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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02011524643A/2023-01487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构 应急管理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5-28 公文时效
新城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3年新城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23-06-01 01:15 点击量点击量:
来源来源:应急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呼和浩特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呼应急发[2023]111号)文件要求,新城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将《2023年新城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28日


2023年新城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暨信访维稳工作会议精神,巩固2021年应急管理部安全评价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成果,坚决打击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违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市场,根据《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坚决做好全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和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问题整改的通知》(呼安委办发〔2023〕46号)、《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3年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内应急字〔2023〕41号)、《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呼和浩特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呼应急发[2023]111号)要求,新城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在新城区范围内开展2023年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矿安〔2022〕81号)要求,聚焦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领域突出问题,通过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坚决遏制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弄虚造假、出具虚假报告,有效杜绝机构违规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评价人员违规挂靠,清理整顿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骗取相关许可或达标等行为,不断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主体责任,全面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稳步提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水平。

二、领导小组

新城区应急管理局成立由党委书记、局长戚英同志总负责,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股,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整治重点

(一)安全评价机构方面:在新城区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业务的区内外评价机构。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不含区外机构)。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安全评价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按要求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方面:在新城区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业务的区内外检测检验机构。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的情况。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不含区外机构)。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情况。

6.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检测检验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7.是否按要求在网上公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8.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的情况。

9.是否存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三)生产经营单位层面: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国家强制要求开展安全评价的生产经营单位。

1.是否存在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四、实施步骤和方法

从2023年5月至11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5月25日至5月31日)

研究制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整治方案并进行动员部署。

(二)第二阶段:自查自纠(6月1日至6月20日)

1.安全评价机构对照11项整治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梳理核查2021年6月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期间要主动清理出租出借安全评价师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备查。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对照9项整治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梳理截至2023年4月30日在有效期内的法定检测检验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备查。

3.生产经营单位对照4项整治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备查。

(三)第三阶段:集中检查(6月20日至10月31日)

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按照《1号令》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明确的职责分工进行集中检查。要对机构资质保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执行、检测检验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机构执行业内法规标准、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完整性、真实性等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整治内容进行检查。

1.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集中检查要覆盖在本地区从业的所有区内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重点对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出具的法定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全覆盖检查;对截至2023年4月30日在有效期内的法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进行检查,要覆盖每家检测检验机构开展的全部法定检测检验项目类型。

2.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结合年度执法计划、投诉举报线索、事故调查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安全评价报告抽查比例不低于15%;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抽查比例不低于5%。

(四)第四阶段:总结提升(11月1日至10日)

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经验做法和举措以及工作建议等方面梳理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于11月1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报送新城区应急管理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效整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和重点行业监管力量,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从严检查处罚。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坚决打击扰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处罚情况及时上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采集终端”(http://120.133.22.112:8095/)。检查发现区外注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形的,要将核查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移送机构注册地省级监管部门处理。

(三)加强信息报送。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5月28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5月31日前报送在本地区从业的区外安全评价机构汇总清单(附件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汇总清单(附件2)、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的法定安全评价报告汇总清单(附件3)、本地区截至2023年4月30日在有效期内的法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汇总清单(附件4);6月20日至10月31日期间每月15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连同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5、附件6);11月10日前,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四)加强宣传引导。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通过工作简报、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全面宣传报道专项整治工作,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为加强工作联系,请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相关机构和企业要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牵头科室和联络人,并将联络人名单(附件7)于5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邮  箱:15247144120@163.com

附件:1.区外安全评价机构汇总清单

      2.区外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汇总清单

      3.安全评价报告汇总清单

      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汇总清单

      5.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安全评价机构)

      6.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7.各机构和相关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联络人名单


附件1

区外安全评价机构汇总清单

单位(盖章):                                                     填表人员及联系方式:

序号

机构名称

资质证号

资质有效期至

注册地点

办公地点

负责人姓名

联系方式

















































备注:1.机构名称处要填写全称。

2.统计范围包含在本地区开展业务的区外所有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3.资质证号只统计填写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编号,如:“APJ-(冀)-001”。


附件2

区外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汇总清单

单位(盖章):                                                 填表人员及联系方式:

