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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马砚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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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经营场所)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东豪国际新城27-2-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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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50*********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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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马砚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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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新卫健医罚﹝202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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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2026/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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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并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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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你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擅自实施终止妊娠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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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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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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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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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单位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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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 渠道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