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城区缪斯美发服务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3-16 15:35
点击量:
来源: 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单位名称

新城区缪斯美发服务部

住所

(经营场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路一家村底商8号

身份证号码

150*********3576

经营者

张锦华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新卫健公罚〔2026〕1号

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2026/3/13

处罚种类

警告并罚款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你(单位)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处罚内容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的单位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权利救济

渠道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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