序号

机构名称

资质证号

资质有效期至

注册地点

办公地点

负责人姓名

联系方式

















































备注:1.机构名称处要填写全称。

2.统计范围包含在本地区开展业务的区外所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3.资质证号只统计填写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编号,如:“冀 应急 19 01”。


附件3

安全评价报告汇总清单

单位(盖章):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评价报告名称

项目所在旗县

(市、区)

评价机构

报告盖章

出具时间

处罚情况

备注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1.统计范围为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出具的法定安全评价报告。

2.如报告被处罚,“处罚情况”处填写报告存在问题、处罚时间、处罚结果。

3.如报告没有被处罚,“处罚情况”处不填。


附件4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汇总清单

单位(盖章):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名称

项目所在旗县

(市、区)

检测检验机构

报告盖章

出具时间

处罚情况

备注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1.统计范围为截至2023年4月30日在有效期内的法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

2.如报告被处罚,“处罚情况”处填写报告存在问题、处罚时间、处罚结果。

3.如报告没有被处罚,“处罚情况”处不填。


附件5

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安全评价机构)

填报单位: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评价机构数量(家次)

检查发现一般违法行为数量(项)

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等重大违法行为数量(项)

下达执法文书(份)

行政处罚(次)

罚款

(万元)

责令停业整顿

(家次)

吊销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个)

纳入“黑名单”(家)

对采信虚假报告的行政许可依法处理数量(家次)

媒体曝光(家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本表实行累计报送,每次统计“截止日期”前的累计汇总情况。


附件6

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填报单位: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检测检验机构数量

(家次)

检查发现一般违法行为数量(项)

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等重大违法行为数量(项)

下达执法文书(份)

行政处罚(次)

罚款

(万元)

责令停业整顿

(家次)

吊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个)

纳入“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家)

对采信虚假报告的行政许可依法处理数量(家次)

媒体曝光(家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本表实行累计报送,每次统计“截止日期”前的累计汇总情况。


附件7

各机构和相关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联络人名单

单位(盖章):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务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传真)

微信号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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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02011524643A/2023-01487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5-28
公文时效

新城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3年新城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01 01:15点击量:

来源:应急管理局

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呼和浩特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呼应急发[2023]111号)文件要求,新城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将《2023年新城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28日


2023年新城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暨信访维稳工作会议精神,巩固2021年应急管理部安全评价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成果,坚决打击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违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市场,根据《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坚决做好全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和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问题整改的通知》(呼安委办发〔2023〕46号)、《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3年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内应急字〔2023〕41号)、《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呼和浩特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呼应急发[2023]111号)要求,新城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在新城区范围内开展2023年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矿安〔2022〕81号)要求,聚焦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领域突出问题,通过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坚决遏制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弄虚造假、出具虚假报告,有效杜绝机构违规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评价人员违规挂靠,清理整顿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骗取相关许可或达标等行为,不断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主体责任,全面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稳步提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水平。

二、领导小组

新城区应急管理局成立由党委书记、局长戚英同志总负责,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股,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整治重点

(一)安全评价机构方面:在新城区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业务的区内外评价机构。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不含区外机构)。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安全评价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按要求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方面:在新城区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业务的区内外检测检验机构。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的情况。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不含区外机构)。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情况。

6.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检测检验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7.是否按要求在网上公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8.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的情况。

9.是否存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三)生产经营单位层面: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国家强制要求开展安全评价的生产经营单位。

1.是否存在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四、实施步骤和方法

从2023年5月至11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5月25日至5月31日)

研究制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整治方案并进行动员部署。

(二)第二阶段:自查自纠(6月1日至6月20日)

1.安全评价机构对照11项整治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梳理核查2021年6月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期间要主动清理出租出借安全评价师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备查。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对照9项整治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梳理截至2023年4月30日在有效期内的法定检测检验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备查。

3.生产经营单位对照4项整治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备查。

(三)第三阶段:集中检查(6月20日至10月31日)

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按照《1号令》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明确的职责分工进行集中检查。要对机构资质保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执行、检测检验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机构执行业内法规标准、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完整性、真实性等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整治内容进行检查。

