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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新城区祥泰门诊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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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经营场所)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街街道护城河7号1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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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350*********1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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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辉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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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新卫健医罚﹝2025﹞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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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2025/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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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并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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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你单位使用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及未按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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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违反了《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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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九)项、《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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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整(¥300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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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单位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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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 渠道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