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单位名称 |
新城区缪斯美发服务部 |
|
住所 (经营场所)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路一家村底商8号 |
|
身份证号码 |
150*********3576 |
|
经营者 |
张锦华 |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新卫健公罚〔2026〕1号 |
|
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2026/3/13 |
|
处罚种类 |
警告并罚款 |
|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你(单位)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
|
处罚内容 |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权利救济 渠道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