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和上级通知要求,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已经展开,新城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现将有关备案要求通知如下:
1.备案对象
(1)区属代理记账总部机构。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2)区属代理记账分支机构。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3)迁移机构。2022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2.备案方法
登录财政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企业需填写年度备案信息,通过“附件上传”模块上传备案材料(上传材料需是原件扫描件)。审批部门网上审核通过后,视为备案登记工作完成。代理记账机构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给财政部门审核。
3.备案材料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需上传系统的备案材料如下:(1)代理记账许可证书(2)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3)营业执照(4)房产证明(5)业务负责人资料:包括承诺书、2022年继续教育截图、中级及以上资格证书、身份证(6)专职从业人员资料:包括承诺书、2022年继续教育截图、会计资格证书、身份证(7)2022年个税花名(8)2022年企业财务报表(9)办公场所视频及照片
4.备案要求
即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结束,逾期则不能办理备案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提供材料,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将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将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联系人:李蔚 联系电话:6218627
电子邮箱:xcqzfxzspj@163.com
新城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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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3-10 10:55点击量:
来源: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和上级通知要求,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已经展开,新城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现将有关备案要求通知如下:
1.备案对象
(1)区属代理记账总部机构。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2)区属代理记账分支机构。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3)迁移机构。2022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2.备案方法
登录财政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企业需填写年度备案信息,通过“附件上传”模块上传备案材料(上传材料需是原件扫描件)。审批部门网上审核通过后,视为备案登记工作完成。代理记账机构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给财政部门审核。
3.备案材料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需上传系统的备案材料如下:(1)代理记账许可证书(2)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3)营业执照(4)房产证明(5)业务负责人资料:包括承诺书、2022年继续教育截图、中级及以上资格证书、身份证(6)专职从业人员资料:包括承诺书、2022年继续教育截图、会计资格证书、身份证(7)2022年个税花名(8)2022年企业财务报表(9)办公场所视频及照片
4.备案要求
即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结束,逾期则不能办理备案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提供材料,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将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将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联系人:李蔚 联系电话:6218627
电子邮箱:xcqzfxzspj@163.com
新城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