患,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二是促事故单位认真落实防范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加大安全抽查频次,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操作相关知识宣传。
“6·13”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