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9日16时10分,在新城区海拉尔街道办事处爱民街西口***药房(以下简称***药房),内蒙古润茂广告有限公司工人在给***药房安装药店门头广告灯箱牌匾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新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8月29日21时30分接到新城区公安分局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和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安 伟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纪委监委、公安分局、供电分局、市场局、城管局、人社局、总工会、信访局、海拉尔路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组成的内蒙古润茂广告有限公司“8·29”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牌匾建设使用单位
***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北路;成立日期:2022年7月25日;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状态:存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0RTR****;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恒;经营范围:药品零售等。
2、牌匾安装单位
内蒙古润茂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北路11号1楼3号;成立日期:2018年9月5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状态:存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0Q0N****;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茂;经营范围:广告业;会议及展览服务;图文设计;标识标牌设计制作、安装等。
(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药房220伏交流供电箱放在一楼,一楼、二楼、地下室均设有二级配电箱。药店门头灯箱电源来自一楼(吧台)配电箱预留的一个空气开关输出端,输出后又接入时控开关,又从时控开关输出引入门头灯箱内,接入LED整流口,输出12伏DC供灯箱底照明灯用。发光字的电线已从灯箱背面引出,220伏电源线搭接在LED整流口的输入端准备两线接通。发生触电事故前,配电箱的空开、时控开关都处于电源开启状态。
二、事故发生经过、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救援情况
2022年8月29日16时,内蒙古润茂广告有限公司经理张*茂带领张*涛和陆*生(焊工)共3人进行***药房牌匾安装作业,其中张*涛从二楼窗户口进入门头灯箱体内,负责接通灯箱发光字的电源,陆*生在一楼内裁铝塑板,张*茂在药店门外收拾装修杂物。
16时10分在灯箱体内接线的张*涛突然喊“疼”,在药店门外的张富恒立即进店拉了电闸,并叫上张*茂和陆*生一起上楼查看情况,发现张*涛身处广告灯箱内,上身趴在灯箱的钢架上不动。张*茂和陆*生从窗户出去到达张*涛身边,发现张*涛虽有短促紧急呼吸但神志不清。二人将张*涛从灯箱内拉出,张*茂立即给张*涛进行心肺复苏按压。此时,在地下室打电话的郭俊强(张富恒弟弟)听到呼喊声后立即跑上二楼,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9报警电话。约2分钟后,120救护车到达现场。现场人员一起将张*涛从广告灯箱上移至二楼屋内,医务人员给张*涛做了心电图,显示还有生命体征。进行现场急救后,张*茂随120救护车将张*涛送往内蒙古969医院进行抢救,17时30分医院告知张*茂,张*涛经抢救无效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所送心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低于5mg/100ml;未检出常见安眠镇静药、常见有机磷农药和常见杀鼠药;鉴定意见为:张*涛系电击死。
(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内蒙古润茂广告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未达成善后赔偿事宜,目前当事各方正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目前当事各方正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暂无法统计直接经济损失。
伤者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住址 |
身份证号 | ||
张*涛 |
男 |
** |
呼市回民区**** |
****************** | ||
伤害部位 |
伤害程度 |
受伤性质 |
就业类型 |
文化程度 |
死亡时间 | |
心脏 |
死亡 |
触电 |
普工 |
初中 |
2022.8.29 |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现场勘查和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讨论和分析,本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张*涛未按规定经电工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电工作业资格上岗作业,且作业过程中未佩戴绝缘防护用品带电违章作业。
(二)间接原因
内蒙古润茂广告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张*涛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件违规带电作业的事故隐患;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内蒙古润茂广告有限公司“8·29”触电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
1、内蒙古润茂广告有限公司
内蒙古润茂广告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张*涛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件违规带电作业的事故隐患;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新城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内蒙古润茂广告有限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
1、张*涛
张*涛未经电工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电工作业资格上岗作业,且作业过程中未佩戴绝缘防护用品带电违章作业,导致触电伤害,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2、张*茂
内蒙古润茂广告有限公司负责人张*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排除和制止张*涛违规作业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由新城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张*茂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内蒙古润茂广告有限公司
内蒙古润茂广告有限公司安排无电工作业资格人员进行接线作业,未给作业人员提供绝缘防护用品,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下一步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确保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正确使用。
(二)海拉尔路街道办事处及各地区
要深刻吸取这次事故的教训,明确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严查违规作业,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新城区市场监管局、城管综合执法局
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全面排查行业领域内违规作业等事故隐患,预防此类事故发生。
二要督促事故单位认真落实防范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加大安全抽查频次,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操作相关知识宣传。
