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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专列、
包机定制服务专项奖励政策》《招徕区外游客入内蒙古专项奖励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4 15:42 点击量:68
来源: 文体旅游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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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文化和旅游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化和旅游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专列、包机定制服务专项奖励政策》《招徕区外游客入内蒙古专项奖励政 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张虎 

联系电话:6613967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西街32号内蒙古文化大厦

邮编:010020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3 年 4 月 11 日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专列、包机定制服务专项奖励政策


为贯彻落实2023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精神,进一步加大“引客入蒙”政策扶持力度,吸引区外和国外游客到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推动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专列、包机定制服务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奖励政策。

第一章 奖励政策

第一条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4月30日和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通过专列方式从区外一次组织300人(含)以上的旅行团,直达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火车站并开展旅游活动的,对单程单列给予4万元(含税)奖励;通过包机方式(含包舱、切位)从区外和国外一次组织100人(含)以上乘坐同一飞机、自同一出发地直达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机场并开展旅游活动的,按照每航时3万元(含税)对单程单架给予奖励,超过30分钟(含)且不足60分钟的按1航时计算,单程单架最高不超过10万元。旅游专列、包机团须在我区至少住宿1晚并游览1个A级景区。

第二章 奖励申报

第二条申报主体为在国内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企业,并与铁路、航空部门或公司签订旅游专列、包机合同(协议)。

第三条申报单位分别于2023年5月31日和2024年5月31日前按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奖励申请书及佐证材料。逾期视为放弃奖励,不再受理申报。

第四条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签订旅游专列、包机合同的旅游企业和区内接待旅游企业的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信息、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申请奖励的依据和佐证材料等。申请书和奖励汇总表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附件)。

第五条以下佐证材料均须由经办人亲笔签名,单位加盖公章,并承诺“对所开具的证明材料真实性承担一切责任”。1.专列、包机旅游企业和地接旅游企业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彩色扫描或彩色复印件(A4)。2.铁路、民航部门批复专列、包机的相关文件或与之签订的专列、包机合同(协议)。3.专列、包机旅游企业签章的游客名单表(包括编号、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等信息)。4.专列、包机旅游企业与地接旅游企业的合同。5.专列、包机旅游企业签章的团队计划或确认书、地接旅游企业签章的接待计划书。6.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奖励审核

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受理、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申报企业通过邮寄(以邮戳或快递单寄送时间为准)、当面送达的任一种方式将申报材料送至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进行审查。

第八条经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后,在厅官网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旅游企业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供普通发票,并备注旅游专列、包机专项奖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专项奖励经费预算安排,按年度向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兑现奖金。

第十条任何单位对奖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查结果公示期内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复审,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必须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充分必要的佐证材料。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各方反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进行监督和票据核查。

第十二条凡弄虚作假、伪造资料凭证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奖励资格,取消当年及以后三个年度的奖励申报资格,收回已拨付的奖金,并通报营业执照注册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申请奖励的旅游企业在政策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奖励资格。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2.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3.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案件、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4.因自身原因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5.因虚假宣传、零负团费、低价游等被投诉或曝光查证属实的。6.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7.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其他不适宜兑付奖励的情况。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奖励政策不可与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制定的其他旅游专列、包机奖补政策同时享受。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招徕区外游客入内蒙古专项奖励政策


为贯彻落实2023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精神,进一步加大“引客入蒙”政策扶持力度,吸引区外和国外游客到内蒙古自治区旅游,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奖励政策。

第一章 奖励政策

第一条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旅行社企业招徕区外入内蒙古过夜游客累计500人(含)以上,按照每人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在四星级旅游饭店住宿1晚、游览1个4A级收费景区的,按照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观看1台(含)以上驻景区收费演出项目的额外给予每人10元补贴;

第二章 奖励申报

第二条申报主体为在国内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企业,并与游客签订正规旅游合同。

第三条 申报主体在2024年5月31日前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交书面符合奖励政策的申请书及佐证材料。逾期视为放弃奖励,不再受理申报。

第四条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与游客签订正规旅游合同的旅游企业和区内接待旅游企业的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信息、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申请奖励的依据和佐证材料等。申请书和奖励汇总表须由与游客签订正规旅游合同的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附件)。

第五条 以下佐证材料均须由经办人亲笔签名,单位加盖公章,并承诺“对所开具的证明材料真实性承担一切责任”。按照“一团一档”原则提供以下单团材料:1.组团旅游企业和地接旅游企业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彩色扫描或彩色复印件(A4)。2.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单团电子合同首页截图、单团电子合同扫描件。3.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的旅游接待合同及游客名单(包括编号、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等信息)。4.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全年租车合同或单团租车合同。5.组团旅游企业签章的团队计划或确认书、地接旅游企业签章的接待计划书。6.在四星级旅游饭店、4A级旅游景区住宿游览游客相关票据等证明材料。7.驻景区收费演出项目发票或票据及明细。8.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奖励审核

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受理、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申报企业通过邮寄(以邮戳或快递单寄送时间为准)、当面送达的任一种方式将申报材料送至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进行审查。

第八条经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后,在厅官网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旅游企业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供普通发票,并备注旅游招徕专项奖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专项奖励经费预算安排,按年度向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兑现奖金。

第十条任何单位对奖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查结果公示期内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复审,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必须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充分必要的佐证材料。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各方反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进行监督和票据核查。

第十二条凡弄虚作假、伪造资料凭证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奖励资格,取消当年及以后三个年度的奖励申报资格,收回已拨付的奖金,并通报营业执照注册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申请奖励的旅游企业在政策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奖励资格。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2.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3.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案件、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4.因自身原因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5.因虚假宣传、零负团费、低价游等被投诉或曝光查证属实的。6.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7.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其他不适宜兑付奖励的情况。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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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专列、
包机定制服务专项奖励政策》《招徕区外游客入内蒙古专项奖励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04 15:42点击量:

