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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呼和浩特宏钰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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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经营场所)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城市维也纳小区15号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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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152*********15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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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玉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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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新卫健医罚﹝2025﹞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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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2025/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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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并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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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你单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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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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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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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整(¥300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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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单位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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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 渠道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