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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新城区丽苑小区郑远元修脚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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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经营场所)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街道海东路669号中浩房地产住宅楼31号楼1层5号商业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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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612*********3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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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田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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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新卫健公罚〔202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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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2025/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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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并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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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安排两名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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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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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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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1400.00)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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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单位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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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 渠道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