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城区锦鑫宾馆(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8-19 11:10
点击量:
来源: 卫生健康委员会

单位名称

新城区锦鑫宾馆(个体工商户)

住所

(经营场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街道光华街昭君新村和亲苑小区7号楼北过街楼2-6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50*********CDXL

经营者

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新卫健公罚〔2026〕5号

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2026/8/17

处罚种类

警告并罚款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你(单位)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及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

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8500.00)

作出处罚的单位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权利救济

渠道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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