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城区何永华口腔诊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5-08 11:15
点击量:
来源: 卫生健康委员会

单位名称

新城区何永华口腔诊所

住所

(经营场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街道蔚蓝家园小区B18号底商

身份证号

152******0012

经营者

何永华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新卫健放罚〔2026〕1号

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2026/5/7

处罚种类

警告并罚款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你(单位)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处罚内容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的单位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权利救济

渠道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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