“8·29”触电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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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2-02 17:20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8月29日16时10分,在新城区海拉尔街道办事处爱民街西口***药房(以下简称***药房),内蒙古润茂广告有限公司工人在给***药房安装药店门头广告灯箱牌匾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新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8月29日21时30分接到新城区公安分局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和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安 伟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纪委监委、公安分局、供电分局、市场局、城管局、人社局、总工会、信访局、海拉尔路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组成的内蒙古润茂广告有限公司“8·29”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牌匾建设使用单位
***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北路;成立日期:2022年7月25日;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状态:存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0RTR****;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恒;经营范围:药品零售等。
2、牌匾安装单位
内蒙古润茂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北路11号1楼3号;成立日期:2018年9月5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状态:存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0Q0N****;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茂;经营范围:广告业;会议及展览服务;图文设计;标识标牌设计制作、安装等。
(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药房220伏交流供电箱放在一楼,一楼、二楼、地下室均设有二级配电箱。药店门头灯箱电源来自一楼(吧台)配电箱预留的一个空气开关输出端,输出后又接入时控开关,又从时控开关输出引入门头灯箱内,接入LED整流口,输出12伏DC供灯箱底照明灯用。发光字的电线已从灯箱背面引出,220伏电源线搭接在LED整流口的输入端准备两线接通。发生触电事故前,配电箱的空开、时控开关都处于电源开启状态。
二、事故发生经过、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救援情况
2022年8月29日16时,内蒙古润茂广告有限公司经理张*茂带领张*涛和陆*生(焊工)共3人进行***药房牌匾安装作业,其中张*涛从二楼窗户口进入门头灯箱体内,负责接通灯箱发光字的电源,陆*生在一楼内裁铝塑板,张*茂在药店门外收拾装修杂物。
16时10分在灯箱体内接线的张*涛突然喊“疼”,在药店门外的张富恒立即进店拉了电闸,并叫上张*茂和陆*生一起上楼查看情况,发现张*涛身处广告灯箱内,上身趴在灯箱的钢架上不动。张*茂和陆*生从窗户出去到达张*涛身边,发现张*涛虽有短促紧急呼吸但神志不清。二人将张*涛从灯箱内拉出,张*茂立即给张*涛进行心肺复苏按压。此时,在地下室打电话的郭俊强(张富恒弟弟)听到呼喊声后立即跑上二楼,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9报警电话。约2分钟后,120救护车到达现场。现场人员一起将张*涛从广告灯箱上移至二楼屋内,医务人员给张*涛做了心电图,显示还有生命体征。进行现场急救后,张*茂随120救护车将张*涛送往内蒙古969医院进行抢救,17时30分医院告知张*茂,张*涛经抢救无效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所送心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低于5mg/100ml;未检出常见安眠镇静药、常见有机磷农药和常见杀鼠药;鉴定意见为:张*涛系电击死。
(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内蒙古润茂广告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未达成善后赔偿事宜,目前当事各方正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目前当事各方正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暂无法统计直接经济损失。
伤者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住址 |
身份证号 | ||
张*涛 |
男 |
** |
呼市回民区**** |
****************** | ||
伤害部位 |
伤害程度 |
受伤性质 |
就业类型 |
文化程度 |
死亡时间 | |
心脏 |
死亡 |
触电 |
普工 |
初中 |
2022.8.29 |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现场勘查和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讨论和分析,本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张*涛未按规定经电工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电工作业资格上岗作业,且作业过程中未佩戴绝缘防护用品带电违章作业。
(二)间接原因
内蒙古润茂广告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张*涛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件违规带电作业的事故隐患;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内蒙古润茂广告有限公司“8·29”触电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
1、内蒙古润茂广告有限公司
内蒙古润茂广告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张*涛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件违规带电作业的事故隐患;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新城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内蒙古润茂广告有限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
1、张*涛
张*涛未经电工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电工作业资格上岗作业,且作业过程中未佩戴绝缘防护用品带电违章作业,导致触电伤害,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2、张*茂
内蒙古润茂广告有限公司负责人张*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排除和制止张*涛违规作业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由新城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张*茂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内蒙古润茂广告有限公司
内蒙古润茂广告有限公司安排无电工作业资格人员进行接线作业,未给作业人员提供绝缘防护用品,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下一步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确保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正确使用。
(二)海拉尔路街道办事处及各地区
要深刻吸取这次事故的教训,明确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严查违规作业,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新城区市场监管局、城管综合执法局
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全面排查行业领域内违规作业等事故隐患,预防此类事故发生。
二要督促事故单位认真落实防范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加大安全抽查频次,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操作相关知识宣传。
“8·29”触电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