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马砚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8-06 11:49
点击量:
来源: 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事人名称

马砚香

住所

(经营场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东豪国际新城27-2-4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50*********0623

当事人

马砚香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新卫健医罚﹝2026﹞7号

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2026/8/3

处罚种类

警告并罚款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你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擅自实施终止妊娠术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作出处罚的单位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权利救济

渠道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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