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城区三加三造型店(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7-15 15:38
点击量:
来源: 卫生健康委员会

单位名称

新城区三加三造型店(个体工商户)

住所

(经营场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街街道老缸房东街粮站商住楼1-2层北起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50*********JY7P

经营者

丁*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新卫健公罚〔2026〕4号

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2026/7/14

处罚种类

警告并罚款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你(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具进行卫生检测及未按规定配备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箱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

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

作出处罚的单位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权利救济

渠道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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