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任某某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8-21 11:00
点击量:
来源: 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事人名称

任**

住所

(经营场所)

新城区兴安北路思必达汽车城南侧

证件号码

150*********3037

自然人姓名

任**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新卫健医罚﹝2026﹞11号

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2026/8/20

处罚种类

警告并罚款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你未按照注册执业范围执业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作出处罚的单位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权利救济

渠道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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