来源:文体旅游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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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专列、包机定制服务专项奖励政策》《招徕区外游客入内蒙古专项奖励政 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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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西街32号内蒙古文化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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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3 年 4 月 11 日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专列、包机定制服务专项奖励政策


为贯彻落实2023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精神,进一步加大“引客入蒙”政策扶持力度,吸引区外和国外游客到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推动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专列、包机定制服务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奖励政策。

第一章 奖励政策

第一条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4月30日和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通过专列方式从区外一次组织300人(含)以上的旅行团,直达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火车站并开展旅游活动的,对单程单列给予4万元(含税)奖励;通过包机方式(含包舱、切位)从区外和国外一次组织100人(含)以上乘坐同一飞机、自同一出发地直达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机场并开展旅游活动的,按照每航时3万元(含税)对单程单架给予奖励,超过30分钟(含)且不足60分钟的按1航时计算,单程单架最高不超过10万元。旅游专列、包机团须在我区至少住宿1晚并游览1个A级景区。

第二章 奖励申报

第二条申报主体为在国内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企业,并与铁路、航空部门或公司签订旅游专列、包机合同(协议)。

第三条申报单位分别于2023年5月31日和2024年5月31日前按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奖励申请书及佐证材料。逾期视为放弃奖励,不再受理申报。

第四条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签订旅游专列、包机合同的旅游企业和区内接待旅游企业的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信息、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申请奖励的依据和佐证材料等。申请书和奖励汇总表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附件)。

第五条以下佐证材料均须由经办人亲笔签名,单位加盖公章,并承诺“对所开具的证明材料真实性承担一切责任”。1.专列、包机旅游企业和地接旅游企业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彩色扫描或彩色复印件(A4)。2.铁路、民航部门批复专列、包机的相关文件或与之签订的专列、包机合同(协议)。3.专列、包机旅游企业签章的游客名单表(包括编号、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等信息)。4.专列、包机旅游企业与地接旅游企业的合同。5.专列、包机旅游企业签章的团队计划或确认书、地接旅游企业签章的接待计划书。6.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奖励审核

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受理、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申报企业通过邮寄(以邮戳或快递单寄送时间为准)、当面送达的任一种方式将申报材料送至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进行审查。

第八条经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后,在厅官网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旅游企业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供普通发票,并备注旅游专列、包机专项奖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专项奖励经费预算安排,按年度向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兑现奖金。

第十条任何单位对奖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查结果公示期内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复审,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必须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充分必要的佐证材料。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各方反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进行监督和票据核查。

第十二条凡弄虚作假、伪造资料凭证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奖励资格,取消当年及以后三个年度的奖励申报资格,收回已拨付的奖金,并通报营业执照注册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申请奖励的旅游企业在政策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奖励资格。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2.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3.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案件、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4.因自身原因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5.因虚假宣传、零负团费、低价游等被投诉或曝光查证属实的。6.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7.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其他不适宜兑付奖励的情况。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奖励政策不可与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制定的其他旅游专列、包机奖补政策同时享受。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招徕区外游客入内蒙古专项奖励政策


为贯彻落实2023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精神,进一步加大“引客入蒙”政策扶持力度,吸引区外和国外游客到内蒙古自治区旅游,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奖励政策。

第一章 奖励政策

第一条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旅行社企业招徕区外入内蒙古过夜游客累计500人(含)以上,按照每人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在四星级旅游饭店住宿1晚、游览1个4A级收费景区的,按照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观看1台(含)以上驻景区收费演出项目的额外给予每人10元补贴;

第二章 奖励申报

第二条申报主体为在国内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企业,并与游客签订正规旅游合同。

第三条 申报主体在2024年5月31日前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交书面符合奖励政策的申请书及佐证材料。逾期视为放弃奖励,不再受理申报。

第四条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与游客签订正规旅游合同的旅游企业和区内接待旅游企业的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信息、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申请奖励的依据和佐证材料等。申请书和奖励汇总表须由与游客签订正规旅游合同的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附件)。

第五条 以下佐证材料均须由经办人亲笔签名,单位加盖公章,并承诺“对所开具的证明材料真实性承担一切责任”。按照“一团一档”原则提供以下单团材料:1.组团旅游企业和地接旅游企业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彩色扫描或彩色复印件(A4)。2.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单团电子合同首页截图、单团电子合同扫描件。3.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的旅游接待合同及游客名单(包括编号、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等信息)。4.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全年租车合同或单团租车合同。5.组团旅游企业签章的团队计划或确认书、地接旅游企业签章的接待计划书。6.在四星级旅游饭店、4A级旅游景区住宿游览游客相关票据等证明材料。7.驻景区收费演出项目发票或票据及明细。8.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奖励审核

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受理、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申报企业通过邮寄(以邮戳或快递单寄送时间为准)、当面送达的任一种方式将申报材料送至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进行审查。

第八条经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后,在厅官网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旅游企业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供普通发票,并备注旅游招徕专项奖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专项奖励经费预算安排,按年度向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兑现奖金。

第十条任何单位对奖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查结果公示期内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复审,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必须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充分必要的佐证材料。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各方反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进行监督和票据核查。

第十二条凡弄虚作假、伪造资料凭证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奖励资格,取消当年及以后三个年度的奖励申报资格,收回已拨付的奖金,并通报营业执照注册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申请奖励的旅游企业在政策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奖励资格。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2.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3.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案件、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4.因自身原因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5.因虚假宣传、零负团费、低价游等被投诉或曝光查证属实的。6.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7.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其他不适宜兑付奖励的情况。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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