1.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集中检查要覆盖在本地区从业的所有区内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重点对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出具的法定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全覆盖检查;对截至2023年4月30日在有效期内的法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进行检查,要覆盖每家检测检验机构开展的全部法定检测检验项目类型。

2.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结合年度执法计划、投诉举报线索、事故调查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安全评价报告抽查比例不低于15%;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抽查比例不低于5%。

(四)第四阶段:总结提升(11月1日至10日)

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经验做法和举措以及工作建议等方面梳理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于11月1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报送新城区应急管理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效整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和重点行业监管力量,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从严检查处罚。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坚决打击扰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处罚情况及时上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采集终端”(http://120.133.22.112:8095/)。检查发现区外注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形的,要将核查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移送机构注册地省级监管部门处理。

(三)加强信息报送。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5月28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5月31日前报送在本地区从业的区外安全评价机构汇总清单(附件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汇总清单(附件2)、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的法定安全评价报告汇总清单(附件3)、本地区截至2023年4月30日在有效期内的法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汇总清单(附件4);6月20日至10月31日期间每月15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连同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5、附件6);11月10日前,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四)加强宣传引导。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通过工作简报、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全面宣传报道专项整治工作,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为加强工作联系,请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相关机构和企业要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牵头科室和联络人,并将联络人名单(附件7)于5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邮  箱:15247144120@163.com

附件:1.区外安全评价机构汇总清单

      2.区外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汇总清单

      3.安全评价报告汇总清单

      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汇总清单

      5.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安全评价机构)

      6.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7.各机构和相关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联络人名单


附件1

区外安全评价机构汇总清单

单位(盖章):                                                     填表人员及联系方式:

序号

机构名称

资质证号

资质有效期至

注册地点

办公地点

负责人姓名

联系方式

















































备注:1.机构名称处要填写全称。

2.统计范围包含在本地区开展业务的区外所有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3.资质证号只统计填写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编号,如:“APJ-(冀)-001”。


附件2

区外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汇总清单

单位(盖章):                                                 填表人员及联系方式:

序号

机构名称

资质证号

资质有效期至

注册地点

办公地点

负责人姓名

联系方式

















































备注:1.机构名称处要填写全称。

2.统计范围包含在本地区开展业务的区外所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3.资质证号只统计填写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编号,如:“冀 应急 19 01”。


附件3

安全评价报告汇总清单

单位(盖章):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评价报告名称

项目所在旗县

(市、区)

评价机构

报告盖章

出具时间

处罚情况

备注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1.统计范围为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出具的法定安全评价报告。

2.如报告被处罚,“处罚情况”处填写报告存在问题、处罚时间、处罚结果。

3.如报告没有被处罚,“处罚情况”处不填。


附件4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汇总清单

单位(盖章):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名称

项目所在旗县

(市、区)

检测检验机构

报告盖章

出具时间

处罚情况

备注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1.统计范围为截至2023年4月30日在有效期内的法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

2.如报告被处罚,“处罚情况”处填写报告存在问题、处罚时间、处罚结果。

3.如报告没有被处罚,“处罚情况”处不填。


附件5

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安全评价机构)

填报单位: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评价机构数量(家次)

检查发现一般违法行为数量(项)

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等重大违法行为数量(项)

下达执法文书(份)

行政处罚(次)

罚款

(万元)

责令停业整顿

(家次)

吊销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个)

纳入“黑名单”(家)

对采信虚假报告的行政许可依法处理数量(家次)

媒体曝光(家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本表实行累计报送,每次统计“截止日期”前的累计汇总情况。


附件6

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填报单位: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检测检验机构数量

(家次)

检查发现一般违法行为数量(项)

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等重大违法行为数量(项)

下达执法文书(份)

行政处罚(次)

罚款

(万元)

责令停业整顿

(家次)

吊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个)

纳入“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家)

对采信虚假报告的行政许可依法处理数量(家次)

媒体曝光(家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本表实行累计报送,每次统计“截止日期”前的累计汇总情况。


附件7

各机构和相关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联络人名单

单位(盖章):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务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传真)

微信号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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