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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呼和浩特宜兴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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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经营场所) |
新城区兴安北路思必达汽车城南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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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556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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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 |
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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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新卫健医罚﹝2026﹞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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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2026/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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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并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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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你(单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及未按规定填写病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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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你(单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行为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未按规定填写病历的行为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八条、第三十一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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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项、《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补充版)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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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合并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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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单位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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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 渠道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